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pyleft is Not a Virus

或许成长在信息时代的人,不再记得上个世纪末自由软件运动跟某公司之间的恩怨情仇,但是当时的争论中双方互相贴上的标签,却带来了深远的影响。这里面流传最广的莫过于将以 GPL 为代表的的 Copyleft 开源协议许可的软件,定性为病毒或者传染源。

Copyleft 开源协议要求分发采用该协议许可的软件及其衍生作品时,必须原封不动的保留原协议。也就是说,当你拿到一份 GPLv2 协议许可的 Linux 源码后,如果你要再分发得到的 Linux 源码,或者是在其基础上做出修改后再分发其修订版或者叫衍生作品,那么你必须沿用 GPLv2 协议许可。由于 GPLv2 等 Copyleft 协议授予收到源码的人自由地运行,修改和重新分发源码的权利,因此自由软件能够保证在流传过程中一直是自由的。

那些将 Copyleft 开源协议许可的软件定性为病毒或者传染源的人,针对上文中关于衍生作品的要求大肆攻击。以 GPL 为例,如果一个软件是由 GPL 许可的代码和其他代码整合而成的,那么这就是 GPL 许可的代码的一个衍生作品。GPL 要求在这种情况下,整个软件的所有代码都应该以 GPL 许可,从而能够被自由地运行,修改和重新分发。这个论调听起来就像是 GPL 许可的代码会将所有与它整合的代码都“变成” GPL 许可的代码,从而,被曲解成,让你的专有代码或商业机密被迫公开。这就是关于 Copyleft 开源协议是病毒的指责。

然而,真相真的是这样吗/p>

Heather Meeker 根据其丰富的法务经验驳斥了这种说法,并批评长期以来律师对开源协议的污名化。她提到,

In fact, if a company were to combine GPL and proprietary code in a way that violated GPL, the result would be that GPL had been violated – no more, no less.

也就是说,违背 GPL 的结果,就是 GPL 被违背了。这是不是有最近流行的“听君一席话,如听一席话”的味道了/p>

可以看到,对于其他代码,没有会被追究的责任,当然也没有必须公开专有代码或商业机密的说法,也不可能强制改变专有代码的协议。

换句话说,除非你打算继续合法的使用 GPL 软件,在这种情况下你可以通过将其他整合的代码以 GPL 许可发布来遵守 GPL 的要求,否则最多就是因为侵权而被要求赔偿,以及终止侵权行为。这是再正常不过的要求,不应该被扣上病毒或传染性的帽子,更没有强制的意味在里面。

Heather Meeker 在原文中提到,这不过是 Copyleft 开源协议和专有协议不相容的情形,而不是一方同化另一方的情形。一个恰当的比喻是软件冲突,而不是软件病毒。

诚哉斯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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