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嫌构成非法经营罪的具体行为类型和法律依据

刑法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 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 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 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

(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 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

(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本条第3项经1999年12月25日《刑法修正案》第8条、2009年2月28日《刑法修正案(七)》 第5条两次修改。

可能涉嫌非法经营罪的行为:

一、未经许可经营商品型的非法经营行为

未经许可经营专营、专卖物品和其他限制买卖物品,主要包括烟草、食盐、金银、麻醉物品、煤炭、原油、成品油、农 药、兽药、饲料添加剂、兴奋剂、特种设备、危险化学品、出口军用品等。

对于已经取得专营专卖许可,但超范围或超地域经营的,一般不宜按照非法经营罪处罚,而应该由行管主管部门进行处理。

未经许可经营刑法已单独规定的特定物品的,按照特别法优于普通发票的原则,根据刑法单独规定的罪名进行处罚。刑法单独规定的特定物品主要有车票、船票、 人民警察制式服装、车辆与牌照等专用标志、警械,窃听、窃照等专用器材,文物,国家机关以及武装部队的公文、证件、印章,枪支、弹药、爆炸 物、核材料、毒品及毒品原植物、淫秽物品、各种伪劣商品、侵权复制品、假冒注册商标标识及商品等。

未取得营业执照经营非专营、专卖物品和其他限制买卖物品的,一般不作为非法经营罪处理。

二、买卖许可证或批准性文件型的非法经营行为

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范围:进出口许可证制度、各种调整经济生活的许可证制度、有关医药卫生和文化出版的许可证制度、有关公共安全和公共秩序的许可证制度、有关自然资源和生态 环境保护的许可证制度以及土地使用和城乡建设中的许可证制度等涉及的买卖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

三、未经批准经营特定金融业务型的非法经营行为

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或者保险业务,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

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1、非法经营出版物

1998年12月17日《审理非法出版物刑事案件解 释》第11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出版、印刷、复制、发行严重危害 会 秩序和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出版物,情节严重的,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根据《立案追诉标准(二)》第71条第4项,出版、印刷、复制、发行严重 危害 会秩序和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出版物,具有规定情形之一的,应予立 案追诉。

2、非法经营外汇

1998年12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第 4条规定,在国家规定 的交易场所以外非法买卖外汇,扰乱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以非法经营罪论处。

3、非法经营电信业务

2000年5月12日《审理扰乱电信市场管理秩序案件解释》第1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采取租用国际专线、私设转接设备或者其他方法,擅自经营国际电信业务或者涉港澳台电信业务进行营利 活动,扰乱电信市场管理秩序,情节严重的,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2002 年2 月6 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非法经营国际或港澳台地区电信业务行为 法律适用问题的批复》规定,违反《电信条例》规定,采取租用电信国际专 线、私设转接设备或者其他方法,擅自经营国际或者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 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电信业务进行营利活动,扰乱电信市场管理秩序、情 节严重的,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刑事责任。

4、在生产、销售的饲料中添加”瘦肉精”等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使用的药品,或者销售添加有该类药品的饲料

5、特定灾害期间,哄抬物价、牟取暴利

2003年5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 的解释》第6条规定,违反国家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 期间有关市场经营、价格管理等规定,哄抬物价、牟取暴利,严重扰乱市场秩序,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以非法经营罪定罪、依法从重处罚。

2020年2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 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发布《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第二部分“(四)依法严惩 哄抬物价犯罪”规定∶“在疫情防控期间,违反国家有关市场经营、价格管 理等规定,囤积居奇,哄抬疫情防控急需的口罩、护目镜、防护服、消毒液 等防护用品、药品或者其他涉及民生的物品价格,牟取暴利,违法所得数额 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6、擅自发行、销售彩票

2005年5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 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条规定,未经国家批准擅自发行、销售彩票,构成犯罪的,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7、擅自发行基金份额募集基金

2022年2 月23日修正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 干问题的解释》第11条规定,未经依法核准擅自发行基金份额募集基金,情节严重的,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8、非法放贷

