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门峡:因这事,移动营业厅经营者田某某被判刑!

随着信息 络技术的应用和快速发展,信息 络已成为 会生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络给人们生活带来了便利与乐趣的同时,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违法犯罪也时有发生。日前,河南省卢氏县人民法院就审结了一起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件。

案情回顾

2018年12月,被告人田某某开始在卢氏县某镇街上经营移动营业厅。

2020年6月至2021年6月,田某某在为客户办理业务过程中,未征得客户同意,私自将客户实名认证的手机 以及验证码发送到其上线组建的各类软件拉新微信群内,供他人用于注册抖音、京东等账 ,每注册成功一个账 获得1.5元至9元不等的佣金。截止案发,田某某在相应微信群中共成功发送手机 和验证码1313条,共计获利人民币8711.96元。

另检察机关在履行职责中发现被告人田某某非法出售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损害了 会公共利益,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遂依法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请求判决追究被告人田某某刑事责任的同时,判令被告田某某对其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在省级以上媒体公开赔礼道歉,承诺停止侵害。

法院判决

卢氏县人民法院对该案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田某某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

被告人田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并签字具结,可从宽处理;其主动退缴违法所得,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田某某犯罪情节较轻,确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经委托 区矫正部门对其所在 区调查,宣告缓刑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依法宣告缓刑。

被告田某某非法出售众多公民个人信息并获利的行为,侵害了不特定多数人的信息权益,损害了 会公共利益,依法应当承担民事侵权责任。

法庭遂根据被告人田某某的犯罪事实、情节、性质及 会危害程度,依法判决如下:被告人田某某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宣告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违法所得8711.96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并在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在省级以上媒体公开赔礼道歉,承诺不再侵害公民个人信息。(赵富林  宋丹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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