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心的事情还是发生了!
辽宁营口市:原定于5月29日、30日的二级建造师考试,暂停进行!
青海:发布二建考试防疫通知,不满足条件的考生,不得进入考场!
河南:二建考点地址有变更!
目前,停考政策只是营口一地的政策,其他省份保持不变。大家不要恐慌,越是关键时刻,越要沉下心备考。
如有任何考试消息,我们会第一时间通知!
《通知原文》
考试公告
因疫情防控工作需要,营口市人事考试办公室就近期工作安排如下:
一、因疫情管控需要,有鲅鱼圈、盖州旅居史的 名考生及营口市考区 考人员不能提供3日内核酸检测证明未能参加2021年5月15–16日,由省考试中心统一组织的全国监理工程师、一、二级建筑师3项考试的考生,涉及全科退费、单科退费及有效成绩延期1年等相关事项的认定及办理工作,请提前与市人事考试办公室进行电话沟通,具体办理程序待省考试中心确定后再行办理,现考试办不面对面办理。
二、2021年5月29日、30日的进行的辽宁省二级建造师考试,我市考区已请示政府相关部门,暂停进行。现我办正在与省考试中心沟通相关退费及有效成绩延期事项,省考试中心正在积极协调各级部门,待研判后再行通知,请各位考生给予理解和支持,耐心等待,有事电话咨询。
三、疫情期间,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现场发放工作暂停办理,其他证书发放工作正常进行,全部采用邮寄方式领取,所有证书均不予现场领取,领取证书的考生可直接登录:营口市人力资源和 会保障局官 、营口人事人才 。扫描辽宁省营口市考区二维码入口办理。
四、因防疫工作需要,提交补充材料的考生,请以邮寄方式提交材料,近期内请不要前往市考试办进行见面办理,相关事宜请提前进行电话咨询,给您带来不便,敬请谅解。
邮寄地址:营口市站前区市府路南99 营口市人事考试办公室五楼 姚女士 0417—2988603
0417—-2988603、0417—–2988605、0417—-2988606
营口市人事考试办公室
2021年5月17日
通知原文:
http://rsj.yingkou.gov.cn/004/20210517/b48f8f26-134c-4f6a-b1bc-b300cfd8daae.html
2021年河南省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
郑州铁路职业技术学院新校区考点地址变更的通知
郑州铁路职业技术学院新校区(东门)原地址名称为郑州市郑东新区文明路与平安大道交叉口向北800米路西。
因道路更名,现郑州铁路职业技术学院新校区(东门)地址名称为郑州市郑东新区通惠路(原文明路)与平安大道交叉口向北800米路西。
使用高德地图显示平安大道以北为文明路,平安大道以南为通惠路;使用百度地图显示平安大道南北均为通惠路。
关于2021年度青海省二级建造师、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
计算机技术与软件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的温馨提示
各位考生:
2021年度青海省二级建造师、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计算机技术与软件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将于5月29、30日举行,为确保考试安全有序进行,结合防疫常态化工作要求,现将以上考试有关要求和注意事项提示如下:
一、疫情防控相关事宜
1.根据疫情防控工作要求,我中心将于考前14天开始监测考生“信康码”申领情况,考生应在考前14天开始体温检测,按照“一日一测,异常情况随时 ”的疫情 告制度,及时将异常情况通过“信康码” 告所在单位或 区防疫部门。
考试当天,考生入场前将增设体温检测、身份验证等环节,建议考生提前1–1.5小时到达考点,并主动配合工作人员安排。
3.考生进入考点时,主动配合工作人员接受体温测量,经现场测量体温正常(<37.3℃)且无咳嗽等呼吸道异常症状者,方可进入考点;若体温超过37.3℃,需现场接受2次体温复测,如体温仍超标准,须由现场医护人员再次使用水银温度计进行腋下测温;确属发热的,经现场医疗卫生专业人员评估后,综合研判具备参加考试条件的,由专人负责带至隔离考场参加考试;无法提供健康证明的,经现场医疗卫生专业人员确认有可疑症状(体温37.3℃以上,出现持续干咳、乏力、呼吸困难等症状)的考生,不得进入考场。
4.考试期间,考生要自觉维护考试秩序,与其他人员保持1米以上安全防控距离,服从现场工作人员安排。考生应自备一次性医用口罩,并按照考点所在地疫情风险等级和防控要求科学佩戴口罩,除核验身份时按要求及时摘戴口罩外,进出考点及参加考试时应当全程佩戴口罩。拒绝佩戴口罩者,不得进入考点。
5.“信康码”的申领方法
点击“信康码”
点击“我的信康码”
按要求图示填 健康信息
点击“申领”
点击“确认提交”
二、考试注意事项
1.这些东西要带齐
考生参加考试时必须带齐纸质版准考证和有效期内的个人身份证件(包括二代居民身份证、 会保障卡、有效期内的临时身份证、派出所开具带照片并盖有公章的户籍证明、港澳台居民居住证与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两证不齐者不得进入考场,进入考场时要服从工作人员的安排。因“信康码”信息24小时内有效,故考生除考前14天内每天通过“信康码” 告体温和行程外,还必须在每个考试日之前12小时内再次申领“信康码”,否则影响入场。
2.入场出场有时限
建议考生提前1–1.5小时到达考点学校,接受工作人员体温检测和身份验证,开考前1小时方可进入考场并认真听监考人员宣读考试注意事项,考试开考5分钟后,一律不得入场(以考生到达考场时间为主);开考两小时后方可交卷退场。
3.找准考场再入场
请考生按照正确的考场、座位参加考试,未在指定考场、座位参加考试的,按违纪违规行为对待。
4.违禁物品莫入场
严禁将手机、电子表、电子手环、各种电子、通信、存储、具有无线接收和电子存储记忆功能的通信工具或其它设备带入考场,凡在考试期间将上述各种设备带至座位,发现身上带有手机(手机响、闹铃响、震动或考生拿出手机看),一律按照相关规定处理。考生在参加考试时,须将手机及其他物品放在物品放置处,请勿携带贵重物品。(进入考场前,要主动关机后放在手机袋内,并写明姓名、座位 、集中放在物品放置处)。
5.以下物品禁出场
不能将试卷、答题卡、草稿纸等带出考场,不能损毁试卷、答题卡,否则按照当科考试成绩为零分进行处置。
6.雷同检测是常态
不得窥视他人或让他人窥视试卷、答题卡及其他答题材料,考试结束后采用技术手段甄别为雷同试卷的考试答卷,将给予成绩无效的处理。
