软件企业取得的即征即退增值税款,是否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问题

我公司为软件开发企业,去年取得返还的增值税即征即退税款2000万元,该即征即退税款属于企业所得税的收入总额吗?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吗?

答复

软件开发企业取得的即征即退增值税款若专用于软件产品研发和扩大再生产并单独核算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无需缴纳企业所得税。

政策依据

《关于财政性资金 行政事业性收费 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1 ):

一、财政性资金

(一)企业取得的各类财政性资金,除属于国家投资和资金使用后要求归还本金的以外,均应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

(二)对企业取得的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准予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

《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 ):五、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00 )规定取得的即征即退增值税款,由企业专项用于软件产品研发和扩大再生产并单独进行核算,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00 ):

一、 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17%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

(注:财税〔2018〕32 规定,自2018年5月1日起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17%税率的,税率调整为16%。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 规定,自2019年4月1日起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16%税率的,税率调整为13%。)

(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将进口软件产品进行本地化改造后对外销售,其销售的软件产品可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本地化改造是指对进口软件产品进行重新设计、改进、转换等,单纯对进口软件产品进行汉字化处理不包括在内。

(三)纳税人受托开发软件产品,著作权属于受托方的征收增值税,著作权属于委托方或属于双方共同拥有的不征收增值税;对经过国家版权局注册登记,纳税人在销售时一并转让著作权、所有权的,不征收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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