2020年7月20日,杭州铁路运输法院做出了(2020)浙8601民初798 之一《民事裁定书》。
根据该裁定书裁定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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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案件当中,行为保全制度再次大显身手,基于此我们可以基于此再次了解一下行为保全制度。
一、行为保全适用的范围
行为保全制度与一般理解意义上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和冻结等保全措施有所不同,行为保全的内容为“要求协助执行对象履行作出一定积极行为义务,或禁止作出一定行为的消极义务”,具体可以包括:
二、行为保全适用的条件
三、行为保全所涉及的相关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条 【行为保全】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第一百零一条 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第一百零二条 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15〕5 】
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二款【诉前行为保全的担保】……申请诉前行为保全的,担保的数额由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
(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的说明
现行民事诉讼法对行为保全问题未作规定。侵害知识产权等案件有时需要禁止当事人作出某种行为,或者要求其作出某种行为,以制止侵权发生,防止损害扩大。著作权法、专利法、商标法、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等法律作了相关规定。建议在财产保全的基础上增加这方面的规定: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因此,用好行为保全,在纠纷进入诉讼的最前期,要求法院就特定主体做出一定行为或不得做特定行为进行裁定,可以充分保障相应权利的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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