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南一名大学生出售软件帮人“翻墙”,自己却栽了!

世界那么大

好想“翻墙”去看看

你以为翻墙是这样?

这样?

今天我们要说的是“翻墙”

案情回顾

曹某,江西某职业技术学院学生。2019年4月,曹某通过 络自学成功搭建2个 站,并通过 站提供“翻墙”软件下载,同时租用并配置境外服务器建立节点,将连接节点需要的服务器地址、密码等信息以订阅链接的形式在 站上配套出售,订阅链接包含与节点通信所需要的服务器地址、密码等信息。用户在曹某搭建的 站注册充值并购买相应的套餐后,就能在 站上获得相应的订阅链接。该软件与订阅链接配合使用可以突破(绕过)中国国家防火墙的 络审查,访问国内IP不能访问的境外互联 站。

截至查获时,曹某共计售卖翻墙工具2273人次,非法获利人民币64116.97元

2021年7月8日,公诉机关以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将曹某公诉至全南法院。

法院审理认为

被告人曹某以牟利为目的,通过租用境外服务器的方式,创建 站提供翻墙软件下载并出售订阅链接,该软件与订阅链接配合使用具有避开国家防火墙、帮助境内计算机与境外服务器直接连接并进行数据传输的功能。曹某未经授权提供具有避开或突破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措施的系统程序、工具,其行为已构成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应予依法惩处。

法院判决

法院根据犯罪事实、性质及被告人悔罪表现,结合 区矫正机关的调查评估意见,依法以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判处被告人曹某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这也犯法?

啥是翻墙?

???

这里“墙”指的是“国家公共 络监控系统”-GFW,俗称中国国家防火墙“翻墙”又称“破 ”,是指通过虚拟专用 络(VPN)技术规避国家 络监管,突破IP封锁、内容过滤、域名劫持、流量限制等,非法访问被国家禁止的境外 站行为。

哪些行为属于“翻墙”?

有意下载“翻墙”软件

通过主动下载各类“ 络加速器”“VPN”等工具、修改 络设置等手段,实现登入境外 站的目的。

点击不良链接无意间跳转“翻墙”

90%的涉黄、涉赌、涉毒等不良 站的服务器均设在境外,点击登入可能将自动跳转“翻墙”。

使用不健康APP无意间“翻墙”

比如下载使用“ 游加速器”或在 游平台中登录“美服”“韩服”等与境外玩家对战;下载安装涉黄、涉赌等不健康APP,软件后台自动进行“翻墙”。

“翻墙”有哪些风险?

1

陷入“政治陷阱”

违规越界“翻墙”上 ,热衷“政治野史”“惊天秘闻”,“翻墙”在境外 站大肆乱评乱议,自认为是“指点江山”,实际受反动思想渗透蛊惑,沦为敌对势力反宣渗透的“马前卒”,错误观点的“二传手”。

2

误入“勾联陷阱”

各类新型 络“翻墙”工具不断升级翻新,加密程度高、隐秘性强,已经成为拉拢策反的重要手段,敌对势力设立婚恋交友、军情解码等陷阱诱饵,伺机拉拢勾联窃密。

3

陷入“违法陷阱”

络“翻墙”被很多违法犯罪分子利用,引诱 民参与 络赌博、非法借贷、 络诈骗、吸毒嫖娼等,极可能引发刑事案件。

4

沉入“精神陷阱”

“翻墙”上 怎么处理?

轻则警告罚款等行政处罚

严重的甚至构成犯罪的

将面临刑事处罚

判刑!坐牢!

法律链接

《计算机信息 络国际联 管理暂行规定》

第六条 计算机信息 络直接进行国际联 ,必须使用邮电部国家公用电信 提供的国际出入口信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自行建立或者使用其他信道进行国际联 。

第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第六条、第八条和第十条的规定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联 ,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所以,擅自使用“翻墙”软件属于行政违法行为!

《刑法》

第二百八十五条之规定,提供专门用于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工具,或者明知他人实施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违法犯罪行为而为其提供程序、工具,情节严重的,将构成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

怎么区分

“情节严重的”

和“情节特别严重的”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三条 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工具,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条第三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提供能够用于非法获取支付结算、证券交易、期货交易等 络金融服务身份认证信息的专门性程序、工具五人次以上的

(二)提供第(一)项以外的专门用于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工具二十人次以上的

(三)明知他人实施非法获取支付结算、证券交易、期货交易等 络金融服务身份认证信息的违法犯罪行为而为其提供程序、工具五人次以上的

(四)明知他人实施第(三)项以外的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违法犯罪行为而为其提供程序、工具二十人次以上的

(五)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或者造成经济损失一万元以上的

(六)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实施前款规定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工具“情节特别严重”

(一)数量或者数额达到前款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标准五倍以上的;

(二)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络自由

也要遵纪守法

络安全和我们每个人息息相关

千万不要为了满足自己的好奇心

或其他目的

以为“翻墙”可以绕开 络管制

“墙”外风险多

头脑要清醒

上 更需谨慎!

部分综合:蓝天 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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