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论证与证据》

颜志成

重庆合纵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执业专长:重大刑事案件辩护、房地产及建设工程纠纷、交易结构设计、央企等大中型国有民营企业经营法律风险诊断及防范。

第二章  法律论证的一般形式

本章将用一些实例来介绍法律中的重要论证类型。对于每一种论证,我们需要考虑论证形式,指出其前提和结论。到目前为止,我们除了注意到在过去的逻辑传统中它们被认为是谬误之外,还没有人做出努力来评价这些论证。然而,当这些论证运用在法律领域时,显然不都是谬误。在大多数情况下,它们都是可废止论证或非决定性论证。虽然在某些情况下它们被错误地使用,但是在法律语境下它们通常都是一个合理的论证,作为证据承载了一定的证明力。在许多案例中,它们只需要提供一小部分的证据,这些证据需要根据给定情况下的较大证据体来做出评价。许多法律论证作为证据都有一个积累的结果;也就是说,许多单个论证只提出一小部分证据,而与其他论证互相联系,进而提出更多的证据。任何一个单个证据靠其自身力量都不足够有力。但是当把所有的论证都组合在一起时,所组成的证据 就很有力了。

这些论证的每一种类型都有一个可识别的形式,许多形式是佩雷尔曼和奥尔布莱希特提泰卡识别出来的。但是这些形式通常都不是代表演绎有效的或者归纳强的论证类型。实际上,它们仿佛都被归入了第三种论证类型,即相对于案件中的证据来说具有某种推定力或似真性的论证类型,迄今为止,逻辑上几乎不同意把这称为第三种论证类型,甚至几乎不同意它是否代表一个单独类型。但是,这种论证似乎确实构成了一个群体,而且有越来越多的研究这些论证形式的论证理论著作,这些论证形式被叫做论证图示。许多不同的论证图示已经被分析出来了。许多不同的论证图示已经被分析出来了。许多论证可以被归为假设性论证图示。下面这些论证就是法律推理中特别突出的论证。

一、诉诸类比论证

类比论证在法律论证非常的常见,尤其是在英美普通法中。正如第一章所表明的,论证建立在先例上是如此的常见。如果你可以找到一个先例和现在审判的案件很相似,而且先例的判决就支持你现在所辩护的论证,那么你引用这个先例就是支持你的论证的一个强有力的证据。这种论证依赖于两个案件的相似性。当然,任何两个案件都会在某些方面有所相同而在另一些方面有所不同。但是,关键是要找到与争议案件在重要方面相类似的案件,哪怕其他方面非常不同。正如第一章所表明的,论证建立在先例的基础上是如此的常见。如果可以找到一个先例和现在审判的案件很相似,而且先例的判决就支持你现在所辩护的论证,那么你引用这个先例就是支持你的论证的一个强力的证据。这种类比论证依赖于两个案件的相似性。当然,任何两个案件都会在某些方面相同而在另一方面有所不同。正如第一章所表明的,一个在两个案件中十分常见的具体特征或者原理如预见性对诉诸类比论证来说是至关重要的。因此,两个案件相似的一个重要方面或许作为案件中其他论证 路之内的一个关键论证推动着类比论证。

对类比论证的分析,通过引用两个案件中相同或者不同的特殊点,将论证的评价分解为对每个单独论证特性的评价。共同点和相似点被找到得越多,类比论证就把越强;不同点被找到得越多,类比论证就越弱。这个假设是正确的,其他方面也一样,但是一些相同点和不同点比其他方面更重要,这依赖于类比论证要证明什么。

类比论证有如下一般形式:

大前提:在通常情况下,案件C1类似于案件C2。

小前提:命题A在案件C1为真(为假)。

结论:命题A在案件C2为真。

在考虑这种类比论证的形式时,重要的是案件C1应该是听众所熟悉的案件,这样他们才能被强有力地说服A在案件C1中为真。这是一个评价任何类比论证的关键问题。另一个问题是两个案件看上去如何相似。

比如,考虑以下类比论证:

例2.1 科学研究正如找金子,一个科学家可能用技术、勇气、体力和智慧来发掘他的“金矿”,并能达离“矿脉”只有一小段距离的地方,但往往失败。因此,在科学研究中,凭借勤奋、坚定、想象和智力的收获往往很不确定。

这个论证建立在对两种活动的比较之上:科学研究和找金子。不是科学家的我们对科学家如何找工作有个粗略想象,但是我们不很确切地知道他们如何工作,虽然我们可能想象那是相当讲究方法的、准确的。和找金子相比很有启迪作用,因为我们找到金子的概率是很不确定的。如果找到了是幸运,而且我们知道大多希望找到金子的人即使工作时间很长而且相当努力也可能空手而归,或者收获甚微。这个论证告诉我们,科学研究在这方面与找金子是相同的。你可能非常努力工作,不论工作中多么勤奋、坚定、运用想象和智慧,你仍然可能错过一些重要发现。

真正让这个诉诸类比论证具有说服力的是关于两个情形假定了相同 的情境。淘金者日复一日、非常努力、挖空心思地工作。但是,尽管他如此努力的工作,仍然可能没有重要收获。科学家们的情形与这种情形似乎相当相似。我们设想他在实验室里工作了很长时间,努力做那种需要想象和智慧的工作。正是这两种情境广泛相似使得类比论证具有影响力,给反方从一种情况到另一种情况的力量。就像不断努力工作的淘金者一无所获一样,科学家也经常做无用功,可能一直得不到结果,最后不得不被迫放弃科研资助、诺贝尔奖和其他可能由重大科学突破所带来的收入。在这里,不是这两个情形共享相似性的数量使得论证具有说服力,而是两种情形整体如何结合在一起使得我们能够想到第一种情形,然后自然转到与其相似的第二种情形。当你得到一个比较好的比较时,在一件事上的场景会自动转到那件事与其不是很像但有相似之处的另一件事上,所以,在第一件事情上的真在另一件事情上也变得似真。

第一章第十节用了一场导致手术截错腿的车祸案件来说明类比论证在法律论证中如何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这个案件也说明了连接两种案件的基础、规则或原则正是判断两种相似案件的比较结果的重要因素。在这个案件中,可预见性原则是把三个相似案件连接在一起的原则,也揭示了一个相似案件如何可以用作其他案件的先例。这个案件也表明类比论证如何用来进行正向类比(一个案件在某个关键方面与另一个案件相似)或者如何用来进行反向类比(一个案件在某个关键方面与另一个案件不相似)。菲特丽丝已经对这两种论证形式作了很好的描述:

当法官运用类比论证时,他判决适用于情形X的特定规则R也适用于情形y,因为x和y在有关方面相似。当运用反向论证时,法官从反向来进行论证。他认为规则R不适用于情形x,因为情形x与企图用规则R适用的情形y不相似。

