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以来,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以及发展改革委、工信部等十余个部门陆续出台进口减免税政策,目前已出台政策涉及以下13个领域:
集成电路和软件
抗艾滋病病毒药物
民航维修用航材
能源资源勘探开发利用
新型显示
中西部地区国际展会展品
科技创新
科普
种用野生动植物种源和军警用工作犬
中国国际消费品博览会展品
种子种源
中国国际服务贸易交易会展品
重大技术装备
我们为您整理了相关政策,并给出重点提示。
识别各图中二维码可直达官 政策原文。
(一)集成电路和软件
2021年3月-4月间,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以及发展改革委、工信部联合出台支持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发展进口税收政策及配套措施。
5月28日,海关总署关税司发布《关于执行支持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发展进口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10月19日,海关总署关税司发布《关于调整支持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发展进口税收政策项下相关征免性质对应监管方式的通知》。
2022年3月14日,发展改革委、工信部、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做好2022年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集成电路企业或项目、软件企业清单制定工作有关要求的通知》。
提示:
1.需要注意政策的实施时间方面,前3份和第6、7份通知(2020年7月27日至2030年12月31日)与中间2份公告(2020年1月1日起)不同,最后1份通知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2.上述进口税收政策的依据是《国务院关于印发新时期促进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国发〔2020〕8 ),需要注意,国务院通知并非仅针对进口税收方面规定了促进政策,而是涵盖了财税、投融资、研究开发、进出口、人才、知识产权、市场应用和国际合作诸多方面。
(二)抗艾滋病病毒药物
2021年3月29日,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向北京市财政局,北京海关,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发出《关于2021-2030年抗艾滋病病毒药物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21〕13 )。
通知规定:为坚持基本医疗卫生事业公益属性,支持艾滋病防治工作,自2021年1月1日至2030年12月31日,对卫生健康委委托进口的抗艾滋病病毒药物,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享受免税政策的抗艾滋病病毒药物名录及委托进口单位由卫生健康委确定,并送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
(三)民航维修用航材
2021年3月-4月间,财政部、海关总署以及工信部、民航局联合出台2021-2030年支持民用航空维修用航空器材进口税收政策及配套措施。
6月30日,民航局发布《第一批具有免税进口维修用航空器材资格的进口单位名单》。
7月30日,海关总署关税司发布《关于执行2021-2030年支持民用航空维修用航空器材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
12月14日,民航局发布《第二批具有免税进口维修用航空器材资格的进口单位名单》。
提示:
1.由于不涉及进口环节增值税的减免或分期缴纳或者返还等事项,在近期集中出台的进口税收政策中,“民航维修用航材”的政策是唯一没有税务总局参与的领域,其他均为财政部、海关总署和税务总局联合发布政策,并由3部门联合行业主管部门发布管理办法。
2.财关税[2021]15 通知明确规定“对本通知项下的免税进口维修用航空器材,海关不再按特定减免税货物进行后续监管”,除此之外,中西部地区国际性展会展品、中国国际消费品博览会展品、种子种源的进口税收相关政策中也有同样的规定。
(四)能源资源勘探开发利用
2021年4月12日、16日,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以及发展改革委、工信部、能源局联合出台“十四五”期间能源资源勘探开发利用进口税收政策及配套措施。
6月15日,海关总署关税司发布《关于执行“十四五”期间能源资源勘探开发利用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
10月26日,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国家能源局联合发布《关于印发能源资源勘探开发利用免税进口商品清单(2021年版)的通知》。
提示:
(五)新型显示
2021年3月31日,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出台2021-2030年支持新型显示产业发展进口税收政策,同日,3部门联合发展改革委、工信部出台配套管理办法。
6月11日,海关总署关税司发布《关于执行2021-2030年支持新型显示产业发展进口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提示:
1.税收政策分为“免征关税”和“分期缴纳增值税”2类,对应主体要求不同。
2.牵头制定企业名单、商品清单及分期纳税方案的,分别是发展改革委、工信部和财政部。
(六)中西部地区国际展会展品
2021年3月31日,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联合出台“十四五”期间中西部地区国际性展会展期内销售的进口展品税收优惠政策。
5月28日,海关总署关税司发布《关于执行“十四五”期间中西部地区国际性展会展期内销售的进口展品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
提示:
1.与其他几份标题中都带有“十四五”字样的税收政策明确规定“有效期为2021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不同,财关税[2021]21 通知未明确施行时间。
2.这份中西部展会的优惠政策中明确规定了“对享受政策的展期内销售进口展品,海关不再按特定减免税货物进行后续监管”。
(七)科技创新
2021年4月15日,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联合出台“十四五”期间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4月16日,3部门联合中央宣传部、发展改革委、教育部、科技部、工信部、民政部、商务部、文化和旅游部共11个部门联合出台配套管理办法。
为与新政策衔接,4月13日,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废止等3部规章的决定》(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06 ),决定废止:
1.《科学研究和教学用品免征进口税收规定》(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令第45 )。
2.《关于修改和的决定》(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令第63 )。
3.《关于修改的决定》(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令第93 )。
本决定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7月6日,海关总署关税征管司发布《关于执行“十四五”期间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9月30 日,科技部、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联合印发《科研院所等科研机构免税进口科学研究、科技开发和教学用品管理细则》,专门就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中涉及“科研院所等科研机构”免税进口科学研究、科技开发和教学用品的管理予以明确。
“科研院所等科研机构”包括:
科研院所
国家实验室
国家重点实验室
企业国家重点实验室
国家技术创新中心
国家临床医学研究中心
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
