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例!桂林一男子出售可“翻墙”VPN软件 非法获利百万余元被公诉

关键词

“翻墙”VPN

随着全球化的持续深入和科技的迅猛发展, 络全球化成为当今时代新的热点。 络在为我们的生活提供便捷的同时,也带来了相关的风险和挑战,出现了一系列新型 络犯罪。

近日,一男子杨某某出售可“翻墙”VPN软件获利达百万余元。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对桂林市首例杨某某提供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案向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案情回顾

2019年6月至2020年12月期间,犯罪嫌疑人杨某某在其租住的桂林市七星区穿山街道办事处某出租房内,通过搭建vocloud.in、wikicc.co、links.cc、soulscloud.net、uncube.in等 站,向魏某某、吴某等人出售具有“翻墙”功能的VPN软件使用权限,并从中牟利。

VPN普遍存在于我们的日常生活、工作中、用户众多,上述 站出售的VPN软件均具有避开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措施,能够绕开我国互联 防火墙的监管,具有非法访问境外互联 站的功能。

经审查,在2019年6月1日至2020年12月30日期间,犯罪嫌疑人杨某某通过出售VPN软件非法获利高达1086461.86元,涉案金额大,情节严重。日前桂林市七星人民检察院决定以提供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向法院起诉犯罪嫌疑人杨某某。

VPN一般指虚拟专用 络,是“翻墙”软件的常用技术,外 201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规定,专用电信 络经营必须取得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2017年起,国家开始对VPN的无证运营展开专项治理活动,未经电信主管部门批准,不得自行建立或租用VPN。若公民个人私自建立VPN,并以此牟利达到一定数额或向他人提供该软件达到一定人次等,属于情节严重,将受到刑事处罚。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八十五条第三款【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提供专门用于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工具,或者明知他人实施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违法犯罪行为而为其提供程序、工具,情节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程序、工具,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条第三款规定的“专门用于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工具”:

(一)具有避开或者突破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措施,未经授权或者超越授权获取计算机系统数据的功能的;

(二)具有避开或者突破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措施,未经授权或者超越授权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实施控制的功能的;

(三)其他专门设计用于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的程序、工具。

《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是指由计算机及其相关和配套的设备、设施(含 络)构成的,按照一定的应用目标和规则对信息进行采集、加工、存储、传输、检索等处理的人机系统。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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