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市首例微信外挂软件侵犯著作权案宣判,两主犯双双获刑

今天是第21个世界知识产权日,闵行区检察院公布了全市首例微信外挂软件侵犯著作权案,主犯刘某某、吴某某被判刑一年到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

据闵行区检察院介绍,早在2016年8月,被告人刘某某注册成立被告单位上海某 络科技有限公司,主要从事计算机信息科技专业领域内技术开发、技术服务等业务。

公司成立后,被告人刘某某陆续从华硕电脑(上海)有限公司以每台一千余元购入手机,雇佣被告人吴某某针对此款手机制作了含有能改变微信功能的外挂软件的刷机包,并将刷机方法传授给公司相关技术人员,通过刷机安装上述外挂软件的方式,使该款手机的微信在未经腾讯公司许可的情况下增加了自动转发、点赞、群发等数十种新功能,以此命名为“瞬”微商营销手机,将销售价格提升至每台三千至四千元不等对外销售牟利。

截止案发,被告单位累计销售上述“瞬”微商营销手机2381台。

闵行区检察院以刘某某、吴某某涉嫌侵犯著作权罪提起公诉。

后来,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以侵犯著作权罪判处刘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并处罚金;判处吴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

闵行区检察院表示,本案系全市首例微信外挂软件侵犯著作权案件,对深入理解 络环境下侵犯复制权的含义、准确界分修改软件与未经许可复制发行软件的侵权表现形式具有重要借鉴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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