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业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的主要控制措施和相关案例

开户业务客户身份识别的控制措施

1.将客户身份识别工作和投资者保护相结合

2. 不同账户信息校验保证账户信息一致性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证券经纪业务管理的规定》、中国证券业协会《关于规范证券公司客户资金第三方存管单客户多银行服务的通知》等文件的要求,证券公司与客户签订证券交易委托代理协议,应当为客户开立资金账户,代理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为首次进入证券市场的客户开立证券账户,并按规定办理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存管手续。证券公司应当校验同一客户不同账户的名称、证件类型、证件 码等关键信息,确保账户实名对应且信息一致。投资者姓名或名称、有效身份证明文件类型及 码三项证券账户信息相同,对同一投资者的一码通账户与子账户建立关联关系。同一客户多个资金账户之间的客户关键信息应当通过技术系统自动、同步实现更新,以确保资金账户关键信息一致。

证券公司应当按照中国结算的相关要求做好资金账户与证券账户的信息比对工作。关键信息比对不一致的,应当以证券子账户为单位逐户注明原因,并按照规定的数据格式 送中国结算。除其中因技术系统对生僻字的处理方式不同、为保持与银行端投资者资金账户信息一致而产生的不一致等不视为不合格账户的特殊情形外,证券公司应当及时更正投资者相关信息。需要投资者办理证券账户信息变更手续的,证券公司应当督促投资者及时办理,确保资金账户与证券账户关键信息准确、一致。

3. 通过客户回访制度进一步强化客户身份识别

证券业金融机构应建立健全客户回访制度,及时发现并纠正不规范行为。证券公司应当统一组织客户回访工作,对新开户客户应当在账户开通前完成回访,并以适当方式予以留痕。回访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确认客户身份;客户委托他人代理开户的,应向客户确认代理人身份及代理权限;确认客户已阅读各类风险揭示文件并理解相关条款;确认客户开户为其真实意愿;提醒客户自行设置和妥善保管密码;确认客户开户方式。

4. 非柜面开户多手段核实信息

根据《证券公司开立客户账户规范》、《证券账户业务指南》、《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证券账户非现场开户实施暂行办法》等规范性文件的要求,证券公司除可以在经营场所内为客户现场开立账户外,也可以通过见证、 上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为客户开立账户。义务机构应当区分见证开户、 上开户等方式对非现场开立的证券账户进行标识。

见证开户

见证开户。是指证券公司工作人员在经营场所外面见客户、确认客户身份并见证客户签署开户相关协议后,证券公司按规定程序为客户办理开户。为保证见证开户客户身份识别的有效性,见证开户应符合下列要求。

独立见证。见证人员不得为营销人员,证券公司以两名或以上工作人员面见客户的,其中至少一名应为开户见证人员,证券公司以一名工作人员面见客户的,应由开户见证人员以远程实时视频方式共同完成见证。

具备资质。从事客户账户见证的工作人员应具有证券从业资格,应当为证券公司正式员工,经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

痕迹留存。证券公司应采集并妥善保存能真实反映其见证过程的影像资料,面见客户的工作人员应在客户开户文件上签字留痕。

凭证管理。采取见证开户的,证券公司应当采取连 控制、作废控制以及领用登记控制等必要措施,加强对重要合同和凭证的管理。证券公司应当建立健全管理、操作流程,确保从事账户见证的工作人员根据客户预约需求向公司逐次登记、领取开户合同,并在客户签署后及时交回归档。

上开户

上开户。是指客户凭有效的数字证书登录证券公司 上开户系统、签署开户相关协议后,证券公司按规定程序为客户办理开户。为保障 上开户客户身份识别的有效性,证券公司采取 上方式为客户办理开户手续,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上开户仅适用于自然人客户本人凭合法有效数字证书的开户申请;证券公司接受客户通过数字证书办理相关业务,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并对数字证书记载的个人信息与账户有关个人信息的一致性进行比对;证券公司应向客户充分揭示 上开户可能面临的风险,并与客户明确约定 上开户方式下双方的权利义务。

