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动软件产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鲁政办发〔2020〕1 ),进一步规范和加强省级软件工程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工作,加快构建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深度融合的技术创新体系,保障产业链供应链安全,提高创新链整体效能,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软件工程技术中心,是指企业为开展技术创新研发、创造运用知识产权、建立技术标准体系、汇聚培养创新人才设立的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研发机构,是全省构建协同创新体系、提升关键技术攻关能力、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构建国产软件生态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三条 支持企业建立软件工程技术中心,发挥企业在产业创新中的主体作用,建立健全企业主导产业技术研发创新的体制机制,鼓励企业与科研机构、高校院所联合共建。山东省根据软件产业高质量发展需要,在企业自愿申请的前提下,对符合条件标准的软件工程技术中心予以认定,并给予政策支持,鼓励引导行业骨干企业带动产业技术进步和创新能力提升。
第四条 山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省级软件工程技术中心的规划布局、宏观指导、认定评估、运行评价等管理工作。设区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本地区省级软件工程技术中心的申 推荐、协调指导、政策落实等工作,配合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参与省级软件工程技术中心运行评价等工作。
第二章 认 定
第五条 省级软件工程技术中心认定工作原则上每年组织一次。受理认定申请事项依据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当年下发的通知要求办理。
第六条 省级软件工程技术中心包括基础软件、研发设计类工业软件、生产控制类工业软件、经营管理类工业软件、新兴技术软件、信息安全软件、重点行业应用软件、公有云服务软件、嵌入式软件、集成电路设计等技术研发领域(参照国家鼓励的重点软件和集成电路设计领域进行调整),以及信创适配服务领域。申 企业结合业务领域对应申 ,每个企业只能选择一类。通过认定后统一命名为“山东省软件工程技术中心”。
第七条 技术研发领域申 条件
(一)基础条件
1.在山东省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以软件产品开发及相关信息技术服务为主营业务,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统计调查制度》要求纳入统计范围。集团旗下的独立法人企业可以单独申请认定。
2.全面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安全风险防范机制,三年内未发生较大及以上安全生产责任事故。
3.设有独立的软件与信息服务技术中心(部门、机构),组织体系健全,发展规划明确,具有较为完善的研究、开发、试验条件,开发工具符合版权规定,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的职工人数占技术中心总人数的比例不低于40%。
(二)一般条件
1.上年度企业软件业务收入不低于1亿元,其中申 基础软件、研发设计类工业软件、生产控制类工业软件、信息安全软件、集成电路设计领域的,企业软件业务收入达到5000万元即可。
2.上年度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企业销售(营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7%,且研究开发费用总额超过1000万元。
3.企业在申 领域具有较强的技术实力,近三年新增相关的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登记总数不少于10项,且至少满足以下一项条件:发明专利(已授权)不少于1项;承担过不少于1项国家级或3项省级软件相关重点项目;拥有不少于3个省级首版次高端软件。
4.申 主体拥有CMM/CMMI3以上(能力成熟度模型集成)、ITSS(信息技术服务标准)、DCMM(数据管理能力成熟度模型)、ISO27001(信息安全管理体系标准)、ISO20000(信息技术服务管理体系标准)等资质之一,或拥有省级及以上专精特新、单项冠军、瞪羚、独角兽等企业荣誉之一。
3.企业具有劳动合同关系或劳务派遣、聘用关系的月平均职工人数达50人及以上,其中研究开发人员月平均数占企业月平均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25%。
(三)其他情况
申 企业符合基础条件且满足下列条件之一,可不受一般条件约束(以下条件时限要求均为近三年内)。
1.国家鼓励的重点软件企业。
2.企业(非个人)获得国务院设立的国家科学技术奖(软件相关),或者获得省政府设立的省科学技术奖二等奖及以上(软件相关)。
3.新登陆国内沪深主板、创业板、科创板、北交所、香港股市或新三板精选层的软件企业。
4.拥有国家认定的软件领域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技术创新中心、产业创新中心等重大创新平台。
5.进入国家信创目录的企业。
6.引进或培育软件领域的院士、万人计划、长江学者、国家杰青、双百人才等国家级人才或者泰山产业领军人才、泰山学者等省级人才,且人才固定工作三年及以上的企业。
7.信创适配服务软件行业企业级用户20家及以上,且产品(含解决方案)50个及以上的信创产业适配中心。
第八条 各设区市工信部门根据本办法及当年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发布的通知要求,对企业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推荐符合条件的软件工程技术中心, 送名单及其申请材料。
申请材料主要包括企业申请书及必要的证明材料等。
第十条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在受理申请材料截止之日起90个工作日之内发文,向各设区市工信部门通 认定结果。
第三章 运行评价
第十一条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原则上每三年组织一次省级软件工程技术中心运行评价,于评价年度下发工作通知。各设区市工信部门对企业提交的评价材料进行审查,按照通知要求 送评价材料。评价材料主要包括省级软件工程技术中心工作总结及必要的证明材料等。
第十三条 评价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和不合格三个档次。
第十四条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通过官方 站公示评价结果。在受理评价材料截止之日起90个工作日内,将公示后的评价结果向各设区市工信部门及同级相关部门通 ,同时公布调整后的全部省级软件工程技术中心名单。
第四章 鼓励政策
第十五条 省级软件工程技术中心可以享受省级有关对企业的创新能力建设、技术攻关、质量品牌等方面的政策支持,优先申 省级软件行业相关项目、资金。
第十六条 优先推荐省级软件工程技术中心参与国家软件行业相关项目、资金申 。
第十七条 鼓励和支持省级软件工程技术中心参与面向行业的省级创新平台建设。
第十八条 鼓励各地政府对省级软件工程技术中心建设给予相应的政策匹配和资金扶持。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各设区市工信部门应按年度将有关省级软件工程技术中心所在企业更名、重组等变更情况汇总 送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第二十条 企业应按要求及时 送相关材料,并对材料和数据的真实性负主体责任。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撤销省级软件工程技术中心资格:
(一)评价结果为不合格;
(二)逾期未 送评价材料;
(三)提供虚假信息;
(四)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到位,发生较大及以上安全生产责任事故。
第二十二条 被撤销省级软件工程技术中心资格的企业,自撤销之日起,两年内不得再次申请省级软件工程技术中心。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各设区市可结合本地区实际,参考本办法,在职责范围内依法制定相应管理办法,开展省级以下软件工程技术中心认定和管理工作,并配套完善相应的支持措施。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X年X月X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X年X月X日。原《山东省软件工程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鲁经信软〔2016〕586 )同时废止。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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