在车祸这个例子中,所引用的另外两个案件中的任何一个都可以用来与原来的案例进行比较,揭示一方如何运用类比论证而另一方可以反向论证。

比如,一方可能运用类比论证谢佛的情形与雷恩用点燃的汽油烧烤的情形相似(参见第一章第十节)。论证的依据是前提——车祸导致截腿的原因与烧烤导致烧毁了邻居房子的原因具有相似性。既然雷恩应当预见到其行为可能导致的后果,那么谢弗也应当预见到她不维护刹车的最终后果。对方或许会认为这两种情况不同。他可以合理认为,在烧烤案件中事件的后果在任何有行为能力的人看来都是很容易被预见的。这种情形与谢弗案相比,在医疗事故中被截错腿这种特殊后果不是那么能够合理预见到的。在这种反向论证中,作为论证基础的相似性缺乏,主张可预见性原则适用于第一种情况却不适用于第二种情况。无论如何,这类例子说明类比论证及其反面——反向论证在法律论证中是多么的普遍和重要。

尼尔.麦考密克曾经展示过一个在法庭审判中运用类比论证的例子。在斯蒂尔诉格拉斯哥钢铁有限公司案中,一列火车在下坡时由于某些铁路雇员疏忽大意导致了脱轨。尽管另一辆火车的列车长如顾及自己的安危的话,他有机会逃生,但他为了避免两辆火车相撞而殉职。列车长的妻子以铁路雇员疏忽大意为由提起诉讼要求赔偿。这个案件的基础与另一个案件——海恩斯诉哈伍德案是相似的。

在海恩斯案中,第一个人的错误行为把第二个人推向危险之中。然后,第三人营救了第二个人但在这个过程中受了伤。后来,营救者因受伤向第一个人索赔。这种比较的基础是:即使营救者可以选择且可以避险,第一人(做出错误行为的人)仍然对营救者的受伤负责。同样地,在火车案中可以认为,即使那个列车长可以自主做出选择来避免危险,那个犯错误的雇员依然要对列车长的死负责。法院判决:在火车案中,正如先前救援者案一样,错误行为者对其行为进行赔偿的义务不能被甘愿冒险所否定。在挽救被错误行为危机的生命和挽救被错误行为危机的财产之间进行比较,提供了足够强的类比论证打赢这场官司。

这种在法律论辩中被抗辩人经常使用的对抗性案例推理是基于类比论证来证成结论的。阿什莉已编制了一套软件程序HYPO来建模这种论证类型。HYPO基于几条标准来选择对支持给定案件中论证有用的先例。HYPO挑出那些与当前案件中所辩护的主张相同的案例,而且挑出的是那些与当前案件最相似的案例,从这个意义上说,他们共享同样的强度和弱点。检索系统被用于在法律数据库中寻找这种案例。HYPO也是建立在发生日常事例中的这种相同对抗性推理的基础上的。

阿什莉用一个例子来说明这一点。一个12岁的小男孩对他父母说,他也应当被允许看《洛基恐怖秀》,因为他15岁的姐姐可以看。然后,父母告诉他她比他大,且那个电影是青少年级的。他争辩道,自己差不多是一个青少年了,而且他的朋友诺亚尽管只有12岁,但是诺亚的父母也让诺亚看了。这种论证典型是基于案例推理,其中引用两种情形之间的相同点或不同点作为理由来支持或者反对主张。在这种类比论证中,最重要的是讲清楚两个案件为什么被认为是近乎相同或不同的。这种论证是一种相当典型的法律论证,而且在法律论证领域之外的日常论证中也很常见。

看电影的例子展示了类比论证如何挑出一个被认为相似的两个案件共享的具体特征和基础,然后用这些相似性作为论证的推力,同时也展示了反类比论证是如何发挥作用的。父母和孩子认为,被认为两种情形共享的某个具体特性借助类比论证却得出了不同的结论。

二、诉诸既定规则论证

设定规则然后论证它,在日常生活中是非常常见的,而且绝

不仅局限于法律论证。所有老师都熟悉的一种情境就是给学生分配作业和规定交作业的最后期限。例如在大学,在向学生布置论文作业时,可以设定一个规则且它也会被同意,规则规定任何晚交论文者将会得到一个较低的分数。当然,即将发生的是:当最后期限到来之时,有些学生总是恳求对他们的情形给予规则例外。后来,教授将被告知与那些学生所提及的问题有关的许多故事。有些情况可以作为免除的明确理由,有些却不可以,但还有一些限于中间灰色地带。在这些情况下,需要向学生问更多的问题。在每一种情况中,一方提出理由而另一方做出判断。大多数情况下,处于监督或权威位置的每个人必须以日常经验为基础来处理这些类似的情形。裁决者被推到这种境地:努力根据公正裁决形式来做以达到某种公正合理的结果,而且这些裁决至少可以被证成是合理和公正的。

这种论证如何发挥作用呢?起先,需要就某个具体规则在特别的制度框架内达成某种一致。比如,在大学开课第一周,交出教学大纲,发布交作业的日期,然后关于交作业的某条规则也可能包含在其中。到第一个周末,学生将被要求同意这些事项,或者提出他们认为恰当的修改意见。一旦大家都同意了,那么该规则就生效了。但是当交作业的日子到来时,下面这种情况就可能会呈上升趋势发生。

例2.2 学生:我可以周末交作业吗?

教授:今天是最后期限,这是规定。

在这种情况下,既定规则推定生效。如果学生想要迟交论文而又不受处罚的话,她必须给出她的情形作为规则例外处理的理由。所以,争论或许走向下一阶段。

例2.3学生:我同时还有另外一篇作业要交,除非我有更多时间,否则不可能同时做好两项工作。

教授:你的计划和你选多少课都是你自己的事。

我不能因为这个理由而准予你例外。

如果再接着争论,教授可能会提出,在这种情况下如果他同意了学生晚交作业,那么以后别的学生会说,“好,因同样理由你让她晚交了作业”。这个论证很难拒绝,因为如果教授让一个学生晚交论文,而另一个也是同样理由,他却不让晚交,他就会被谴责为偏袒和不公正。

这种情形就是诉诸先例论证。这个学生认为,他的情况与前一个学生的类似,而另一个学生基于同样的理由被允许晚交。诉诸原则是公平或公正的,它是以类似情形要作类似处理的前提为基础的。如果两种情形在整体相似性上是可比的,那么该论证就是很难被拒绝的。

因此,在上述引用的案件序列中所发生的是:关于规则被推定为有效。这个推定力在于它满足了规则所设定的要求。如果任何人认为她晚交作业而不应当被惩罚,她需要给出理由来支持其论点,这个理由必须足够有力以把推论转回到另一方。就像绍尔在其基于规则的决策的分析中所展示的,规则充当了理由的功能,它具有一定的证成行为的证明力。当需要做出决策时,规则设定一个在决策过程中具有某种证明力的推论。在这个特殊情况下,决定将由教授做出。但是,在作为机构的大学框架内,学生可能诉诸系主任、系评分委员会甚至院长。基于规则的论证是可以被怀疑的,但一旦规则被认可,一个推定就生效了。然后,各种各样的后续论证可以弥补这个推定,将它推向这一边或那一边。实际情况也是如此。我们必须在某个地方画一个线,即使某些情况下灵活的给予一些免除是很好的,但在坚持原则时需要一个一致性。每一个情形都需要根据给定情况判断。

