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观点】
应结合具体情况判断是否为合理使用
如何判断影视剪辑、切条短视频是否侵权呢?新著作权法第十条明确规定,著作权人享有署名权、保护作品完整权、信息 络传播权和改编权。京都律师事务所律师朱莉莉认为,判断影视剪辑短视频是否侵权,还要根据个案具体分析。“分析短视频剪辑及切条的本质,我们可以发现剪辑其实是将视听作品中大量的素材进行选择、取舍、分解与组接后产生新的作品;而切条则是将一集影视剧拆个几段或十多段分段播出。从内容上看,无论采用哪种形式对影视作品进行使用,都没有脱离原影视作品单独存在。”朱莉莉说。
朱莉莉律师认为,如果是单纯的剪辑行为,在新著作权法的规范下可能侵犯权利人针对原影视作品享有的改编权以及信息 络传播权;如果剪辑的内容曲解了影视作品的主旨原意,将有可能侵犯著作权人的保护作品完整权;同时,如果在剪辑、切条、搬运的短视频中没有将著作权人的名字表明,还将侵犯著作权人的署名权。
不过,新著作权法第二十四条规定了两种合理使用的情形: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所以并非二次剪辑影视剧的行为一定属于侵权。“如果二次创作视频的目的是为了个人学习或是为了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则不一定会侵权。”朱莉莉律师说。但法律对“适当引用”并没有明确的限定,所以还是要结合实际情况讨论。
【案例】
“图解电影”软件被认定侵权
尽管被告蜀黍科技公司称,“图解电影”平台是一个用户自行上传信息的分享平台,平台有声明要求上传的内容必须合法合规,尽到了平台注意义务。但法院认为,即使涉案图片集由 络用户上传,平台在明知影视类作品具有较大市场价值,不大可能授权给普通用户的情况下,仍然设置 站供普通用户提供影视资源图片集,吸引、教唆其上传,且平台与用户之间存在关于涉案图片集利益分享等紧密关系,具有明显的主观故意,构成共同提供涉案图片集的行为。
【平台】
新型 络平台责任边界被界定
在司法实践中, 络平台屡屡被判决对用户的侵犯著作权行为担责,新型 络平台责任边界逐渐明晰。
根据著作权领域通行的“避风港”原则,如果 络服务提供商在被告知侵权后,及时删除用户上传的内容,便可以对侵权行为免责。但在近来的一些短视频侵权案件中,虽然侵权内容为用户上传到平台,但因为平台从侵权内容中获益,法院判决平台也需担责。
“在以‘用户创造内容’为特征的Web 2.0环境下, 络用户与平台关系呈现新的特点。 络平台深度参与作品的创作和传播,通过用户协议与 络用户共享权利、分享收益,应当对用户行为负有更为审慎的注意义务。”北京互联 法院副院长赵瑞罡说。
在该院审理的“直播间演唱歌曲”案中,主播在直播中未经授权演唱某歌曲。因为直播平台通过格式条款约定其享有主播直播视频的全部知识产权,北京互联 法院认定平台从侵权内容中直接获益,应负有更高的注意义务,并以平台未采取相匹配的预防侵权措施为由,认定其构成帮助侵权;在“配音秀”侵权案中,用户使用“配音秀”这款软件进行配音娱乐,而上传的配音素材往往选择知名影视剧片段。法院认定平台的商业模式具有诱导用户上传侵权视频的极大风险,且平台从侵权视频的传播中直接获利,因此以平台未尽到相应注意义务为由认定其承担侵权责任。
北京互联 法院综合审判一庭庭长卢正新认为,短视频行业已成为涉 著作权领域颇受关注的一隅,对其服务提供者过错的认定应当符合该行业发展的需要。当短视频服务提供者有意利用其商业模式谋取不正当利益时,应将其对侵权行为的预见能力作为认定其存在过错的重要因素。
【用户】
合理使用便无需担心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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