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10/28(784)叮!五检君给你一份电诈避坑指南

点“五峰检察”关注我们

诈骗手段千千万,了解才能防隐患!五检君自制一份电诈避坑指南已送达,请注意查收

01

什么是电信 路诈骗?

电信 络诈骗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手机短信、电话、 络电话、互联 等传播媒介,以虚构事实或隐瞒事实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又称非接触性诈骗或远程诈骗)。

电信 络诈骗识别公式

02

电信 络诈骗的常见套路

利用改 软件冒充公检法等机关诈骗

这类诈骗以“法院传票、信息泄露、涉及洗钱”为由,使用改 软件伪装政法机关办公电话,冒充警察、检察官、法官实施诈骗。

短信链接钓鱼 站方式植入木马诈骗

通过引诱受害者点击短信中的链接,从而从后台下载木马程序或链接钓鱼 站方式获取受害者手机中的通信录、短信、银行卡、支付宝信息等实施诈骗。

※ 不法分子利用“伪基站”伪装成XX银行客服 进行诈骗:“尊敬的用户:您的XX银行密码器已被暂停使用,请登入域名www.XXX.cn重新激活,给您带来不便敬请谅解!”;

※ 不法分子冒充电信运营商短信通知积分兑换,将事先编好的积分兑奖短信,通过“伪基站”伪装成10086等群发诈骗短信,并建立虚假 站,诱惑受害者下载安装一个带有木马病毒的App,再通过这个安装在用户手机上的假移动掌上客户端(“积分陷阱”病毒),盗刷用户银行卡。

QQ/微信聊天诈骗

※ 冒充亲友诈骗。利用木马程序盗取对方QQ密码,截取对方聊天视频资料后,冒充该QQ账 主人对其亲友或好友以“患重病、出车祸”等紧急事情为名实施诈骗。

※ 冒充公司老总诈骗。通过搜索财务人员QQ群,以“会计资格考试大纲文件”等为诱饵发送木马病毒,盗取财务人员使用的QQ 码,并分析研判出财务人员老板的QQ 码,再冒充公司老板向财务人员发送转账汇款指令。

“机票改签/航班取消”、“ 上购物退款”

不法分子获取受害者最新的 购订单或者机票行程资料后,冒充电商或者航空公司的官方客服联系受害者,受害者从而根据不法分子指示错误操作 银或者ATM,又或者点击对方提供的钓鱼链接,不法分子盗取受害者电商账 密码后立即将账户资金转走。

络虚假投资诈骗

不法分子以某某证券公司名义通过互联 、电话、短信等方式散布虚假个股内幕信息及走势,获取受害者信任后,又引导其在自身搭建的虚假交易平台上购买期货、现货,从而骗取资金。

淘宝刷信誉诈骗

不法分子在 上发布刷淘宝信誉的兼职广告,引诱受害者在其提供的淘宝店拍下某订单,并承诺受害者付完款后把订单款和佣金一并打回到受害者账户内,但受害者付完款后不法分子称要其再接着拍才能返还订单款,从而诈骗受害者。

中奖诈骗

不法分子通过QQ、短信等方式向受害者发送中奖提示信息,并利用在互联 上设置的虚假 站诱导受害者误入中奖陷阱,以缴纳税费、公证费、手续费等各种名目实施汇款的骗局。

伪冒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工作人员诈骗

不法分子冒用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名义及商标标识,通过互联 、微信、QQ等 交 络渠道发布虚假信息,自称为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工作人员与客户联系,宣称可以提供银行或其它金融机构的贷款、信用卡、借记卡等服务,诱使受害者向其支付“服务费”、“保证金”、“关联金”、“佣金”、“制卡定金”、“中介服务费”或其他类似名目的费用。

03

预防电信 络诈骗五不要

!

不要轻信不明对象及可疑信息;

!

不要因贪小利而受违法短信息的诱惑;

!

不要拨打短信息中的陌生电话;

!

不要向陌生人汇款、转账;

!

不要泄露个人信息,特别是银行卡信息。

04

检察官说法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罪】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关于办理电信 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二、依法严惩电信 络诈骗犯罪

(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利用电信 络技术手段实施诈骗,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二年内多次实施电信 络诈骗未经处理,诈骗数额累计计算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定罪处罚。

《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 之二 【帮助信息 络犯罪活动罪】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 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 接入、服务器托管、 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 络、帮助信息 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 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帮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 为三个以上对象提供帮助的;

(二) 支付结算金额二十万元以上的;

(三) 以投放广告等方式提供资金五万元以上的;

(四) 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

(五) 二年内曾因非法利用信息 络、帮助信息 络犯罪活动、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受过行政处罚,又帮助信息 络犯罪活动的;

(六) 被帮助对象实施的犯罪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 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确因客观条件限制无法查证被帮助对象是否达到犯罪的程度,但相关数额总计达到前款第二项至第四项规定标准五倍以上,或者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应当以帮助信息 络犯罪活动罪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声明:本站部分文章及图片源自用户投稿,如本站任何资料有侵权请您尽早请联系jinwei@zod.com.cn进行处理,非常感谢!

上一篇 2021年9月23日
下一篇 2021年9月23日

相关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