给驾考电脑安装作弊软件 信阳一驾校校长和辅警等三人被判刑!

判决书显示,被告人范某某,男,系息县新东方汽车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法人代表,案发时住息县。被告人鲜某某,男,驾校教练,住深圳市龙华区。被告人吴某,男,案发前为息县交警队辅警。

法院经审理查明,2021年9月份,被告人范某某、鲜某某在 上认识后,商议将远程控制软件“向日葵”安装在息县车管所驾驶员科目一考场电脑上,用于帮助驾校学员考试作弊使用并从中获利。

2021年10月16日至17日,范某某多次找到在息县交警大队车管所从事辅警工作的被告人吴某,并告知吴某要在息县车管所驾驶员理论考场安装远程操控系统进行考试作弊,希望吴某将考场钥匙交给其使用,吴某均予以拒绝。

2021年10月17日晚上范某某再次找到吴某后,吴某遂将息县车管所驾驶员科目一考场钥匙交给了范某某使用。后范某某和鲜某某到息县车管所用钥匙将考场门打开进入考场,鲜某某将考场多台电脑打开并插入U盘安装“向日葵”远程控制软件。

后 监技术人员通过取证魔方对考场内17 机进行镜像取证,获取镜像文件。该镜像文件经河南致和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在送检硬盘镜像文件中检出InternetExplorer浏览器的上 记录等数据;还检出USB设备插拔记录、应用程序运行痕迹、Windows日志信息1474条。经河南省公安厅 安总队认定,驾驶人科目一无纸化考试系统为国家事务的计算机信息系统。

息县法院认为,3名被告人违反国家规定,侵入国家事务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其行为均构成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法院予以支持。3名被告是共同犯罪。息县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的规定,判处3名被告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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