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曹某和刘某,一个毕业于计算机专业,一个在外地某大学就读,他们利用掌握的知识技能接单“完善”一个诈骗软件。近日,普陀检察院以诈骗罪对两人提起公诉,最后两人分别获刑。
案件回顾
“投资软件”骗走她166万余元
事情还得从2020年11月说起,普陀沈家门的杨某向普陀警方 案,称她在 上认识了一名“投资老师”,下载了对方推荐的一款APP,据说这是一个投资货币的软件。
下载完这款APP的前5天里,杨某往里投资充值8.6万余元,获利6.6万余元,其中的20%作为佣金转给了“投资老师”,也就是说短短5天里她净赚5.3万余元。
同时,8.6万余元本金也提现成功,杨某就此对这款软件深信不疑。“投资老师”又说,第二天平台有奖励活动,投入多获利也多。接下来2天,杨某连续多笔大额充值。但随后,她充进去的钱无法提现,“投资老师”则把她拉黑了。
据普陀检察院调查统计,前后7天里,杨某一共充值320.9万余元,提现154.7万余元,实际受骗金额约166万余元。
接单修改 站发现是诈骗 站
普陀警方当时接到 案后,侦查发现云南籍男子曹某和四川籍在校大学生刘某有重大作案嫌疑。2020年底,两人先后落 。
归案后,曹某交代,他是学计算机专业的,平时在家接一些 站修改的活赚钱,其中一个单子是给一个 站增加一些功能,完成后再封装成APP。因为自己技术不够,他把这个单子分包给了 友刘某做,他向其支付辛苦费。
刘某修改 站功能时,发现它很可能是用来实施 络诈骗的。刘某交代称,对方要求他增加一些正规 站不会有的功能,其实这个 站用户的充值都是直接把钱打到私人银行账户,没有第三方支付平台; 站表面上看上去是一个黄金、白银、外汇等期货的交易系统,但实际上用户提现时, 站打不打钱给用户是由 站运营者决定的,因此他感觉这是个诈骗平台。
明知是诈骗软件依然提供技术服务
刘某将这一猜测告诉了曹某,曹某也觉得正在做的这个单子是诈骗软件,但两人都没有罢手,依然为该软件提供技术服务。在刘某修改或增添了部分功能后,这个投资 站用户的盈亏都可以由 站后台控制,后台还有随意修改客户资金数额并进行冻结的权限。完成 站修改后,曹某将 站封装成APP传给客户,之后APP出现一些小故障,也由其解决。
刘某交代称,当时法律意识淡薄,觉得自己不是实际操纵软件的人,也没有直接实施诈骗,而别人就算利用这个软件诈骗得手,他也没有从中拿过分成,因此觉得这件事和自己没有什么关系。他只是提供技术服务,而技术是“中立”的。
“技术中立”不成立两人被判刑
对于曹某和刘某两人辩解的“技术中立”,普陀检察院检察官认为,技术是否中立,要从功能、责任、价值等方面进行综合判断,对于软件而言,当软件开发者在开发某个软件时,专门赋予该软件实施违法犯罪的功能,它就带上了开发者的“恶意”。
曹某、刘某两人修改的软件,本身就具有被他人利用进行开设赌场、 络诈骗等犯罪活动的功能,为互联 黑灰产业链条提供了“温床”,并不属于“技术中立”的范畴。同时,检察官通过对两人QQ、微信聊天记录的筛查,发现他们在案发前长期为赌博 站、博彩 站等黑灰产业提供技术支持,主观恶性明显。
检察官有话说
检察官介绍,“两高一部”《关于办理电信 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也规定,“明知他人实施电信 络诈骗犯罪,制作、销售、提供‘木马’程序和‘钓鱼软件’等恶意程序的,以共同犯罪论处。”
检察官认为,曹某、刘某两人明知他人实施电信 络诈骗,仍提供钓鱼 站封装而成的恶意程序,应当以诈骗罪的共犯论处。
日前,普陀法院一审判决曹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2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刘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并处罚金1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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