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中软件是永中Office的掠夺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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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永中软件只是永中科技的同名公司,是永中 Office 的掠夺者。何谓“掠夺”中文里面,所谓“掠夺”(英语“ plunder” )就是非法占据他人财物,说白了,就是“私吞”它人的财物(包括产品以及品牌)。此话有何根据/span>

 

         1 )永 中科技早在一年前就已经变成一个壳公司;

         2 永中科技只是永中软件的小股东(占股不到 1% );

         3 永中科技对永中软件的资本层面影响几乎不存在。

 

    众所周知, 4 14 日,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将开庭公开审理永中科技破产清算,此案必然追溯到永中科技巨额资产(产品、专利及其品牌)的掠夺者永中软件。该负责人对搜狐 IT 表示:“即使永中科技破产清算也不会对永中软件和永中 Office 产生大的影响,只能说明永中软件的股东发生了改变。”意思说说,即使永中科技破产倒闭((被清算),也丝毫不会影响到永中软件对于永中 Office 的开发与运营。 实际上,问题不这么简单。

 

    据此,我们要问:早在一年前,永中科技怎么会沦为永中软件的一个“小股东”,而且是一个极小的股东(占股不足 1% )家知道,永中科技与永中软件是两个独立的法人实体,两者之间,只有一丝股本的牵连(不足 1% )。我们要问:缘何永中科技的知名品牌“永中”及其拳头办公套件产品“永中 Office”( 包括 50 项专利及 39 项著作权 ) 就如此这般轻易地转入他人(即永中软件)之手种做法公平吗种巨额的”财产转移”合法吗一切均涉及到作为国家巨资扶持的永中科技的资产流失问题。在某种意义上,知名品牌“永中”及其产品“永中 Office” 是国家巨资扶持的产物,不能轻易流失!

 

    该永中软件负责人还对搜狐 IT 表示:“根据双方当年出资的比例,永中科技投入 1 万元与华软投资无锡合伙企业投资 2500 万元组建“永中软件””,同时,他还表示“永中科技对永中软件的资本层面影响几乎不存在”。在此,所谓“双方”当然是指永中科技与永中软件这两个独立的法人实体,其中隐藏了“永中“品牌为双方所共有的”玄机“。既然如此,永中科技为何将自己经由国家多年巨资扶持的知名“永中”品牌及其主打拳头产品“永中 Office” 拱手相让种巨额资产”法律“转移是由谁一手安排的种安排合法吗种安排,看似很巧妙,永中科技的巨额财富被永中软件”一掠而空“,据为己有,无疑于”私吞豪夺“,最后,把永中科技变为资本的”空壳“,只让永中科技变为永中软件的”极小股东“,从而使永中软件彻底摆脱永中科技的 4000 多万人民币的原有债务,逼得永中科技最终走上被清算破产的道路,而别无选择。此乃”资本运作“之神算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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