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岸析法|信息 络传播权侵权之深度链接

深度链接,又称内链、深层链接,是指设链 站所提供的链接服务使得用户在未脱离设链 站页面的情况下,即可感知被链接 站上的作品内容,此时页面地址栏里显示的是设链 站的 址,而非被链接 站的 址。但该作品并非储存于设链 站,而是储存于被链接 站。换言之,设链者以自己的 页外观形式呈现其他 页所拥有的作品内容,并且对于这些内容,设链者并没有在服务器上储存下来,只是提供指引链接。

深度链接作为链接方式的一种,被广泛应用于互联 领域。因深度链接引发的著作权侵权案件也是层出不穷。下面我们通过一个案例,来了解深度链接行为是否侵权作品的信息 络传播权。

案情概述

腾讯公司享有电视剧《北京爱情故事》的独占信息 络传播权,并通过“腾讯视频”向 络用户提供视频播放服务。腾讯视频设置有防盗链技术措施,对其视频剧集的播放地址通过加密予以保护。真彩公司开发运营的“千寻影视“ 络视频软件未经腾讯公司许可,破坏了腾讯公司视频播放地址加密保护措施,通过深度链接的方式,对外提供视频播放服务。腾讯公司认为真彩公司的行为侵害其对作品享有的信息 络传播权,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裁判

案例评析

对于上述链接行为的法律定性,存在用户感知标准和服务器标准两种观点。

采用服务器标准,使得深度链接行为难以受到规制,但我们可以通过其他方法实现。当设链者知道被链作品在被链 站上的传播未经许可时,设链行为构成信息 络传播权的间接侵权。如果被链作品在被链 站上的传播经过许可,此时的设链行为,需要根据具体情况分析。如果被链 站没有设置技术措施,来阻止用户访问,则设链行为不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侵犯著作权的行为,但有可能构成不正当竞争。如果被链 站采用了技术措施,防止用户在未付费等情况下去访问作品,那么对这种作品设置深度链接的前提一定是规避技术措施,所以对于该设链行为应当以破坏技术措施来定性。

参考案例:

(2018)沪73民终319

胡林昌,毕业于西安电子科技大学计算机学院,清华大学核能与核技术工程硕士,先后在天地阳光通信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亿阳信通软件研究院、同方威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担任软件工程师,2021年通过国家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现于北京知岸律师事务所实习。

北京知岸律师事务所是一家以知识产权为核心,同时提供资本市场、企业并购、公司合规、劳动争议等民商事业务的综合性律师事务所。

知岸所始终坚持研究与实务并重,秉承“专注、卓越、勤勉、诚信”的执业理念,竭诚为客户量身定制全方位、多层次、高效综合的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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