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务的日常工作忙碌而充实,这种快节奏的工作中有时候又会有一些与众不同的趣味,今天,笔者就来说说一些自己碰到过的哭笑不得的事情。不知道身为法务同行的你,是否也有过类似的体验呢/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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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务不能发律师函”
每个法务也许都会经历过类似以下这种情景的对话:
业务:法务,我们需要向XX公司催款,他们欠我们的那批货款都快一年了,你给他们发个律师函,治治他们,让他们赶紧给钱!
法务:额……我不是律师,发不了律师函……
业务:为什么不是律师吗/p>
法务:我不是律师,我是法务,律师函只能由在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发出,法务和律师是不一样的。
业务:你不是考过司法考试了吗/p>
法务:是考过司法考试了,可是考过司法考试只是取得了法律职业资格,要当律师还要……(blabla一通解释)
业务:你还是快点帮我发个律师函吧。
法务:……(刚才那通解释算是白费口舌了)这样吧,我帮你起草一份有理有据、义正言辞的催款函,你给对方发函过去,催款函作用和律师函一样的(已经不想再解释了,算了,就这样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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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方/p>
笔者所在公司通常在对外合作中都处于甲方地位(处于议价能力较强的市场地位),因此,在对外签订合同当中,笔者公司一般都是合同的甲方,合同相对方为乙方。
有一次,一位同事满脸愁云、惴惴不安、小心翼翼来找笔者,笔者看到他的神态,还以为发生了什么难以解决的重要事情,连忙暂时停下手头上的工作,问他怎么回事:同事具体经办了一份业务合同,但是把合作方作为了合同甲方,我们公司作为了合同乙方(合同内容与业务实际情况是相符合的),他觉得这与公司以往签订合同的做法不一样,害怕没有将公司作为合同甲方签订合同是有法律风险,因此特意来咨询笔者。听了他的担忧,笔者真的是哭笑不得,同时也觉得他的思维好可爱:原来这样一个根本不是问题的问题居然能让他产生这么大的担忧。笔者安慰他说:甲方和乙方只是起到一个指代合同主体的作用,并没有强制性规定说谁一定是甲方或者谁必须是乙方,如果你喜欢,你也可以把合同主体称为A和B,也可以称为丙方和丁方,甚至你想走搞笑路线把合同主体双方指代为阿鸡和阿鸭也是可以的……
法务在工作中会遇到许多让人哭笑不得的事情,有些是由于对法务工作的不了解或者对法务人员进行标签化所造成的,有些是因为对法律不了解、缺乏法律思维所造成的(其实笔者觉得这类事情很新鲜很好玩,自己未曾觉得是问题的问题也许就是别人眼中的问题,比如上述最后两个例子)。各位法务朋友,你们在工作中遇到过什么样让你哭笑不得的事情吗/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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