三、诉诸征兆论证和回溯论证

在诉诸征兆论证中,在给定案件中,具体发现被作为某性质

或事件存在的证据。比如,一个人看到一些他认为是熊的脚印的足迹,从一个具体位置来看这种足迹,她得出的结论是不久之前这里有一只熊。诉诸征兆论证是高语境的,而且需要根据给定情形下的其他事实来进行评价。比如,如果在温妮伯格大学的教室天花板上发现特别像熊脚印的足迹,我们就极不倾向得出有只熊刚从这里经过的结论。我们更倾向猜想的是某种恶作剧,那些印记是用某个器械弄上去的。但是,如果在贾思博国家公园的小道上发现了类似的足迹,那么有只熊曾走过的结论就似真了。

诉诸征兆论证普遍应用在医疗推理中。例如,一个病人如果全身起了红点,这种征兆可以作为麻疹的一种症状。但是医师可能还会观察一下其他的症状来做出诊断,可能还会注意一些不符合症状的迹象,然后再进一步作检查以便确诊。医师可能还会寻找一些其他症状,或作进一步检查,以确诊属于哪种麻疹。

诉诸征兆论证的一般形式包括两个前提:一个是大前提,这是一个概括性命题;另一个是小前提,它引证了具体案件中已经被(认为)观察到的具体发现或事实。

大前提:在通常情况下,如果在给定情况下我们发现了这类标识词,就意味着诸如此类事件已经发生,或诸如此类性质已经被推出。

小前提:在这个情形下,已经发现了这类标识词。

结论:诸如此类事件已经发生或诸如此类的性质已经推出。

诉诸征兆论证作为论证基础常常通过专家意见来调节。例如,某人是个出色的追捕者,或者他知道各种不同熊的足迹,在给定情形下他处于判断那些痕迹是不是熊的足迹的较好位置。如果观察和解释足迹者是专家,那么根据诉诸征兆论证得出的结论就更具有似真性。

然而,诉诸征兆论证通常是一种猜测,不应当仅凭它来评判出决定性结论。在典型情况下,诉诸征兆论证提供了一个作出假设的基础,使得这个假设可以通过进一步的研究来检验。在发现阶段,它提供了一种开始研究的方法,作为带领研究前进的基础,并能经受更具有决定性的检验。诉诸征兆论证是相当经验性的推论,它是以具体情形下所做出的观察为基础的,是建立在这些观察可能意味着什么或者可以被认为是什么的解释的基础之上的。一个法律上的例子就是警官如何检验司机是否清醒。在一个典型案例中,警察或许引证司机喝醉了的某些迹象:他看到汽车蹒跚行进,司机站立不稳,一股酒气,眼睛污浊或充血,言语不清。在这种情形下,证据典型就是诉诸征兆论证的用法。每单个细小证据本身是很弱的,但是随着每一个征兆被引入,累积起来就形成了证据。一旦警官完成检测,司机醉酒的结论就非常似真了。

上述勾画的根据熊的足迹之征兆论证的推论,也可以被归入回溯推论,因为它是根据从被观察到的事实或现象到解释这些现象来进行的。“Abduction”之所以被定义为一种“回溯”推理,是因为它是从某些观察到的事实或现象开始然后往回探究这些现象的原因或解释。术语“abduction”是从拉丁文翻译过来的,“ab”是“从”的意思,“duco”是“导致”的意思。回溯法是在计算机科学中被广泛认同的一种常见推理。如果你有了一个给定的知识库,且从那个库中得出了一个结论,那么借助回溯法你就可以往回看那个知识库,然后试图从中导出结论的前提。但回溯法还有别的用途。它常常与科学研究的发现阶段,根据一组给定事实就可以提出假设。这个假设虽然还没有被证明,但它也许是一个临时假定的很好猜想,是给定事实的一个最佳解释。

回溯推论常常被认为等同于最佳解释推论。作为一种最佳解释推论,回溯推论可以被分为三个阶段:首先,它是从一组陈述观察到的发现或事实——具体案件的已知证据的前提开始;其次,它在针对这些事实能够给出的各种不同的解释中查究;最后,它找出一个所谓的最佳解释并得出结论被选中的解释作为假设是可接受的。回溯推论是可废止的,这意味着结论只是个假设。

如果对案件中的事实进行进一步调查研究展示了另一个可供选择的解释“更好”,那么这个结论就会被收回。在刑事案件的事实调查过程中,许多法律证据都是回溯的而且是基于诉诸征兆论证的。

在回溯论证的论证图示里,变量F表示案件中一组给定的事实。它们被称为“事实”是因为它们假定为真命题,而且目前还没有问题。变量E代表一个解释。解释是在对话中对一个具体问题所提出的回应。一个被提供的解释可以被判断为比另一个解释更好在一组可供选择的解释企图中,我们可以选出一个作为最好的。一个解释如何好取决于双方从事的对话、对话进展以及在解释之前对话中所说的内容。

回溯论证图示:

F是一个发现或者给定的事实集。

E是F的一个满意解释。

到目前为止没有一个可选择的解释“E”有E那么令人满意。

因此,作为一个假设,E是似真的。

就像在结论中“假设”这个术语所指示的那样,在对话中回溯论证借助假设推论导出了结论。随着对话的继续,回溯结论或者作为承诺被保留下来,或者需要寻找使之被收回的进一步证据。回溯推论将特定接受“力”转移到结论上。但是这种力可以通过一些恰当的批判性问题而被取消。或许可以引出下列这组恰当的批判性问题。

批判性问题1:在对话中除了目前为止可获得的其他解释之外,E作为对F的一个解释自身在多大程度上是令人满意的?

批判性问题2:在对话中,解释为E比到目前为止可获得的其他解释好多少?

批判性问题3:对话进展到哪一步?如果对话是一个探究,对情况的研究有多彻底?

批判性问题4:继续这个对话比现在就作出结论要好吗?

