硕士论文一计算机软件专利保护问题研究
的意见而作出的。
二、两组概念区别
(一)计算机软件和计算机程序的区别
计算机软件包括计算机程序,它的外延更大,由于计算机软件的核心内容是
计算机程序,从法律上需要加以研究的也是计算机程序,园际上通行的做法是在
立法中以“计算机程序”取代“计算机软件”作为一个具有特定意义的法律术语。
如美国,在1980年的《版权法》的修订版里就作了对计算机程序的定义。因此,
在各个国家对计算机软件的保护法律规范中,就有计算机软件和计算机程序两个
法律术语。本篇论文沿用我国法律,采用“计算机软件”这一术语。
(二)计算机软件和涉及计算机程序的发明的区别
单从这两个专有名词来看,计算机软件和涉及计算机程序的发明最大的区别
是:计算机软件是著作权保护的客体,涉及计算机程序(有的也称之为“与计算
机程序有关的发明”)是专利法保护的客体。各国的专利法均认为,计算机软
件本身不属于可以取得专利权的法定客体。“涉及计算机程序的发叫”具有可专
利性,是指将计算机程序作为申请发明专利的技术方案的~部分而不仪仪是将软
件本身申请专利。在世界各国的实践中,“涉及计算机程序的发明”:卜要有三大
类:方法发明、产品发明以及计算机可读存储介质发明。戴着“涉及计算机程序
的发明”面纱出现的计算机程序,如果其申请符合有关国家的专利法以及专利《审
查指南》的规定,就可以被授予专利权。
在从专利法研究角度来看,学者通常使用“计算机软件专利保护”,和“涉
专利保护”术语。
三、计算机软件的特征
计算机软件除了具有知识产权的一些共同的法律特性外,还具有其自身独特
的技术特征和法律特征,在理解和掌握计算机软件这一概念时,应注意以下基本
要点和特点:
(一)计算机程序具有作品性。计算机程序是通过写出的代码构成的表述,
因此具有作品性。
(二)计算机程序功能性。计算机程序是使用、操作计算机必不可少的工具,
具有高度的价值含量,计算机能够得到迅猛普及,就是由于计算机软件能够处理
几乎涉及所有领域的问题。可以说计算机程序的功能只有通过对程序的运行及使
用才能充分的体现出来。
硕士论文一计算机软件专利保护问题研究
(三)计算机软件的思想与形式互相渗透,难以分割。它不仅是人类思维所
形成的作品,而且也是~种技术方案,是兼备同文字作品相似的表现形式与实用
工具的功能这两种特性的统一体。
(四)计算机软件的非消耗性。软件产品不因使用人数的增多而被耗损,可
多次被重复使用而不减损其价值。【2l
(五)计算机程序可以有多种表现形式。同一个计算机程序可以用不同的语
言、不同的代码、不同的符 、不同的固定载体表现。
(六)计算机软件具有极易复制、改编性。计算机程序有源程序和目标程序
构成。源程序是指用高级语言或汇编语言编写的程序,他是由自然人来解读的,
通常由软件所有人所有,不会向 会公开;目标程序是指源程序经编译或解释加
工以后可以由计算机直接执行的程序,是由机器解读的,附在磁盘,光盘等介质
中。目标代码很容易通过机器加以复制,凶此,计算机软件极易被复制、改编。
(七)计算机软件更新迅速、发展快,生命周期短。一般而言,软件的寿命
大致为3—5年,较短的为1,2年,甚至更快。而且,随着计算机技术的蓬勃发展,
软件的更新周期将会越来越短。【jJ
第二节计算机软件的知识产权保护
从知识产权法的角度来看,人类的智力创造成果大体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
对于思想观念的表述,一类是在思想观念的基础上作出的技术发明。前者可以获
得版权法的保护,后者可以获得专利法(或者商业秘密法)的保护,至于商标法
和反不正当竞争法,则主要是从规范市场竞争者的行为的角度,防止竞争者盗用
他人的商誉或从事其他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但是,以版权法保护表述,以专利法保护技术发明,只是一个大致的划分,
事实上,某些领域的智力劳动成果具有“表述”和“技术”重合特征,可以同时
作为著作权和专利权或商业秘密权的保护客体,计算机软件体现的就是这个问
题。计算机软件技术,既涉及了复杂的技术领域,具有专利法或商业秘密法所保
护的“技术特征”,也涉及了对于思想观念的表述,具有版权法所保护的“表述”
的特征,所以,无论是将计算机软件单独纳入版权法保护的范围,或是单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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