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由与约束:使用GPL许可证项下开源代码的法律风险

自由与约束:使用GPL许可证项下开源代码的法律风险

2021年04月30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在一起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的一审民事判决(编 :(2019)粤03民初3928 )中,明确认定被告违反GPL 3.0项下的开源代码使用条件导致约定的权利终止,遂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使用相关开源代码并赔偿原告损失。该案改变了开源软件侵权或违约索赔多因证据不足而无法获得支持的状况,被认为是国内首例因违反开源软件许可证GPL而被判令承担赔偿责任的案件。

一、GPL的性质认定

在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的(2019)粤03民初3928 案中,[③]原告著作权人通过某开源 区使用GPL 3.0许可证发布涉案软件源代码,并依法就相关软件申请著作权保护,被告通过上述开源 区获得涉案软件源代码用于商业目的但未根据GPL 3.0的要求继续公开源代码。

虽然该案为侵权纠纷,但被告获取及前期使用涉案源代码有许可证为依据,因此开源许可证GPL 3.0的性质及其法律效力的认定直接决定着被告的使用是否超出许可证范围、原告是否有权终止被告对涉案开源代码的使用权,即被告在原告终止许可协议后的继续使用是否侵犯原告著作权的认定。因此,法院在该侵权案件中首先认定开源许可证的性质及其法律效力。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在本案判决中将GPL 3.0认定为开源者与使用者之间的著作权许可协议,与德国法院在开源软件使用纠纷中对开源许可证的解释路径一致。

二、适用GPL的主要法律风险

(一)开发者

其一,代码的跨区域性流动与法律的地域性。GPL未明确所适用的实体法和程序法,因此,权利人所主张的权利在许可当时是否以及如何受到法律保护、权利受侵害后是否能够得到充分救济以及如何救济仍处于不确定状态。开源代码通过 络跨地区流转,违反GPL或侵犯著作权的行为可能发生在不同国家或地区,对权利人在不同司法管辖区域内的权利保护方式、保护范围的预判是选择索赔对象、索赔地区、索赔内容和适用法律的重要考量因素。

其二,GPL违约行为和相关著作权侵权举证困难。自由软件基金会在德国和美国等地支持的多起违反GPL的索赔案中都曾强调举证之难,深圳市中院在(2019)粤03民初3928 案中也认可GPL违约和开源软件侵权行为的隐蔽性。权利人主张他人违反GPL时,通常需证明其依法享有相关开源代码的著作权并已有效使用GPL许可证公开源代码、被索赔方根据GPL获得权利人的源代码并使用、传播或修改等(技术比对),且该等使用(非自用)、传播或修改等行为违反GPL的明确约定。在侵权索赔中,权利人还需证明被索赔方违反GPL约定的使用(非自用)、传播或修改等行为在GPL约定的权利终止条件满足后仍在持续。上述事项的预判和证明均需要充分运用技术和法律专业能力。

(一)使用者、传播和修改者

作为开源代码的使用者、传播者或修改者等主要义务人,除通过技术手段隔离开源代码的传染风险外,也需要从如下几个方面关注其主要法律风险:

其一,使用开源代码应遵守GPL项下义务,主要包括许可范围限制、在衍生作品中标明原权利人并继续适用GPL、继续开源等。尤其是继续使用GPL公开源代码的义务,既是GPL3.0在GPL2.0基础上修订的主要内容,也是多数违反GPL的案件中被许可方被诉的重要原因。

其二,如果所使用、传播或修改的开源代码是由适用不同许可证的不同源代码合并而成,合并后开源代码的使用、传播或修改需符合合并前各许可证的要求,自由软件基金会将其称为“兼容性”(compatibility)。所以,使用、传播或修改开源代码前,还需要了解所使用代码适用的其他开源许可证对相关行为的限制。

三、侵权损害赔偿的标准

根据既有判例,违反GPL可能面临的民事法律责任主要包括停止侵权行为和赔偿损失。

停止侵权可能是停止使用或传播相关源代码,或者根据GPL的约定履行继续开源义务。虽然在(2019)粤03民初3928 案中,法院根据原告的诉求判令被告停止使用涉案侵权软件。但在著名的开源软件维权案Harald Welte诉Fantec GmbH案中,德国法院则判决被告履行相关的信息公开义务、支付诉讼费用和利息并赔偿原告的损失。[⑦]两种停止侵权诉求其功能和后果不同,停止使用侵权软件可能更符合商业考量,而根据GPL的要求继续公开源代码则可能更符合软件自由理念和开源 区兴起的初衷。

开源软件著作权侵权赔偿范围与一般的软件著作权侵权的损害赔偿范围基本一致,主要包括诉讼费、因索赔而发生的调查取证费和律师费等费用,并应考虑权利人的损失(相关软件的商业许可费用)、侵权行为情况、侵权行为人因侵权而获利情况等。在(2019)粤03民初3928 案中,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定被告在GPL3.0项下的权利终止后继续使用原告开源代码的行为侵犯原告的著作权,虽然法院并未明确支持原告提出的以被告侵权获利计算赔偿金额的主张,但在认定赔偿金额时明确表示考虑原告涉案开源软件的商用情况、被告的侵权时间、被告从侵权行为中获利情况等。

除民事法律责任之外,根据我国《著作权法》《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等法律规定,侵犯他人著作权还可能面临行政处罚、刑事责任等风险。

四、结语

适用GPL公开的软件源代码依然受著作权法保护,其实质是在软件自由理念之下,将法律保护的著作权通过GPL等许可证使更多人能够更充分地共享智慧成果。但自由往往与约束并存,随着开源 区及其参与者、开源代码的规模增长,违反开源许可证而被索赔的案件日益增长,企业从开源中获取更大便利的同时,也应当更关注采取合理的技术和法律措施预防与此相关的法律风险。

法学博士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

 


[①] See Licenses & Standards | Open Source Initiative. Accessed 2021-09-30.

[②] See Eduard Szattler,GPL “Viral” License or “Viral” Contract, Masaryk University Journal of Law and Technology, 2006, p.67. GPL The GNU General Public License v3.0- GNU Project – Free Software Foundation. Accessed 2021-09-30.

[③] 参见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济宁市罗盒 络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福建风灵创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建风灵公司)、被告北京风灵创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风灵公司)、被告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腾讯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案 :(2019)粤03民初3928 。

[④]  See https://copyleft.org/guide/comprehensive-gpl-guidepa2.html#x17-116000II . Accessed 2021-09-30.

[⑤]  See gpl-violations.org. Accessed 2021-09-30.

[⑥]  See https://en.wikipedia.org/wiki/BusyBox#cite_note-24. Accessed 2021-09-30.

[⑦]  Landgericht Hamburg 308 O 10/13. http://www.ifross.org/sites/default/files/130618%20Urteil%20Fantec.pdf.  Accessed 2021-0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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