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创新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高新技术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税局汇总及热点问答

科技创新类企业所得税

优惠政策汇编

创新是引领发展的第一动力!近年来,为推进科技创新,促进产业优化升级,党中央、国务院出台了一系列税费支持政策,持续加大减税降费力度。小编为您整理了支持科技创新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赶紧对照看看2021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您可以申 享受哪些优惠吧!

No.

01

研究开发费用企业所得税

税前加计扣除

【优惠内容】

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150%摊销。

在2018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在上述期间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

制造业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1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1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

No.

02

企业委托研究开发费用

税前加计扣除优惠

【优惠内容】

1.企业委托境内外部机构或个人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按照费用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委托方研发费用并计算加计扣除,受托方不得再进行加计扣除。

2.委托境外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按照费用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委托方的委托境外研发费用。委托境外研发费用不超过境内符合条件的研发费用三分之二的部分,可以按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加计扣除。

No.

03

国家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

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优惠内容】

国家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No.

04

经认定为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

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优惠内容】

对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No.

05

服务贸易类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

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优惠内容】

对经认定的服务贸易类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No.

06

软件产业所得税优惠

【优惠内容】

1.国家鼓励的软件企业,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2.国家鼓励的重点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软件企业,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接续年度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3.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的职工培训费用,应单独进行核算并按实际发生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4.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00 )规定取得的即征即退增值税款,由企业专项用于软件产品研发和扩大再生产并单独进行核算,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5.外购的软件,凡符合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确认条件的,可以按照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进行核算,其折旧或摊销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2年(含)。

No.

07

集成电路产业所得税优惠

【优惠内容】

1.2020年1月1日起,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线宽小于28纳米(含),且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或项目,第一年至第十年免征企业所得税;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线宽小于65纳米(含),且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或项目,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六年至第十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线宽小于130纳米(含),且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或项目,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2.2020年1月1日起,国家鼓励的线宽小于130纳米(含)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属于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清单年度之前5个纳税年度发生的尚未弥补完的亏损,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总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10年。

3.2020年1月1日起,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设计、装备、材料、封装、测试企业,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4.2020年1月1日起,国家鼓励的重点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接续年度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5.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职工培训费用,应单独进行核算并按实际发生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6.外购的软件,凡符合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确认条件的,可以按照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进行核算,其折旧或摊销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2年(含)。

7.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的生产设备,其折旧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3年(含)。

No.

08

符合条件的动漫企业享受国家现行

鼓励软件产业发展的企业所得税优惠

【优惠内容】

经认定的动漫企业自主开发、生产动漫产品,可申请享受国家现行鼓励软件产业发展的所得税优惠政策。即在2017年12月31日前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享受至期满为止。

No.

09

高新技术企业或科技型中小企业

弥补亏损年限延长至10年

【优惠内容】

自2018年1月1日起,当年具备高新技术企业或科技型中小企业资格的企业,其具备资格年度之前5个年度发生的尚未弥补完的亏损,准予结转以后年度弥补,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10年。

No.

10

技术转让所得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

【优惠内容】

居民企业的年度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居民企业转让5年(含)以上非独占许可使用权取得的技术转让所得,纳入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技术转让所得范围。

所称技术,包括专利(含国防专利)、计算机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植物新品种权、生物医药新品种,以及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的其他技术。其中,专利是指法律授予独占权的发明、实用新型以及非简单改变产品图案和形状的外观设计。

居民企业从直接或间接持有股权之和达到100%的关联方取得的技术转让所得,不享受技术转让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No.

11

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科技企业

孵化器)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优惠内容】

符合非营利组织条件的科技企业孵化器的收入,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有关税收政策规定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No.

12

创业投资企业按投资额的

一定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

【优惠内容】

1.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的,可以按照其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2.公司制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直接投资于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型企业满2年(24个月)的,可以按照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公司制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3.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24个月)以上,该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的法人合伙人可按照其对未上市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额的70%抵扣该法人合伙人从该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分得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4.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直接投资于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型企业满2年的,该合伙创投企业的法人合伙人可以按照对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型企业投资额的70%抵扣法人合伙人从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分得的所得;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No.