转制为企业或进入企业的主要从事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工作的机构
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性质 会研发机构
事业单位性质 会研发机构
10月29日,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联合印发《关于“十四五”期间进口科学研究、科技开发和教学用品免税清单(第一批)的通知》(财关税〔2021〕44 )。
2022年1月28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关于印发2021年(第28批)新认定及全部国家企业技术中心名单的通知》(发改高技〔2022〕158 )。
提示:
1.免税政策分为“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和“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2类,对应商品不同。
2.不同于其他税收政策,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中,明确规定在满足特定条件的前提下,可以将免税进口商品移作他用。具体规定:
–对纳入国家 络管理平台统一管理、符合本通知规定的免税进口科研仪器设备,符合科技部会同海关总署制定的纳入国家 络管理平台免税进口科研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管理有关规定的,可以用于其他单位的科学研究、科技开发和教学活动。
3.在配套的管理办法中,再次强调了违反规定的后果:
进口单位应按有关规定使用免税进口商品,如违反规定,将免税进口商品擅自转让、移作他用或者进行其他处置,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在《通知》剩余有效期限内停止享受政策。
(八)科普
2021年4月9日,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联合出台“十四五”期间支持科普事业发展进口税收政策,同日,3部门联合中央宣传部、科技部、工信部、广电总局共7部门联合出台配套管理办法。
6月4日,海关总署关税司发布《关于执行“十四五”期间支持科普事业发展进口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2022年3月4日,科技部、工信部、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发布“十四五”期间免税进口科普用品清单(第一批)的通知》。
(九)种用野生动植物种源和军警用工作犬
2021年4月12日,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联合出台“十四五”期间种用野生动植物种源和军警用工作犬进口税收政策。
5月11日,海关总署关税征管司发布《关于执行“十四五”期间野生动植物种源和军警用工作犬税收政策的通知》。
(十)中国国际消费品博览会展品
2021年4月26日,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联合向海南省财政厅、海口海关、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海南国际经济发展局发出《关于中国国际消费品博览会展期内销售的进口展品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21〕32 )。
4月29日,海关总署办公厅向海口海关发出《关于执行中国国际消费品博览会展期内销售的进口展品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署办税函〔2021〕2 )。
与另一份同为展会销售进口展品税收优惠政策的财关税[2021]21 《关于“十四五”期间中西部地区国际性展会展期内销售的进口展品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相同,这份针对中国国际消费品博览会的优惠政策中,也明确规定“对享受政策的展期内销售进口展品,海关不再按特定减免税货物进行后续监管”。
在所有海关已经发布的执行政策通知中,这是唯一一份由海关总署办公厅发布的,其他都是海关总署关税司。
(十一)种子种源
2021年4月21日,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联合出台“十四五”期间种子种源进口税收政策。
12月10日,农业农村部、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国家林草局联合发布第505 《关于公布进口种子种源免征增值税商品清单(第一批)的公告》。
12月22日,海关总署关税司发布《关于执行“十四五”期间种子种源进口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税管函〔2021〕148 )。
2022年1月5日,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发布《关于公布调整后(第一批)的通知》(农办外〔2022〕1 ),根据《2022年关税调整方案》对农业农村部等5部门第505 公告发布的《进口种子种源免征增值税商品清单(第一批)》中税则 列进行相应调整。
1月13日,海关总署关税征管司发布《关于执行“十四五”期间种子种源进口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税管函〔2022〕6 )。
(十二)中国国际服务贸易交易会展品
2021年9月1日,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联合向北京市财政局、北京海关、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北京市国际服务贸易事务中心发出《关于中国国际服务贸易交易会展期内销售的进口展品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21〕42 )。
9月2日,海关总署关税司向北京海关发出《关于执行中国国际服务贸易交易会展期内销售的进口展品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税管函〔2021〕93 )。
这是进口减免税政策中又一明确“海关不再按特定减免税货物进行后续监管”的一类货物。
目前已经见到同样明确规定的还有:
民航维修用航材
中西部国际展会展品
中国国际消费品博览会展品
种子种源
(十三)重大技术装备
2021年12月10日,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国家能源局联合发布通知,调整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有关目录。
工信部联重装〔2021〕198 通知调整的3个目录是:
1.国家支持发展的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目录(2021年版)
2.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进口关键零部件、原材料商品目录(2021年版)
3.进口不予免税的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目录(2021年版)
通知第三点规定:
对2021年12月31日前(含12月31日),举办的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中国国际服务贸易交易会以及中西部地区国际性展会展期内销售的进口展品税收优惠政策项下的国际性展会,展期内销售的进口展品继续按照财关税〔2019〕38 文执行;2022年1月1日以后举办的,按本通知执行。
关于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中国国际服务贸易交易会以及中西部地区国际性展会展期内销售的进口展品税收优惠政策,请参考:
关于发布《2021年第四届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海关通关须知》和《海关支持2021年第四届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便利措施》的公告
以上是2021年以来截止到2022年3月14日已出台进口减免税新政策,我们将继续关注政策变化,欢迎您继续关注“观海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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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有“彩蛋”:
关于海关的减免税政策,从2021年3月1日起也开始施行新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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