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8条的有关规定,软件著作权人享有对软件的修改权(即权利人有权阻止他人对软件进行修改,保持软件作品的完整性)。简单地说,修改权就是,对软件的增补、删节,或者改变指令、语句顺序的权利。十分明显的事实是,番茄花园版XP是对微软版权软件XP的修改版(即侵权物的复制品),是不受法律保护的侵权物。
根据《条例》第30条的规定,软件复制品(注意:这里不包括修改版侵权物的复制品,仅限于原版软件的复制品)持有人不知道也没有合理理由应当知道该软件是侵权复制品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但是,应当停止使用、销毁该侵权复制品。如果停止使用并销毁该侵权复制品将给复制品使用人造成重大损失的,复制品使用人可以向软件著作权利人支付合理费用后继续使用。我们现在的问题是,由于番茄花园版XP是地地道道的修改版侵权物,比如,它关闭了软件的激活功能模块,其持有人(番茄花园版用户)应该怎么办呢明显然,借助支付微软一定(合理)费用的救济办法,这次行不通了,因为,如果容许番茄花园版XP的继续存在,就是容许对微软版权软件的继续侵权,这里唯一可能的途径是:必须彻底地没收、销毁这种修改版侵权物。
盗版是原版软件的完整复制品,修改版是原版软件非法修改(构成侵权事实)之后的修改版本,两者性质全然不同。盗版软件,经济补偿之后,可以继续使用,而修改版即使支付赔偿金之后,亦无法改变其侵权物的本质特性,必须有效地加以禁止、销毁。
当前,不少人甚至认为,番茄花园版推动了中国IT业的发展(比如,普及互联 的应用)。这是糊涂认识。无论番茄花园修改版如何“好用”,也改变不了它是版权软件侵权物的事实。我们要面对这个客观事实,逐步调整自己的思路,来适应这一新的情况。有人想挽救番茄花园们,这无疑是徒劳的。
(注:由于“Ubuntu帮助你” 站明日即将正式开通(我很忙),“番茄花园”事暂此搁笔,请予以谅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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