13

企业以技术成果投资入股递延缴纳

企业所得税优惠

【优惠内容】

企业以技术成果投资入股到境内居民企业,被投资企业支付的对价全部为股票(权)的,企业可选择继续按现行有关税收政策执行,也可选择适用递延纳税优惠政策。

技术成果投资入股,是指纳税人将技术成果所有权让渡给被投资企业、取得该企业股票(权)的行为。

特此奉上思维导图一张

快来看看您符合哪一项优惠吧~~

高新技术企业

所得税优惠政策全攻略

一、优惠政策主要内容

政策概述

1.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2.自2018年1月1日起,当年具备高新技术企业资格(以下统称资格)的企业,其具备资格年度之前5个年度发生的尚未弥补完的亏损,准予结转以后年度弥补,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10年。

享受优惠时间

预缴享受、汇缴享受。

认定渠道

申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企业通过“广东省科技业务管理阳光政务平台”办理。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

1.企业申请认定时须注册成立一年以上;

2.企业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获得对其主要产品(服务)在技术上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知识产权的所有权;

3.对企业主要产品(服务)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技术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4.企业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0%;

5.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实际经营期不满三年的按实际经营时间计算,下同)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

(1) 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5%;

(2)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至2亿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4%;

(3) 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2亿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

6.近一年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同期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60%;

7.企业创新能力评价应达到相应要求;

8.企业申请认定前一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

特别提醒高新技术企业享受优惠政策期间也需符合认定条件。

二、申 指引

具备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纳税人在办理2021 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 时必须填写《A000000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 基础信息表》和《A107041高新技术企业优惠情况及明细表》,当年申 享受“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优惠的企业需要填 《A107040减免所得税优惠明细表》,如有符合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条件的费用,还需填 《A107010免税、减计收入及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和《A107012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

(一)《A000000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 基础信息表》

纳税人根据申 所属期年度拥有的有效期内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情况,填 本项目下的“211-1”“211-2”“211-3”“211-4”。在申 所属期年度,如企业同时拥有两个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则两个证书情况均应填 。

特别提醒:纳税人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有效期内,无论是否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均应在A000000填 此项。

例如:甲企业2018年10月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有效期3年,2021年再次参加认定并于2021年11月取得新高新技术企业证书,纳税人在进行2021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 时,应将两个证书的“编 ”及“发证时间”分别填入“211-1”“211-2”“211-3”“211-4”项目中。

(二)《A107041高新技术企业优惠情况及明细表》

1.11-13行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科技人员数均按照全年月平均数计算。

月平均数=(月初数+月末数)÷2

全年月平均数=全年各月平均数之和÷12

2.第24行“可计入研发费用的其他费用”:填 纳税人为研究开发活动所发生的其他费用中不超过研究开发总费用的20%的金额(有别于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限额)。该行取第17行至第22行之和×20%÷(1-20%)与第23行的孰小值。

举例:第17+18+…+22行=160万,则24行不应超过160 ÷(1-20%) ×20%=40万:

如果23行小于40万元,则24行按23行填写

如果23行大于40万元,则24行填写40万元

3.第25行“委托外部研发费用”:按照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委托方研发费用总额。

4.第28行“可计入研发费用的境外的外部研发费用”:根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等规定,纳税人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即境外发生的研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超过40%。本行填 (第17+18+…+22+23+26行)÷(1-40%) ×40%与第27行的孰小值。

(三)《A107010免税、减计收入及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2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

如企业发生的研发费用符合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规定,可以同时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优惠。通过《A107012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填列,其51行填列至《A107010免税、减计收入及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的第26行或第27行。

温馨提示:高新技术企业资格,不是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前提条件,只要符合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条件的企业均可扣除。

三、主要参考政策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

2.《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32 )

3.《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195 )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24 )

5.《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亏损结转年限的通知》 (财税〔2018〕76 )

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亏损结转弥补年限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5 )

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

政策全攻略

一、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主要内容

1.一般企业研发费用按75%加计扣除

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在2023年12月31日前,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

企业为获得创新性、创意性、突破性的产品进行创意设计活动而发生的相关费用,可以按照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规定进行税前加计扣除。

2.制造业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提高到100%

制造业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1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1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

3.10月份预缴申 可提前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

(1)从2021年1月1日起,企业10月份预缴申 当年第3季度(按季预缴)或9月份(按月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可以自行选择就当年上半年研发费用享受加计扣除优惠政策。企业也可以选择10月份预缴时,对上半年研发费用不享受加计扣除优惠,统一在次年办理汇算清缴时享受。

(2)2021年度,企业10月份预缴申 第3季度(按季预缴)或9月份(按月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可以自主选择就前三季度研发费用享受加计扣除优惠政策。对10月份预缴申 期未选择享受优惠的,可以在2022年办理2021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统一享受。

4.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提高到100%(有效期2022年起,不适用于2021年度汇算清缴)

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2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2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

科技型中小企业条件和管理办法按照《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国科发政〔2017〕115 )执行。

二、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适用范围

1.适用行业

除烟草制造业、住宿和餐饮业、批发和零售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娱乐业以外,其他企业均可享受。

上述行业以《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GB/T4754-2017)》为准,并随之更新(注:《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从2017年10月1日起实施)。

不适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行业的企业,是指以所列行业业务为主营业务,其研发费用发生当年的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按税法第六条规定计算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和投资收益的余额50%(不含)以上的企业。