2019年7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非法放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条第1款规定,违反国家规定,未经监管部门批准,或者超越经 营范围,以营利为目的,经常性地向 会不特定对象发放贷款,扰乱金融 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225条第4项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9、生产、销售用于赌博的电子游戏设施设备或其他专用软件

2014年 3月 26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利用赌博机开 设赌场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条规定,以提供给他人开设赌场 为目的,违反国家规定,非法生产、销售具有退币、退分、退钢珠等赌博功 能的电子游戏设施设备或者其专用软件,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 225条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10、非法经营互联 业务

2004年7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 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依法开展打击淫秽色情 站专项行动有关工作的通知》中规定,对于违反国家规定,擅自设立互联 上 服务营业场所,或者 擅自从事互联 上 服务经营活动,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以非法经营罪 追究刑事责任。

11、非法买卖麻黄碱类复方制剂或者麻黄草

2013年5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农业部、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麻黄草管理严厉打击非法买卖麻黄草等违法犯罪活动的通知》第3条第4项规定,违反国家规定采挖、销售、收购麻黄草,没有证据证明以制造毒品或者走私、非法买卖制毒物品为目的,依照《刑法》第 225条的规定构成犯罪的,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12、有偿提供删除信息服务

2013年9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 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 解释》第7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以营利为目的,通过信息 络有偿提供 删除信息服务,或者明知是虚假信息,通过信息 络有偿提供发布信息等服务,扰乱市场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非法经营行为”情节严重”,依照《刑法》第225条第4项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13、非法生产、销售”伪基站”设备

2014年4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关于依法办理非法生产销售使用 “伪基站”设备案件的意见》第1条第1项规定,非法生产、销售”伪基站” 设备,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 225条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刑事责任。

14、生产、销售非法电视 络接收设备及提供相关服务

2015年9月 1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关于依法严厉打击非法电视 络接收设备违法犯罪活动的通知》第二部分规定,违反国家规定,从事生产、销售非法电视 络接收设备(含软件),以 及为非法广播电视接收软件提供下载服务、为非法广播电视节目频道接收提 供链接服务等营利性活动,扰乱市场秩序,个人非法经营数额在5万元以上 或违法所得数额在1 万元以上,单位非法经营数额在 50万元以上或违法所得数额在10万元以上,按照非法经营罪追究刑事责任。

15、非法经营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 2020年2月6日发布的《关于依法惩治妨 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第二部分(九)第3 款规定∶”违反国家规定,非法经营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包括开办交易场所、进行 络销售、加工食品出售等),扰乱市场秩序,情节 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16、利用信用卡套现

2018年11月28日修正的《最高人民法院、最 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 解释》第 12条第1款、第2款规定,违反国家规定,使用销售点终端机具 (POS机)等方法,以虚构交易、虚开价格、现金退货等方式向信用卡持卡 人直接支付现金,情节严重的,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17、非法经营非食品原料、农药、兽药、饲料、饲料添加剂、饲料原料、饲料添加剂原料,私设生猪屠宰厂(场)从事生猪屠宰、销售等经营活动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6条规定,以提供给他人生产、销售食品为目的, 违反国家规定,生产、销售国家禁止用于食品生产、销售的非食品原料,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 225条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18、非法贩卖麻醉药品或者精神药品

2015年5月18日《全国法院毒 品犯罪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第二部分第7条规定、行为人向走私、贩毒 品的犯罪分子或者吸食、注射毒品的人员贩卖国家规定管制的能够使人形成 瘾癖的麻醉药品或者精神药品的,以贩卖毒品罪定罪处罚。行为人出于医疗 目的,违反有关药品管理的国家规定,非法贩卖上述麻醉药品或者精神药品,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19、非法经营兴奋剂目录所列物质

2019年11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审理走私、非法经营、非法使用兴奋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 释》第2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未经许可经营兴奋剂目录所列物质,涉案 物质属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限制买卖的物品,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应当依照《刑法》第 225条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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