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际税负超3%即征即退
1.销售自行开发的软件产品
为促进软件板块发展,推动我国信息化建设,《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00 )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适用税率(2018年5月1日前为17%,2018年5月1日至2019年3月31日为16%,2019年4月1日起为13%)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软件产品即征即退政策最早的起始执行期限可追溯至2000年6月24日。
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税额的计算分为三个步骤:
第一步,以当期软件产品销项税额减去当期软件产品可抵扣进项税额,计算当期软件产品增值税应纳税额;
第二步,以当期软件产品销售额乘以3%,计算当期软件产品按政策规定增值税应负担税额;
第三步,比较前两步计算结果,如应纳税额大于应负担税额,即征即退税额大于零,税务机关应按规定及时办理退税。
超额税负即征即退政策下,销售额准确计算,对应退税额的确定至关重要。具体计算时需要关注两点:
一是,嵌入式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税额,在计算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销售额时,需剔除当期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的销售额。
二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销售软件产品的同时销售其他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对于无法划分的进项税额,应按照实际成本或销售收入比例确定软件产品应分摊的进项税额;对专用于软件产品开发生产设备及工具的进项税额,不得进行分摊。
此外,将进口软件产品进行本地化改造后对外销售,其销售的软件产品也可享受此项即征即退政策。所谓本地化改造,是指对进口软件产品进行重新设计、改进、转换等,不包括单纯对进口软件产品进行汉字化处理情形。
2.销售软件产品同时收取的培训费、维护费等费用
实务中,销售软件产品通常会发生一定的培训和后续维护费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政策的通知》规定,纳税人销售软件产品并随同销售一并收取的软件安装费、维护费、培训费等收入,应按照增值税混合销售的有关规定征收增值税,并可享受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3.动漫企业销售其自主开发生产的动漫软件
为促进我国动漫产业发展,《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动漫产业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规定,对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动漫企业销售其自主开发生产的动漫软件,按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
自主开发生产的动漫软件,指动漫企业自主创作、研发、设计、生产、制作、表演的,以创意为核心,以动画、漫画为表现形式,包含动漫图书、 刊、电影、电视、音像制品、舞台剧和基于现代信息技术传播手段的动漫新品种等动漫直接产品。
界定享受即征即退的动漫软件,需要关注两个必须,即必须是自主开发生产的,不包括既无自主知识产权,也无核心竞争力的简单外包、制造和模仿的动漫产品;必须是动漫直接产品,不包含与动漫形象有关的服装、游戏、玩具等衍生产品。
动漫产业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最早的起始执行期限可追溯至2009年1月1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动漫产业增值税政策的通知》已将该政策执行期限延至2020年12月31日。
4.提供管道运输服务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第二条第(一)项规定,一般纳税人提供管道运输服务,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所称增值税实际税负,是指纳税人当期提供应税服务实际缴纳的增值税额占纳税人当期提供应税服务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的比例。
5.有形动产融资租赁及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
融资租赁属于租赁服务,而融资性售后回租属于贷款服务,此项即征即退政策仅限于有形动产的融资租赁和融资性售后回租。文件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第二条第(二)项规定,经人民银行、银监会或者商务部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和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的,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适用该项即征即退政策需要关注三点:
一是,纳税人必须具备融资租赁经营资质,即商务部授权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和国家经济技术开发区批准的从事融资租赁业务和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的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
二是,销售额是差额计算的。经批准从事融资租赁服务业务的试点纳税人,提供融资租赁服务的销售额,是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借款利息(含外汇借款和人民币借款利息)、发行债券利息和车辆购置税后的余额;提供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的销售额,是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不含本金),扣除对外支付的借款利息(包括外汇借款和人民币借款利息)、发行债券利息后的余额。
三是,租赁公司实收资本必须大于1.7亿。与之前的政策相比,对纳税人的注册资本金额要求调整为实收资本金额,并对未达标的纳税人给予3个月的过渡期。具体规定如下,经批准从事融资租赁服务业务的试点纳税人,2016年5月1日后实收资本达到1.7亿元的,从达到标准的当月起享受即征即退;2016年5月1日后实收资本未达到1.7亿元但注册资本达到1.7亿元的,在2016年7月31日前仍可按照上述规定执行,2016年8月1日后开展的有形动产融资租赁业务和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不得享受即征即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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