假如回溯论证具有支持这个结论的某个接受力,那么对话双方若都接受前提,则应该暂时接受这个结论。但是,如果反方问了上述四个问题中的任何一个,那么支持这个结论的接受力就受到怀疑了。如果正方能够充分回答这些问题,支持这个结论的接受力就又恢复了。在对话中问答过程迂回曲折。但是如果所有问题都得到了回答,则论证成立了。在典型情况下,每个回溯论证都需要根据包括的其他许多回溯论证的一大堆证据来评价。每个论证的似真力都需要被放在整个对话过程中的更大证据体中来进行评价。当对话结束时,双方提出的大量证据的价值就可以被估量出来。每个论证可能只有很小的似真力与最终待证事实有关联。但是与它相关是因为其在整个证据体中的位置。正如上述酒后驾驶的检验一样,回溯证据,就像那种征兆论证的证据一样,随着案件中的证据被汇编而积累增加。

戴维斯给在法庭上的交叉询问者提供了如何对付这类案件中警察证言的如下建议:“如果交叉询问者把警察证词的每个条目分开来处理,他就能从警察哪里获得让步,每一个证据都可能证明是其他问题而不是饮酒过渡。”例如,即使司机没有喝酒,车也可能为了避免事故而迂回前进。一个人也可能因为醉酒以外的原因而导致站不稳。很浓的呼吸味也能够被解释为咽下了其他东西而不是喝酒。很多人的眼睛布满血丝或者污浊,肯能因为年纪大了或者整天坐在电脑前导致眼睛疲劳。在每一个情形下,都会给出被观察到的事实另一种解释。单个来看,每一种解释都与司机醉酒的解释一样好。因此,戴维斯提倡的这种交叉询问策略是把整个故事分解成为一个个小的部分然后逐个击破。

四、诉诸从位置到知道论证

一个常见的论证是用于这样一种情形:一方缺少她想要或者

需要知道的信息,她便去问她认为知道这个内容的某个另一方。一个很简单的例子是:一个游客在她的地图上找不到中央车站,所有她问一个店主:“可以告诉我中央公园在什么地方吗?”店主给她说:“只有1英里左右,顺着这条路走下去就是了。”在这种情形中,游客假定店主对这个城市很熟悉,可能知道中央公园车站在什么地方。她是假定这个店主是诚实的,如果他真的知道中央火车站在什么地方的话,会指给她的。

诉诸从位置到知道论证有以下一般形式:

小前提:a断言A为真(假)

  结论:A为真(假)。

在这种情形下,即使方向结果错了,游客也不会有太大损失。如果他感觉没有向中央车站走近,他只需要再问其他人就是了。

诉诸证人证言论证是法律论证中使用的诉诸从位置到知道论证的一种特殊例子类型。但是在审判中,如证人说谎或者给出不准确的或者误导性的证言,那将会损失惨重。因此,在审判中,要尽可能的将这种可能性减到最小;首先,证人要宣誓只说真相;其次,对说谎者有惩罚,作伪证是犯罪;最后,证人可以被对方通过检验或批判性探寻其可信性的质疑来交叉询问。这种特殊的诉诸从位置到知道论证的子类型被称为诉诸证人证言论证,其形式与诉诸从位置到知道论证的形式是相同的,除了在小前提中当证人断言所讨论的命题时这种断言被称为作证之外。作证是一种特殊的语言行为,只发生在当证人保证他所说的事实真相后并能够继续作证的时候。这种言语行为为后续的收回设置了障碍。换句话说,证人不能反过来说,“啊,我真不是那个意思,我现在收回我的话。对不起!”这种收回会对证人的可信性产生负面影响。在法庭上,证人通过宣誓来表明他所证明的事情的严肃性。

与诉诸从位置到知道论证相匹配的有如下三个批判性问题。

批判性问题1:a处于知道A是否为真(为假)的位置吗?

批判性问题3:a断言A是真(假)的吗?

诉诸从位置到知道论证被作为一种可错论证来对待,在对话里转移证明责任过程中砝码偏向对话的另一方(提出论证的一方),然后证明责任转移给反方来回答。但是,如果反方提出一个适当的批判性问题,砝码就会转向他方,而证明则又转回到另一方。如果正方对问题给出了令人满意的回答,那么诉诸从位置到知道论证就再次承载了证明力。

结论:彼得被枪杀了;

前提:证人a说彼得枪杀了乔治。

使得这个论证作为证据更加似真的另一个前提是:假定a作为一个证人可能处于知道彼得是否真的枪杀了乔治的位置,但是我们其余人(如参加法律审判的人)却不处于该位置。这样,a可以就他看到的或听到的进行作证,而且对于我们其余人来说这些证言都是证据。

在1858年审判年鉴中批判性问题1被用于批判性地质疑证人证言,林肯用它来交叉询问一个自称是看见了凶手的证人。林肯问证人他是否看到了在涉嫌谋杀发生期间的打斗场面。证人回答说他确实看到谋杀发生在一个树林里,当时高空中悬挂着一轮满月。但是,通过后续的质疑林肯用历书证明了那个晚上月光很少,而且那晚光线很差。通过质问,情况就很明显了:在这样差的光线下,证人要看到他声称看到的东西是极不可能的。被告最终被判无罪释放。

对于结论“彼得枪杀乔治”来说,以证人的可信性为由,上述诉诸证人证言论证作为证据能够被挑战或甚至失败。认为证人错误或在说谎的任何证据都可以削弱论证。这种新证据通过扩充论证来击败它。论证的扩充版包含了一个被添加到前提上的新前提。新信息加入案件中,削弱了旧前提(本身)对结论提供的支持。

结论:彼得枪杀了乔治。

前提:证人a说彼得枪杀了乔治。

新前提:证人a不可信。

维黑杰把这种更复杂的证人证言论证称为“论辩性论证”,意思是指它包含着两个对立面。它有支持结论的理由,但后来又包括削弱初始支持的攻击性理由。

诉诸从位置到知道论证的另一个子类型是诉诸专家意见论证,有时候也称为诉诸专家意见。诉诸专家意见论证具有如下一般形式。

诉诸专家意见论证

小前提:E断定命题A为真(假)。

结论:A为真(假)。

这种论证形式是可错的,因为专家也会经常出错。然而,在给定情形下如果所有前提是似真的,且在那种情形下似乎又有好的证据来支持,那么诉诸专家意见论证就会给出支持结论的可接受性以某种推定力。

我们总是使用基于专家意见的论证,而且没有专家意见我们就可能会失败。但是,正是这种论证需要小心对待,在接受它之前需要批判性的检验它。比如,就像在第一章中所提到的,在法庭上经常使用专家意见论证,但一方专家经常与另一方的专家意见相抵触。专家也可能犯错误。诉诸专家意见论证,作为诉诸从位置到知道论证的一种特殊形式,能够在对话中给出一个推定力。但是,它是否易被收回取决于反方问的恰当的批判性问题。沃尔顿给出了诉诸专家意见论证如下六个基本的批判性问题:

2、领域问题:E是A所在领域里的专家吗?

3、观点问题:E断言了什么意味着A?

5、一致性问题:A与其他专家所断言的一致吗?

6、支持证据问题:E的断言是基于证据提出的吗?