5. 通过公证措施加强客户身份识别

证券公司在受理以下开户业务时需要客户出示公证证明文件。

自然人客户委托他人代理开户的,应提供经公证的授权委托文件。

未成年人因继承原因申请开立证券账户的,需出示经公证生效的遗嘱或遗赠抚养协议等证明该未成年人具有合法继承关系的相关书面证明文件。

境外机构投资者应当提交经公证或认证的经办人身份证明材料(中国居民除外)、授权委托书和能够证明授权主体具有合法授权资格的相关证明文件及申请资料。

6. 客户身份有效性的民事协议规制措施

为确保客所提供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确保客户本人使用账户,防止他人利用客户账户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等,义务机构还可以通过在协议中设定客户的相关义务性规定的方式实现反洗钱的目的。

承诺本人使用账户。证券业金融机构在与客户签订相关开户协议时,应明确客户账户仅限客户本人使用,不得出租或转借客户账户。

承诺证件合规信息。客户应为其提交的身份证明文件以及其他开户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和有效性负责。客户信息发生任何变更或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失效、过期的,应及时以义务机构认可的方式进行修改。如因客户未能及时以义务机构认可方式对客户信息进行修改而导致的后果、风险和损失,由客户承担。

承诺妥善保存核心信息。客户应妥善保管身份信息、账户信息、数字证书及账户密码等,不得将相关信息提供或告知他人使用。由于客户对上述信息、数字证书或账户密码的泄露、管理不当或使用不当造成的后果、风险和损失,由客户承担。

违法行为告知。客户应及时关注和核对客户账户中各项交易、资金记录等。如发现有他人冒用、盗用等异常或可疑情况时,应立即办理账户挂失或密码重置手续。

7. 限制账户数量规范账户用途

限制账户数量,规范账户用途是实现反洗钱工作目的的重要手段,也是防范出租、出借账户等非法行为的重要方式。目前允许同一客户开立多个同名资金账户,每个资金账户分别对应一个存管银行,客户的每个资金账户与在对应存管银行开立的客户交易结算资金(以下称客户资金)管理账户、银行结算账户之间,保持一一对应的第三方存管关系。同一客户最多可开立5个资金账户。一个投资者在同一市场最多可以申请开立3个A股账户、封闭式基金账户,只能申请开立1个信用账户、B股账户。

客户指定一个资金账户作为主资金账户,其他资金账户为辅助资金账户。主资金账户用于资金存取、与辅助资金账户进行资金划转、证券交易及清算交收;辅助资金账户仅用于资金存取、与主资金账户进行资金划转。禁止客户在辅助资金账户之间划转资金。客户可自主发起主资金账户与辅助资金账户之间的资金划转,将资金集中到主资金账户进行交易;客户转入主资金账户的资金当日即可用于交易,客户在主、辅资金账户间划转的资金,在资金到账的第二个交易日方可转出。证券公司应对客户在主、辅资金账户之间频繁转账,但未发生证券交易行为的情形进行限制,防范客户非交易目的资金划转。

特殊问题的处理

1. 未成年人开户的处理

未成年人因继承原因申请开立证券账户的,还需提交被继承人死亡证明、该未成年人与被继承人有效亲属关系证明、经公证生效的遗嘱或遗赠抚养协议等证明该未成年人具有合法继承关系的相关书面证明文件。

未成年人尚未办理第二代居民身份证的,其办理开户等账户业务可使用户口簿、出生证明或公安机关等国家有权机关出具的书面证明等身份证明材料,开户系统内有效身份证明文件 码应当录入第二代居民身份证 码。未成年人申请办理开户等账户业务应当由其法定监护人代为办理,法定监护人还应当提供法定监护关系证明材料。