2.适用活动

企业为获得科学与技术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产品(服务)、工艺而持续进行的具有明确目标的系统性活动。

下列活动不适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

(1)企业产品(服务)的常规性升级。

(2)对某项科研成果的直接应用,如直接采用公开的新工艺、材料、装置、产品、服务或知识等。

(3)企业在商品化后为顾客提供的技术支持活动。

(4)对现存产品、服务、技术、材料或工艺流程进行的重复或简单改变。

(5)市场调查研究、效率调查或管理研究。

(6)作为工业(服务)流程环节或常规的质量控制、测试分析、维修维护。

(7) 会科学、艺术或人文学方面的研究。

三、研发费用归集范围

1.人员人工费用

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以及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用。

2.直接投入费用

(1)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

(2)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不构成固定资产的样品、样机及一般测试手段购置费,试制产品的检验费。

(3)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运行维护、调整、检验、维修等费用,以及通过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租赁费。

3.折旧费用

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

4.无形资产摊销

用于研发活动的软件、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包括许可证、专有技术、设计和计算方法等)的摊销费用。

5.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新药研制的临床试验费、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

6.其他相关费用

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如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专家咨询费、高新科技研发保险费,研发成果的检索、分析、评议、论证、鉴定、评审、评估、验收费用,知识产权的申请费、注册费、代理费,差旅费、会议费等。此项费用总额不得超过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总额的10%。

其他相关费用限额的计算

(1)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同时开展多项研发活动的,由原来按照每一研发项目分别计算“其他相关费用”限额,改为统一计算全部研发项目“其他相关费用”限额。

企业按照以下公式计算《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 )第一条第(一)项“允许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第6目规定的“其他相关费用”的限额,其中资本化项目发生的费用在形成无形资产的年度统一纳入计算:

全部研发项目的其他相关费用限额=全部研发项目的人员人工等五项费用之和×10%/(1-10%)

“人员人工等五项费用”是指财税〔2015〕119 文件第一条第(一)项“允许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第1目至第5目费用,包括“人员人工费用”“直接投入费用”“折旧费用”“无形资产摊销”和“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新药研制的临床试验费、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

(2)当“其他相关费用”实际发生数小于限额时,按实际发生数计算税前加计扣除额;当“其他相关费用”实际发生数大于限额时,按限额计算税前加计扣除额。

四、委托研发与合作研发

1.委托研发

企业委托外部机构或个人开展研发活动发生的费用,可按规定税前扣除;加计扣除时按照研发活动发生费用的80%作为加计扣除基数。委托个人研发的,应凭个人出具的发票等合法有效凭证在税前加计扣除。

“研发活动发生费用”是指委托方实际支付给受托方的费用。

委托方委托关联方开展研发活动的,受托方需向委托方提供研发过程中实际发生的研发项目费用支出明细情况。

无论委托方是否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受托方均不得加计扣除。

委托境外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按照费用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委托方的委托境外研发费用。委托境外研发费用不超过境内符合条件的研发费用三分之二的部分,可以按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加计扣除。

可加计扣除的委托境外进行研发活动不包括委托境外个人进行的研发活动。

2.合作研发

企业共同合作开发的项目,由合作各方就自身实际承担的研发费用分别计算加计扣除。

委托研发与合作研发项目的合同应到科技主管部门登记。

五、其他规定

1.企业取得作为不征税收入处理的财政性资金用于研发活动所形成的费用或无形资产,不得计算加计扣除或摊销。

2.企业取得的政府补助,会计处理时采用直接冲减研发费用方法且税务处理时未将其确认为应税收入的,应按冲减后的余额计算加计扣除金额。

3.失败的研发活动所发生的研发费用可享受税前加计扣除政策。

4.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形成无形资产的,其资本化的时点与会计处理保持一致。

六、会计核算与管理要求

1.企业应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要求,对研发支出进行会计处理;同时,对享受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按研发项目设置辅助账,准确归集核算当年可加计扣除的各项研发费用实际发生额。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进行多项研发活动的,应按照不同研发项目分别归集可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

研发支出辅助账样式规定: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2015年第97 )发布的研发支出辅助账和研发支出辅助账汇总表样式(以下简称2015版研发支出辅助账样式)继续有效。另增设简化版研发支出辅助账和研发支出辅助账汇总表样式(以下简称2021版研发支出辅助账样式)。

(2)企业按照研发项目设置辅助账时,可以自主选择使用2015版研发支出辅助账样式,或者2021版研发支出辅助账样式,也可以参照上述样式自行设计研发支出辅助账样式。

企业自行设计的研发支出辅助账样式,应当包括2021版研发支出辅助账样式所列数据项,且逻辑关系一致,能准确归集允许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

2.企业应对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分别核算,准确、合理归集各项费用支出,对划分不清的,不得实行加计扣除。

七、申 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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