在质疑这两种论证时,原则上是对提出者的品格提出批判性问题相关的。

诉诸专家意见论证作为一种论证形式,提出了在法律中的权威问题。必须在事实权威和法律权威之间做一个仔细的区分。专家意见是以事实权威的名义作出论证和发表声明,因为专家被认为拥有一个具体研究领域内的事实的知识。法律权威被描述为基于有称 之人或者行政位置或角色来执行行为或作出裁定的权威。正如拉兹所说,解释法律权威有许多理由,但是没有一个是很成功的。拉兹把这种权威定义为一种许可,人们委托另一个有能力做出判断的某人或某个机构进行判断。

五、诉诸言辞分类论证

这种论证十分常见以至于我们几乎没有意识到我们正在使

用它。但是它可能很重要,特别是在某些情况下,其非显性使我们认为不需要证明或批判性地质疑基于它的结论。一个普通例子是下面这种情形:“就定期投资来讲,10%是一个很高的回 率,因此这个债券是一个很好的投资”下列形式可以使这个推论更加清楚。

分类前提:就定期投资来讲,10%可以归为一个很高的回 率。

大前提:任何一个好回 率的定期投资都是好投资。

小前提:这个债券(一种定期投资)有10%的回 率。

结论:这个债券是好投资。

诉诸言辞分类论证的一个主要问题是:分类前提经常被认为是不应当附加证明责任给它。也许这个假定是,定义或者言辞用法是不证自明的或者约定的,因此断定它们的命题是无须被证明的。不管什么原因,基于言辞分类的论证经常是默默地进行,就好像没有必要通过证据支撑来证明它们以支持被假定的那个前提似的。

诉诸言辞分类论证具有如下一般形式:

大前提:如果某个特定事务a能够被归入言辞范畴C下,且(根据这样的分类)a具有性质F。

小前提:a能够被归入言辞范畴C下。

结论:a具有性质F。

在某些情况下,大前提通过定义来约定,诉诸言辞分类论证能够是演绎有效的。在演绎有效论证中,前提真而结论假在逻辑上是不可能的。传统的例子就是如下推论:所有的人都是会死的;苏格拉底是人;所以,苏格拉底是会死的。如果两个前提都是真的,那么结论也必然是真的。必须如此的原因是:第一个前提是一个没有例外的绝对全称概括。甚至只要一个人是不会死的就会击败那个概括。

在本章中,大多数法律论证的例子都不是演绎有效的。在本章中,大多数法律论证的例子都不是演绎有效的。在本章中描述的大多数例子都是可废止的。在可废止论证中,即使前提给出一个原因来暂时接受结论,前提也不必然地涵盖结论。这些论证结构都是以图尔敏模型为基础的。其中,概括是非绝对的,但是即便如此,它依然作为支持结论的一个正当理由。图敏尔给出的一个著名例子是:出生在百慕大群岛的人通常都是英国国民;哈里出生在百慕大;因此,哈里是英国国民。那个所谓的正当理由即作为第一个前提的概括并不是绝对的。即便我们知道有反例存在,作为概括它仍然可能是真的或可维持的。

尽管本书强调的是非演绎论证,但事实上在法律推理中演绎论证是很重要的。诉诸言辞分类论证就是相关的一个很好的例子,因为如果根据法律术语约定对于事实是否满足绝对概括没有疑问,它就可以是一个演绎有效的论证形式。麦考密克提出了一种法律论证的演绎证成理论。根据这个理论,当一个案件事实满足了适用于本案的规则,证成在案件中所作出裁决的论证就可以被重构为是演绎有效的。但是,麦考密克的理论也考虑了这样的案件,其中存在源于关键术语定义的解释问题。在这种情况下,一个规则是否符合给定案件事实是不清楚的;而且还可以这样说,图尔敏模型比演绎模型更好的揭示了这种论证结构。

诉诸言辞分类论证的一个常见问题是:自然语言甚至法律用法中的术语常常是很模糊的。在很多情况下,实在不清楚单个事情是否真的属于范畴C。比如,假定有人说鲍勃很富有。“富有”这个词是很模糊的,也就是没有一个精确财富切割点来肯定说某人富有与否。因此,在评价和回应诉诸言辞分类论证时,通过引用现存证据来平息一场关于定义的争议是不可能的,论证可能导致一个延而未绝的言辞争论。在有些问题的情况中,图尔敏模型似乎比演绎模型更适合这种论证结构。至少本书是这样认为的。

诉诸言辞分类论证的另一个有问题的方面或许可以用以下例子说明。

例2.4 你的论证是异端的。

所以,你的论证是错误的。

这个论证的问题在于:很难定义“异端”这个词应当是什么,它听起来好像是某种不好的东西(当然,其本意也是如此)。因此,如果争议的论证被归为这一类,它会使得这个论证看起来是错误的或者不好的。比如,在现代用法上,某人的可能因为它是种族主义或者性别歧视而被否决。这种攻击很难被反驳,因为对他的指控如此的不好,使人觉得被告对某事有罪。当然,并非所有基于种族主义或者性别歧视的论证都是错的。除非这些术语能够被仔细定义,否则要通过理性论证来决定案件中有关所谓行为是否是真的应该受到这种形式的谴责是很难的或者几乎是不肯能的。

六、诉诸承诺论证

诉诸承诺论证是引证论证者对某个命题所作的假定承诺之

前前提为基础的,这种承诺以她过去所说的或所做的为基础,或者以某个使她承认命题为真的类似证据为基础。这个根据前提所得出的推演是:当论证中后来需要考虑该命题,或者她遭到挑战需要解释为什么会改变自己对事情的看法时,论证者必须坚持她对那个同一个命题的承诺。比如,假设两个人正在谈论堕胎,支持堕胎的一方不断地否认胎儿具有人权。但当争论进行到讨论胎儿的酒精综合症时,这个人又说母亲侵犯了胎儿的人权。那么支持人权者就可以用诉诸承诺论证来质疑刚才支持堕胎者所发表的论证,说:“我想你之前说过胎儿没有人权,但是现在你好像又站在了相反的立场上了。”在这样一个案例中,第一个论证者有义务澄清她自己的观点,或者至少她要避免出现与自己观点显而易见的矛盾。

当诉诸承诺论证作为根据某人过去所说或所做的某个记录进行推论时,评价这些情形中诉诸承诺论证会有各种各样的问题出现。在某些情况下,一个人称他所做过的事情或者如何描述这些事情会引起争论。如果承诺是根据一个人曾经写过的某个文件推导出来的,那么关于文件中的具体陈述大概是什么意思也可能会产生争议。文件中的句子可能是模糊的或者模棱两可的,或者它们恰好不可以直接运用于成为批判焦点的新情况。在其他情况中,文件中所写的命题A可能是清晰的、不模棱两可的,但是争议可能是命题A是否真的蕴涵着从A中推断出来的命题B,因为很清楚之前有给定的承诺A,而且在这期间承诺A并未被收回。

在某些情况下,那个实施行为或者写出正在被讨论的文件的人会出来挑战某个已经做出的推论。诉诸承诺论证将责任或者义务转移到被批评要求澄清她的承诺并使它们一致的一方身上。但是如果那个被该论证攻击的一方充分履行了其责任,那么这个论证就变得无效或被击败。然而,如果回应不是充分的,诉诸承诺论证就会是一个破坏被攻击者的可信性的强有力的攻击形式,特别是有证据证明其承诺不一致的时候。其基本假定是:它们不可能是真的。有些地方必须给出个承诺,而如果要维持论证者的可信性以及对真理的承诺,还必须收回一些承诺。

诉诸承诺论证具有如下的一般形式:

大前提:如果论证者a在对话中的某个点上亲自承诺命题A,那么可以推出:如果命题B是否为真变成了后来对话中的一个问题,那么她应当承诺B。

小前提:论证者a确实在对话中某一点上承诺了命题A。

结论:在对话的后来某个点上,当B问题产生时,论证者可能会说她承诺了命题B。

问题出现在这样一种情形中:a已经承诺了A,但是后来质疑B,这意味着B是可疑的;甚至更糟糕的是,a可以通过直接断定断定B为假而否认B。在这种情况下,另一方能够运用诉诸承诺论证,指出既然a承诺了A,她应该坚持她的承诺,除非她改变立场。这个论证给了她一个接下来怎么做的选择。但是,如果她不解决这个问题,诉诸承诺论证就会使她得这一方很不利,减损其论证的似真性。例如,如果一个证人可以被揭示其在交叉询问期间有不一致的承诺,那么就会减损她作为一个证人的可信性。

七、实践推理

在法律论证中还有一个非常重要的特殊推理,被称为实践推理。一个人正是使用这种推理来企图决定在可选择的方法之间做什么。亚力士多德已经知道这种推理类型,但在传统逻辑中却没有被强调。亚里士多德的实践推理思想(或者实践智慧)把推理者描述为一个主体,这个主体是具有目标的个体,而且被认为有能力基于对给定情况的感知和目标来实施行为的个体。更一般地,实践推理是一种目标取向的、基于信息的、行为导向的推理,它将主体目标与可能的行为过程结合,与主体特定环境的信息有关。许多法理学家,包括拉兹和阿列克西,把基于规则的法律论证看做一种实践推理。实践推理被认为是由主体来实施的,这个主体是一个有智能行为的实体,这种行为是以关于环境的信息流入以及在引导行为时这些信息的使用为基础的。主体对其行为所产生的后果都会不断地了解,只要这些后果在能够的范围之内。然后主体能够调整其行为以与其看到的相符合,并修改其行为或目标以符合任何给定时刻所知道的。沃尔顿把这种行为能力和目标校正能力定义为反馈。反馈也会发生在两个主体为某个目标而一起进行推理的对话交流过程中(参见后面的多主体推理)。一个主体能够明白与其进行对话的另一主体所引入的言语行为,能够根据对话进行修改其后续的言语行为或承诺。

实践推理是由主体将所谓的实践推论链接在一起的一条链。实践推理又两个特征化的前提:一个是假定主体有一个陈述的目标;另一个是指主体能够执行并完成目标的行为。根据克拉克、布里特曼和沃尔顿的观点,实践推论有一个特殊结构。字母A、B、C…..代表主体提出的事情,这些能够被主体视为真的暂时性命题被叫做“事态”。在下列推论结构中,主体是以第一人称“我”或者”我的’出现的。

A是我的目标。

要想使A发生,我需要使B发生。

因此,我要使B发生。

“需要”应该理解为“实践上的应该”,它传达了这样一个思想:如果主体是个谨慎的人,她应该使B发生。因此,在这里我们假定了主体应该有特定品格如谨慎。但是,从实践推理的结构来看,具有这种品格性质意味着什么呢?作为评价实践论证中具有重要作用的因素,这些品格如何包含在结构中呢?这一问题导致了下一节我们对多主体系统的思考。

推论形式给出了实践推理中要求推论的结构模型。除了第二个前提引用了一个充分条件外,充分条件推论具有相同的结构。在动态实践推理中,必要图示和充分图示被组合在一个较长的序列中,其中包含了两种推论结构链。一旦参与协商的主体提出了一系列实践推理,在对话中使得结论似真的推定力就生效了。通过使用与被提出的推理相匹配的、恰当的批判性问题,对话中的另一主体对实践推理结论的可接受性提出了怀疑。

这些批判性问题是什么呢?与推论形式相应的有五个问题:

批判性问题1:还有其他可能的行为过程使B发生吗?

批判性问题2:B是这些选择中最佳(或最可接受)的吗?

批判性问题3:除了A,我有其他应该考虑的目标吗?

批判性问题4:在给定情形下使B发生可能吗?

批判性问题5:B是否已经知道应该考虑的不良结果吗?

在给定情况下使用实践推理时,提出这种形式的论证就将似真力从前提转移到了结论,这意味着主体应该暂时将承诺B推进。实践推理是可废止的,并没有绝对的证明一个命题,没有通过提出合理问题来结束对话。相反,实践推论只是暂时似真地支持一个结论,应当进一步对话。通过提出上述五个批判性问题中的任何一个都会将推定力转回到原主体那里。然而,一旦问题被回答了,支持原结论的似真力又恢复了。

引用最高法院的案例作为例子,埃斯克里奇和佛克里基于亚力士多德的实践智慧思想提出把实践推理作为在具体案件中解释法条时的一种推理模型。他们的实践推理模型是从假定法律文本最权威的规范开始的,将立法愿意、价值取向和立法背景纳入考虑范围。根据实践推理模型,最高法院应该被视为面对一个具体问题。要作出一个裁决,以此作为采取处理行为或解决问题的工具。因此,在试图对涉及那个裁决没有明确涵盖但又与它相关的新问题作出推论时,我们需要评估最高法院在解决先前类似问题的行动中所使用的实践推理的整体结构。所使用的论证方法是:试图用给定文件的证据决定最高法院的承诺,展示他们在先例中是如何作出裁决的,以及如何把那种实践推理应用于新问题。这表明法律论证中实践推理的重要性。

八、诉诸人身攻击论证

诉诸人身攻击论证是一种常见的且非常有力的论证类型。它

通过论证某人本身道德上是一个坏人来攻击其论证。这种攻击的焦点在于那个人的品格。它经常以一个人的诚实性品格作为重点,采用这样的形式:”他是一个说谎者,因此,不要接受他的论证。”但是他会关注其他个人品格,就像关注诚实性一样。一般来说,它是由对被攻击者道德确缺失的各种断言所组成的。

当有争议的人所提出的论证属于那种取决于那个人作为资料提供者的可信性的可接受性的论证时,诉诸人身攻击论证就是最强有力、最适当的。也正是基于这个原因,在审判的法律论证中,诉诸人身攻击论证在许多情况下运用得很普遍,也很有力。

因为这种论证非常普遍地依赖于提出与争议有关的证言证据的可信性。许多法律案件纯粹就是以证人证言来解决争议的,因为几乎找不到或者没有可得到的或相关的情况证据。比如,在性骚扰案件中,除了原告和被告他们自己之外,可能没其他证人了,所以她就是言语相争。在这种案件中,可能唯一相关的证据就是他们两个人的可信性。但是,在许多一般的法律案件中,证人的可信性可能是审判方判案时倾向于哪一方当事人的关键证据。

虽然在逻辑上人身攻击或诉诸个人论证长期被认为是谬误的,但是法律论证研究已经使之相当清楚:这种论证绝不总是谬误的。在许多法律案件中,它们能够是十分合理的,且实际上它们能够提供理性地评价案件中的论证所必须的最重要的证据类型。

诉诸人身攻击论证的一般形式必须置于一个(典型)三方对话语境中,三方分别是正方、反方和审判方或听众。语境使得反方已经提出论证,然后正方攻击那个论证企图说服审判方不要接受那个论证为似真。这里所使用的方法就是攻击反方本人,其可用如下论证形式:

大前提:如果反方不可信,那么其论证就不应该被评判为是(很)似真的。

小前提:反方是个坏人(从伦理角度讲),因此,他是不可信的。

结论:反方的论证就不应该被评判为(很)似真的。

诉诸个人论证有很多重要的子类型,非形式逻辑当前处于区分和研究这些子类型的过程之中。最重要的一种就是境况型诉诸个人论证。它把断言“你言行不一致”作为前提。境况型诉诸个人论证总是依赖于断言矛盾的前提。经典情形是:一位母亲告诉她儿子说他不应该吸烟,因为吸烟有害健康,而孩子反驳说,“但是你呢,妈妈?你也吸烟”。意思是他妈妈的论证很难让人相信,或者说根据他看到的,表面上他母亲的话很难被接受。一个孩子可能不知道吸烟导致肺部疾病和肺癌的概率,但是他会以他的父母为榜样来行为。所以,从他的角度来讲,这种论证是很有力的。

要评价这个案件是需要技巧的,因为母亲可能给出各种各样很好的证据来支持结论“吸烟有害健康”。一旦明显的矛盾被引用,就存在把这种论证的好的一部分一起抛掉的危险。另一方面,孩子也有其道理。如果母亲说吸烟如此不好,为什么她自己还在吸烟呢?从孩子的角度来看,不按你所说的去做肯定是缺乏似乎确实相关的可信性的某种证据。这些论证是不易处理的,一般都有两面性。即使如此,在某些情况下,它们仍然能够是相当有力的,整个证据体均被均匀的分配给双方,案件结果在双方之间摆动。

境况型诉诸个人论证是以断言反方承诺冲突为基础的,通常具有如下一般形式。在典型情况但不是所有情况下,冲突发生在已经断定或者倡导的某个命题与所为的某个行为之间。正如其行为所揭示的那样,这意味着其个人承诺与其断言的命题相冲突。该行为被正方所观察到。然后正方根据其行为观察做出一个推论,这意味着正方在此基础上可能承诺某事。境况型诉诸个人论证很复杂,而且包含很多因素,但是下列境况型诉诸个人论证形式意味着将其作为推论的基本结构简化了。

大前提:任何断言命题A但后来暴露她本人并不执行A甚至执行A的否定的人,在道德上就是一个坏人,不是一个可信的论证者,并且她的论证不应当被评价为似真的。

小前提:这个人断言了命题A,但后来又暴露她本人并不执行A(或者说她甚至忠实于A的对立面)。

结论:她是一个伦理上坏的人,是个不值得信赖的论证者,所以她的论证不应该被评价为是似真的。

这种论证形式是可信性函数的运算为基础的。当它被有说服力的使用时,它就会提供导致被攻击者的可信性降低的证据,然后可信性降低导致了作为他之前进行辩护的论证结论命题的似真性降低。在直接型诉诸个人论证或者所谓的辱骂型诉诸个人论证与境况型诉诸个人论证之间不同的是,境况型诉诸个人论证需要一个矛盾断言作为人身攻击的基础,而直接型诉诸个人论证不需要。后者直接攻击论证者是个坏人,而不用以断言的不一致性作为攻击的基础。也要注意,并非所有不一致断言都是诉诸个人论证。不一致断言必须用于推出某个人是个坏人,以此来推论出他的论证是不似真的。

第三种基本诉诸个人论证的子类型是偏见型。在这种诉诸人身攻击类型中,被断言的是:反方对争议问题的一方或另一方有偏见,因此,不能给他过多信任,在争议问题上把他当作一个可信赖且能告诉我们其真实想法的人。偏见型诉诸个人论证有如下一般形式:

大前提:如果一个人是有偏见的,在问他有关问题时他就不能被相信会告诉我们他的真实想法。

小前提:这个人是有偏见的。

结论:在问他有关问题时他就不能被相信会告诉我们他的真实想法。

像其他类型的诉诸个人论证一样,这种论证形式是通过可信性函数发挥作用的。例如,假设在审判谋杀案时精神病专家在法庭上被质问,他告诉我们说,他认为被告在实施犯罪行为时精神病发作。

但是,在交叉询问中证人承认,作为一个专家证人,他在本案中和其他许多案件中都收了钱之后为被告人患有精神病作证。在受到质问时,他承认在过去两千多起案件的每个个案中他都认为被告患有精神病,他也承认他以专家证人谋生就是给出这种证词。陪审团得出这个证人有偏见的结论不会令人吃惊。如果他们没有理由认为在案件中他偏向于一方,他们也不会认为他接近可信。在这种案件中,陪审团不会认为证人辩护的观点是似真的。他们会这样推导:既然证人本身有偏见,那么他告诉我们的话的似真性就应当比没有专家偏见证据的情况下通常指派给这种意见的似真性有所降低。在这个情况下,诉诸专家意见论证与偏见型诉诸个人论证组合在一起。一个论证用来对付另一个论证。这种情形在法律论证中非常常见,专家证人在法庭上被交叉询问,律师以偏见为由进行询问和怀疑。

要注意,并不是任何人身攻击都是诉诸个人论证。它一定是使被攻击者论证恶化的人身攻击。因此,如果我对你说“鲍勃是个说谎者”,我不必然做了一个攻击鲍勃的人身攻击论证。只有在鲍勃先前在一场辩论中提出一个论证,然后我使用人身攻击论证来攻击鲍勃的观点,这种论证才构成了诉诸个人论证。否则,那只是个人诽谤,或者说是某种程度的“人身攻击”。而不是逻辑意义上的人身攻击。

诉诸个人论证或者诉诸人身攻击论证在本质上是消极的,但也有基于论证者好品格的论证,亚里士多德称这种论证为道德论证,即是指它基于论证者的品格。他认为,如果大家都知道说话者有一个好名声,在这个意义上他就会被当作品德良好的人,这种感觉会大大增强他所辩护的论证的似真性,尤其在那些与公共政策有关的道德论证和政治论证中更是如此。在《修辞学》和《尼各马科伦理学》中,亚里士多德提到,增强说服效果可以通过说话者的视觉和品格并基于其声誉来实现,因为好人的言语更可信。当然,这种道德论证需要一分为二地看待,一般来说,品格良好可以增强可信性而品格败坏则降低可信性。因此,道德论证既有积极的一面也有消极的一面。但是,只有消极道德论证才可以被叫做诉诸个人论证或人身攻击论证。

九、滑坡论证

滑坡论证是诉诸后承论证的一种子类型,其中坏结果可能因

为滑坡效果而发生。滑坡效果出现在某人走了使其他成为可能的第一步,再走第二步就很容易。如此等等,直到在某个不确定点,再也不可能使事情逆转,然后就会顺着胁迫下滑至某个恐怖性后果(灾难性结果)。最著名的案例之一就是针对种植大麻合法化的论证。这个论证假定了一系列阶段。