2. 港澳台人员开户的特别注意事项

由于港澳台人员可能同时持有通行证和居住证,因此在为此类人员开立账户时需注意。应遵循一户一码的原则,一个客户只能有一个一码通账户,对此类人员开户时应首先查询客户此前是否已经使用其他证件开立一码通账户,对于已开通一码通账户的,应在投资者已有一码通账户下新开证券子账户。

相关案例

案件事实

2007年1月5日,陈某华在A证券新港中营业部处开立证券交易账户,证券账户为A30×××05(沪A)、00279xxxx(深A),资金账户为30×××60,陈某华为该证券交易账户加挂某银行为证券账户资金托管银行,托管银行账户为36×××30,陈某华绑定的手机 码为137××××。2016年8月17日14时08分36秒,上述证券交易账户通过A证券公司 上交易系统加挂了一个子账户30×××98,并绑定了陈某华名下在B银行鲁山支行(下称B银行鲁山支行)开立的B银行账户62×××27。2016年8月17日14时09分21秒,上述证券交易账户通过手机APP交易渠道申 委托卖出该账户内的股票宏图高科27000股,并交易成功,交易金额为332518元,扣除手续费498.78元、印花税339.14元等,发生金额为331680.08元。2016年8月18日14时18分42秒,上述证券交易账户通过手机APP渠道转出331000元至子账户30×××98。2016年8月24日9时13分32秒,上述证券交易账户通过 上交易将子账户30×××98资金330000元转出至B银行账户62×××27中,之后该银行账户于当日发生转出、取出、收费及消费交易共计329059元。2016年8月24日16时18分,陈某华向公安机关 案称其上述证券交易账户内股票宏图高科27000股被他人卖出,卖出所得331000元被他人转走。2017年3月22日,广州市公安局海珠区分局向陈某华出具《立案告知书》,载明陈某华被盗窃案,该局认为有犯罪事实发生,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且属于管辖范围,现立案侦查。之后,陈某华向一审法院提起本案诉讼。

法院观点

陈某华在A证券新港中路营业部开设股票账户,进行股票交易。A证券新港中路营业部应根据法律、法规和行业要求,采取必要措施防范客户的股票账户被他人侵入、非法操作以及盗卖股票的风险。B银行平顶山分行对在该行开设银行账户的客户身份有审查职责,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的要求,对开户人的身份进行必要的审查核实,尽其对客户的保护义务。法院经审查认定,A证券新港中路营业部未按照中国证券业协会的要求采取必要措施核实客户身份,导致陈某华的股票账户被他人非法加挂子账户及非法添加陈某华的银行账户并遭盗卖股票,B银行平顶山分行未依法依规审查开户人的身份,导致他人非法以陈某华的名义在该行开设银行账户用以作为侵占案涉款项的资金出口。A证券新港中路营业部以及B银行平顶山分行应根据其过错程度,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案涉款项因B银行平顶山分行未尽必要审查义务导致被取走或消费,但案涉证券账户被他人加挂子账户、添加新的银行账户而导致案涉股票被他人盗卖后转至新的银行账户这一后果的发生也与证券公司的过错直接相关。即本案损害的发生是B银行平顶山分行与A证券新港中路营业部两者的侵权行为结合所致。根据现有案情,难以确定A证券新港中路营业部与B银行平顶山分行之间的责任大小,应由两者平均承担责任。认定陈某华自负25%的责任。剩余75%的民事责任应当由A证券新港中路营业部与B银行平顶山分行平均分担。

