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中,易启点公司明知抖音平台的抖音 和抖音口播水印是其独特的署名方式,却通过开发软件的方式帮助他人去除上述标记,扰乱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法院通过综合考察被控行为对原告造成的损害、对竞争秩序的破坏程度等因素,认定被控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对于短视频领域的市场竞争行为具有良性的引导作用。
案 :(2021)闽02民初1268
案情简介:
原告北京微播视界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微播视界公司)与被告厦门易启点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易启点公司)因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向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争议焦点:易启点公司的被诉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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