例2.5 一旦大麻合法化了,它就会进入日常使用。然后就会出现接受它的风气,它的销售甚至会被政府控制。一旦许多人开始经常使用大麻,他们就会上瘾。人们会习惯吸毒,然后开始吸食如海洛因之类更强的毒品。这种接受毒品的风气不仅会造成更多人吸食毒品的结果,而且会使各种毒品的广泛使用和交易问题加重。最后的结果将是产生被犯罪分子控制的一个混乱的毒品交易,和很大一部分人吸食上瘾,并伴随着 会问题。最终,我们的 会将没有人从事生产性的工作,所有人都靠政府 会福利诊所提供给他们药品,直到整个文明的瓦解。

另一个类似的例子是下面这个反对安乐死合法化的论证。

例2.6 一旦任何形式的医生帮助死亡或者帮助病人实施死亡被法律准许的话,这个第一步不管是多好的安全保卫措施都会导致可怕的错误。一旦法律允许因为一个生命活着不再有意义,就可以结束一个生命的话,然后各种理由就可以被找出来结束那些被视为很老或者因残疾而不能好好享受生活的人的生命。如果一些人被赋予直接或者间接参与杀害一个无辜人的权力的话,就会有一种无法阻止过程的膨胀来得出这样的结论,那些被认为是别人的责任。最后,除了那些符合人性理想状况的人之外,没有人剩下。我们已经知道在纳粹时代,自愿安乐死起初是被用于医学作为一种仁慈的目的,但是,后来这种仁慈的意图扩展到了那些被认为是对 会无益的人身上。最终,这种意图导致了大屠杀。

这些论证背后的思想并不是恰好是坏结果会发生。一旦迈出了第一步,就会导致一个前进和一系列重复,导致越来越块地推进一系列事件的相关事件,以至于在某一点上再也无法回头。一旦这个系列开始了,就无法停下来,直到最后导致某个灾难性结果。关于滑坡论证,总有一种重复或后续观点使得:一旦这样的事情序列地开始发生,事情就会一发不可收拾,而不会停止。另一个特征就是这个点不是很确定。相反,它是一个灰色区域。从整体上说,这个滑坡是有害的。一旦你开始了,你就会一直滑坡下去,然后你到了这个不确实点上;一旦你到了或过了这个点,就再也没有回头的余地了。

以滑坡为类比是这种论证的一个很好的类比。首先你走到了边缘,然后你向斜坡边迈出一小步,你还可以走回来,但是现在你已经开始往下移动了,所以再想回头就很难了。但是你逐渐滑得越来越快,斜坡的倾斜度越来越陡峭,所以,一旦你起步,即使你想回来也不可能了。然后你滑得越来越快,失去了控制,当然最后你完全滑到了底端,整个事情就在灾难中结束。

这里有各种不同的滑坡论证。上述两种情形是完全滑坡论证,之所以这样说是因为它们包括了在某些情况下也单独出现的几个要素。这些思想中的一个就是先例思想。例如,一个学生可能狡辩说他的论文虽然过了最后期限,但应该接受,他的理由是他没有足够的时间来完成它。老师可以用先例型滑坡论证来回复:“如果我允许你的要求,每个学生都可以用同样的借口,这样整个规则体系就被打破了。”在这种情况下,他的回答是一个合理滑坡论证,因为那是真的:如果他允许了这个借口,他所说的后果就会发生,再也没有人重视最后期限。

另一个要素就是划定界限的困难。在古代被称作欧布里德的谷堆论证中,我们被要求设想桌子上有一堆沙子,有人每次拿走一粒沙子。在哪一点上这个堆就不再是堆了呢?这个问题没有答案,因为“堆”这个词并没有被定义说与任何确定沙粒数有关。这种用于日常论证中缺乏确切定义的术语问题,是许多争论的根源。例如,在堕胎争论中,能够说胎儿已经婴儿似乎没有一个非任意的、无争议的确切时刻。在法律上胎儿取得人格是出生以后,但是很多人认为这个定义是武断的,可以给出很多好理由来作为他作为唯一可接受的标准, 就许多滑坡论证来讲,如何定义一个模糊术语的语言问题是使得灰色区域不可能准确定义问题的一部分。

沃尔顿勾画了一个有趣的案件——德克斯诉约翰逊案。在这个案件中,约翰逊在达拉斯举行的一次游行示威中焚烧了一面美国国旗。法庭裁决裁决该行为属于“表达行为”,受第一修正案中保障言论自由条款的保护。布伦兰大法官为支持自己的判决所使用的论证的一个组成部分是:颁布什么符 能够用来传达一个信息的禁令将是“进入一块无辨别的和无防御边界的领土”。布伦南大法官接着问政府是否禁止了焚烧国旗或者总统图章。这是个滑坡论证,因为布伦南大法官警告说这一系列禁令会导致用一种第一修正案所禁止的方式把政治偏好强加给平民的情形,这是第一修正案所禁止的。

在法律论证中使用滑坡论证相当常见,不仅涉及堕胎、安乐死和言论自由问题,而且也涉及许多其他问题,如没有搜查令的搜查和有争议的、支持国家信仰的不合理形式。正如绍尔所表明的,从滑坡论证开始的问题是典型的关键模糊概念的有争议的问题:“你在哪里划定的界限”导致这种情形的争议常常专变成一个定义问题。一方或许试图提出一个精确标准作为解决问题的方式,而另一方则认为对方所给出的标准是武断的。争论的核心典型是如何定义某个关键术语或词语的言辞争论。

十 其他重要的论证形式

除上面所介绍的论证类型,还有许多论证类型,这些都对研究法律论证特别重要。这些论证类型中有些与传统逻辑谬误相关,而另一些则是逻辑中众所周知的论证的一般方面或需要了解的各种论证。首先,明白演绎论证和归纳论证的区别是很重要的。在法律论证中,第三种论证也是极其普遍的,而且它是既不同于演绎论证又不同于归纳论证的一种类型。第三种论证有时被称为回溯论证或假定论证。正如前面所指出的,在逻辑上如何定义第三种类型到目前为止几乎没有达成一致。它是一种在一定程度上支持结论的论证,但当新的相关证据进入案件时结论就应当被收回。有时它被叫做可废止的,意思是说在面临出现新的反对结论的证据时,它容易被击败。包括上面和下面提到的许多法律论证都适合第三类。

在法律论证中,各种类型的因果论证是很普遍的。例如,在过失案件中,一方的损害肯定是另一方有所为有所不为所致。用于法律案件中的因果论证,尽管其中涉及归纳法,但本质上不是归纳的而是可废止的。哲学家们经常讨论和分析什么是因果关系,但是还没有一个大家一致同意的因果关系理论。在法律上它通常是指,说一事件或一行为引起了另一件事或另一行为;那就是说,第一个事件是第二个事件出现的一系列充分条件之一。这个测试就被叫做充分集必要要素测试或者NESS测试。但是,在通常情况下第一个事件从其他的所有相关条件中挑出来,挑选依据是给定情况下它是一个自动行为或一种反常条件。在侵权行为法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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