三、违纪违规处理办法(摘自《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人 部31 令)
第六条 应试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违纪违规行为之一的,给予其当次该科目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
(一)携带通讯工具、规定以外的电子用品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进入座位,经提醒仍不改正的;
(二)经提醒仍不按规定书写、填涂本人身份和考试信息的;
(三) 在试卷、答题纸、答题卡规定以外位置标注本人信息或者其他特殊标记的;
(四)未在规定座位参加考试,或者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允许擅自离开座位或者考场,经提醒仍不改正的;
(五)未用规定的纸、笔作答,或者试卷前后作答笔迹不一致的;
(六)在考试开始信 发出前答题,或者在考试结束信 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七)将试卷、答题卡、答题纸带出考场的;
(八)故意损坏试卷、答题纸、答题卡、电子化系统设施的;
(九)未按规定使用考试系统,经提醒仍不改正的;
(十)其他应当给予当次该科目考试成绩无效处理的违纪违规行为。
第七条 应试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严重违纪违规行为之一的,给予其当次全部科目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并将其违纪违规行为记入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诚信档案库,记录期限为五年:
(一)抄袭、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
(二)互相传递试卷、答题纸、答题卡、草稿纸等的;
(三)持伪造证件参加考试的;
(四)本人离开考场后,在考试结束前,传播考试试题及答案的;
(五)使用禁止带入考场的通讯工具、规定以外的电子用品的;
(六)其他应当给予当次全部科目考试成绩无效处理的严重违纪违规行为。
第八条 应试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特别严重违纪违规行为之一的,给予其当次全部科目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并将其违纪违规行为记入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诚信档案库,长期记录:
(一)串通作弊或者参与有组织作弊的;
(二)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的;
(三)其他情节特别严重、影响恶劣的违纪违规行为。
第九条 应试人员应当自觉维护考试工作场所秩序,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管理,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终止其继续参加考试,并责令离开考场;情节严重的,按照本规定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处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的,交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故意扰乱考点、考场等考试工作场所秩序的;
(二)拒绝、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的;
(三)威胁、侮辱、诽谤、诬陷工作人员或者其他应试人员的;
(四)其他扰乱考试管理秩序的行为。
第十条 应试人员有提供虚假证明材料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相应资格证书或者成绩证明等严重违纪违规行为的,由证书签发机构宣布证书或者成绩证明无效,并按照本规定第七条处理。
第十一条 在阅卷过程中发现应试人员之间同一科目作答内容雷同,并经阅卷专家组确认的,由考试机构或者考试主管部门给予其当次该科目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作答内容雷同的具体认定方法和标准,由省级以上考试机构确定。
应试人员之间同一科目作答内容雷同,并有其他相关证据证明其违纪违规行为成立的,视具体情形按照本规定第七条、第八条处理。
第十二条 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诚信档案库由人力资源 会保障部统一建立,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考试诚信档案库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向用人单位及 会提供查询,相关记录作为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核发和注册、职称评定的重要参考。考试机构可以视情况向 会公布考试诚信档案库记录相关信息,并通知当事人所在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相关规定
《刑法修正案(九)》规定:“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为他人实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试题、答案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通知原文:
http://www.qhpta.com/ncms/article_N032105173988.shtml
通知原文:
http://www.qhpta.com/ncms/article_N032105173988.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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