2. 限制账户交易未及时告知客户引发民事纠纷

案件事实

证券营业部开户回访发现客户预留电话无法接通,限制账户交易,导致客户融资融券账户内股票未能按委托价格成交,客户主张索赔。

2010年3月19日,董某菊(甲方、投资者)向万柳营业部(乙方、营业部)申请开立上海A股、深圳A股证券账户,签署《自然人客户开户档案》、《开户申请表》等材料。《自然人客户开户档案》第四十一条规定:“当甲方重要资料变更时,应及时书面通知乙方,并按乙方要求办理变更手续,第三方存管协议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前款所述甲方重要资料包括但不限于自然人姓名、联系方法、有效证件 码、授权代理人或授权事项、委托交易方式等。”《开户申请表》记载的董某菊的移动电话为189XXXXXXXX,固定电话为0562-282XXXX、0518-8511XXXX。庭审中,董某菊主张0518-8511XXXX 码一直是可以打通的。

2015年5月25日,董某菊(甲方、投资者)向万柳营业部(乙方、营业部)申请开立融资融券账户。《融资融券业务申请表》载明:“董某菊的固定电话为0562-282XXXX,移动电话为189XXXXXXXX。申请人须保证此业务申请表及补充资料中填写内容无误,申 内容真实、准确。除非A证券公司接到有关更改上述资料内容的书面通知,A证券公司有权在任何用途上完全依赖上述资料。”

2015年6月1日,董某菊从普通账户转入融资融券账户69300股韶钢松山股票。2015年6月3日从集合竞价开始委托卖出,董某菊发现69300股韶钢松山不能卖出,账户受限,此时,该股交易价格为11.50元。董某菊电话联系万柳营业部,下午1:57董某菊接到A证券公司回访电话后账户受限问题得到解决。2:04股票全部卖出,最终成交价为10.46元。由于万柳营业部的过错行为导致董某菊每股损失1.04元,共计损失72072元。

万柳营业部称,因董某菊开户时预留电话停机导致电话回访不成功,融资融券账户未激活。

法院观点

法院认为董某菊的损失发生,万柳营业部是否存在过错是本案的焦点。法院认为,就融资融券账户开立,万柳营业部提交了有董某菊签名的业务申请表、合同签署页、征信评价 告,上述材料中,董某菊提供189XXXXXXXX和0562-282XXXX两个 码作为联系电话,万柳营业部表示系因上述两个 码在电话回访中无法接通导致账户未被激活,董某菊亦认可上述两个 码自融资融券账户申请之日起已无法接通,且其亦未特别告知万柳营业部 码变更一事。且《融资融券业务申请表》载明“申请人需保证此业务申请表及补充资料中填写内容无误,申 内容真实、准确……本公司有权在任何用途上完全依赖上述资料”。故,董某菊应就未能提供准确电话 码承担主要责任。

但仍需指出的是,董某菊向万柳营业部提交相关资料的目的在于开立融资融券账户并进行交易,虽万柳营业部在业务申请表中做了风险揭示,但并未明确以书面或口头方式告知董某菊仅填写完成上述材料仍无法使用账户交易,还需电话回访成功。账户是否开立并进行交易属于合同重大事项,万柳营业部应以明确告知的方式更为妥当。虽万柳营业部提交中国证券业协会向证券公司发布的《证券公司开立客户账户规范》的相关规定作为抗辩,但显而易见的是,该规范仅是针对证券公司发布的行业规范,不足以作为万柳营业部与董某菊之间合同行为的抗辩,故本院不予采信。关于赔偿责任承担的问题。董某菊主张万柳营业部就其拟卖出价与实际卖出价之间的差额赔偿损失,根据前述,本院结合全案情况、过错程度,本院将赔偿金额酌定为1万元。

3. 证券公司工作人员内外勾结违反实名制规定

内蒙古证监局发布《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称,经查,发现刘某在担任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包头钢铁大街证券营业部负责人期间,不落实证监会关于账户实名制的监管要求,组织账户出借及配资活动,并为双方提供担保,扰乱证券市场秩序。

经查,某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泰证券)在开展融资融券业务过程中,存在以下问题:为客户与客户、客户与他人之间的融资融券活动提供便利和服务,包括协助资金分配划转,协助“垫资开户”、规避客户适当性管理要求,协助放大两融授信额度等;将客户信用资金账户、信用证券账户提供给他人使用。

