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辖权异议|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还是劳务派遣合同?

管辖权异议是法律赋予当事人的一项法定权利。在诉讼实践中,管辖权异议被滥用的情况屡见不鲜,是被告拖延诉讼的“标准动作”。但如果确有适当理由,正确合理的提出管辖权异议,既尊重司法权威,又能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变被动为主动。

管辖权异议和应诉管辖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

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当事人未提出管辖异议,并应诉答辩的,视为受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但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

基本案情

GX公司与HD公司于2017年6月底签订《HD软件开发服务项目劳务派遣协议书》(以下简称《劳务派遣协议书》),约定GX公司接受HD公司委托,为HD公司提供软件开发服务,项目包含并不限于设施设备平台二期项目,双方合作模式为人员外派和项目程序开发服务外包结合的形式。合作建立之后,GX公司按照HD公司要求为HD公司提供服务,但HD公司并未按照约定向GX公司支付服务费用。

截止目前,HD公司仍拖欠GX公司2017年5月份、6月份和12月份服务费,共计840,118.18元。GX公司起诉至法院,要求1. HD公司向GX公司支付服务费840,118.18元;2. HD公司向GX公司支付违约金(以840,118.18元为基数,以30%/年为基准,自起诉之日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

HD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原审法院的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应移送至有管辖权的广东省深圳市的人民法院管辖。事实和理由:GX公司与HD公司签订的合同名称和主要内容均是劳务派遣,而非知识产权争议。GX公司的诉讼请求并非针对软件开发权益,仅是对劳务派遣服务费及违约金的追讨,本案应为劳务派遣合同纠纷。根据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本案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均在广东省深圳市,应由广东省深圳市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或是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管辖。综上,请求驳回GX公司起诉,或将本案移送至广东省深圳市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管辖。

一审判决

根据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虽然涉案合同的名称为劳务派遣协议书,但该合同约定甲方(HD公司)委托乙方(GX公司)提供软件开发服务,双方的合作模式为人员外派和项目程序开发服务外包相结合,人员派遣业务亦包含了技术开发服务,合同履行过程中涉及计算机软件开发标的是否完成、完成程度、是否符合标准等技术性问题,因此,本案属于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第一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知识产权法院管辖所在市辖区内的第一审计算机软件民事案件。

本案中,GX公司因计算机软件开发纠纷向原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HD公司支付服务费及违约金,为金钱给付之诉,而GX公司住所地位于上海市长宁区,属原审法院辖区,原审法院据此对本案享有管辖权。

裁定:驳回HD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HD公司不服,提出上诉,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审理。

二审判决

二审的争议焦点为:(一)本案纠纷属于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还是劳务派遣合同纠纷;(二)本案管辖法院的确定。

(一)本案纠纷属于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还是劳务派遣合同纠纷

双方签订的《劳务派遣协议书》虽然约定由GX公司为HD公司提供软件开发服务,但是合同的主要条款约定的是关于委托派遣人员、派遣期间、派遣人员的级别评估及结算单价等内容,并未对软件开发的相关权利义务作出明确约定。该协议项下的费用支付以HD公司所确认的派遣人员的实际评估及级别为主要依据,而非以某个软件开发完成作为结算条件,显然该协议未涉及到具体的软件开发任务,系劳务派遣协议。

因此,涉案协议为派遣能够提供专业开发和技术顾问服务人员的劳务派遣协议,并非具体的计算机软件开发协议,故本案纠纷不是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而是劳务派遣合同纠纷。因劳务派遣合同纠纷不属于知识产权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故原审法院对本案不具有管辖权。

(二)本案管辖法院的确定问题

本案双方当事人虽然约定了仲裁,但是约定的仲裁机构为两个以上,双方未能达成一致,故仲裁协议无效。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该规定所称“争议标的”是指当事人诉讼请求所指向的具体合同义务。诉讼请求为给付金钱的,不应简单地以诉讼请求指向金钱给付义务而认定争议标的即为给付货币,而应根据合同具体内容明确其所指向的合同义务。

本案系劳务派遣合同纠纷,当事人在本案中诉请履行的义务是支付劳务派遣服务费,故可以以此确定合同履行地为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上海市为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的合同履行地,本案可由上海市相关有劳务派遣合同纠纷管辖权的基层法院审理。GX公司住所地位于上海市长宁区,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对该案具有管辖权。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本案中,虽然原审法院对本案不具有管辖权,但GX公司选择在上海市的人民法院起诉,故本案应由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管辖。HD公司住所地等其他管辖连结点的存在,并不影响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对本案行使管辖权。HD公司主张将本案移送至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审理的上诉理由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HD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上诉理由部分成立,原审法院对本案不具有管辖权。原审裁定结论错误,本院予以纠正。

风险提示

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不要忽视争议解决方式的约定,如果约定仲裁解决争议,则需要明确仲裁机构的名称;如果约定诉讼解决争议,则不能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以书面协议的形式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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