4. 控制他人账户操纵证券市场

2016年6月,经郑某星引荐,朱某栋开始与李某卫合作,希望李某卫帮忙在二级市场拿到更多的筹码,并配合其做大上市公司大连某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连某某)市值。郑某星负责与李某卫对接配资合作事宜,双方签订理财协议。合作模式是上海某兴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兴集团)向李某卫提供配资保证金,李某卫负责从场外配资并操作账户交易“大连某某”。2016年11月中旬,李某卫要求上市公司发布利好消息配合其操作。2016年12月上旬,朱某栋相继决策发布2016年度利润分配高送转公告和大连某某大股某隆磁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磁材)二级市场增持公告。

2016年6月28日至2017年3月2日,某兴集团、李某卫累计控制使用461个账户(包括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等25个机构账户以及436个个人账户,以下合称账户组),在155个交易日交易“大连某某”。大连某某于2017年12月6日复牌后,股价连续跌停,至12月11日盘中打开跌停,之后账户组陆续卖出大连某某股票。某兴集团、李某卫在交易大连某某过程中多次利用资金优势,拉抬股价,在自己控制的账户之间交易,虚假申 ,以及利用信息优势操纵股价。2016年6月28日至2017年3月1日,大连某某累计上涨114.32%,偏离同期中小板综指112.46%。2017年3月2日,大连某某停牌并发布公告启动重大资产重组。2017年12月6日,上市公司复牌后,账户组陆续卖出涉案股票,截至2018年3月28日,合计亏损5.51亿元。

5. 通过邮寄方式违规为机构客户开立账户

经查,某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安外大街证券营业部存在以下问题:一是违规为机构客户通过邮寄资料方式开立账户;二是客户的账户资料用印缺失、日期涂改;三是采用违规手段为客户开户申请单套印印章等。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公司内部控制指引》第29条、《关于加强证券经纪业务管理的规定》第3条的相关规定,反映出营业部存在内部控制不完善的问题。根据《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70条的规定,监管部门对该营业部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要求该营业部健全完善内部控制机制,规范客户账户开立,严格开户流程,加强客户档案管理。对存在问题予以整改,并对相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

6. 接入第三方软件违规开户

2012年5月,某证券长沙黄兴中路营业部接入上海XX软件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 关。同年11月,某证券上海延安西路营业部接入杭州某某 络技术服务有限责任公司HOMS系统(以下简称HOMS系统)。2015年初,浙江核新某某顺 络信息股份有限公司资管系统(以下简称某某顺资管系统)接入某证券。对于上述外部接入的第三方交易终端软件,某证券或者未进行软件认证许可,或者未对外部系统接入实施有效管理,对相关客户身份情况缺乏了解。监管部门调查发现,某证券客户中有284个主账户涉及接入HOMS系统等外接系统。某证券未按要求采集客户交易终端信息,未能确保客户交易终端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一致性、可读性,未采取可靠措施采集、记录与客户身份识别有关的信息。同时,某证券在已知悉并关注HOMS系统等外接系统存在引发违规配资及账户实名等风险的情况下,未实施有效的了解客户身份的回访、检查等程序。

综上,监管部门认为某证券未按照《证券登记结算管理办法》、《关于加强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客户交易终端信息等客户信息管理的规定》、《中国证监会关于加强证券经纪业务管理的规定》、《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证券账户管理规则》等规定对客户的身份信息进行审查和了解,违反了《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的规定,构成《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四条第(四)项所述的行为,违法获利7,862,735.62元。

李云飞,法学博士,高级经济师,中国行为法学会金融法律行为研究会理事,中国北海国际仲裁院仲裁员,北京京师律师事务所专业委员会执行主任,西南政法大学专任教师。曾在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稳定局、中国人民银行重庆营业管理部等单位工作锻炼,参与多项反洗钱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制定和相关系统的搭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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