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纳税人生产企业为境外单位提供完全在境外消费的软件服务,是否可以申请退税?
答:一、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 )附件4《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的规定》规定:“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称境内)的单位和个人销售的下列服务和无形资产,适用增值税零税率:
……
(三)向境外单位提供的完全在境外消费的下列服务:
……
5.软件服务。
……”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退(免)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1 )规定:“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简称境内)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提供适用增值税零税率的应税服务,实行增值税退(免)税办法。
……
第四条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退(免)税办法包括免抵退税办法和免退税办法,具体办法及计算公式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 )有关出口货物劳务退(免)税的规定执行。
……”
因此,一般纳税人生产企业为境外单位提供完全在境外消费的软件服务,可以按照免抵退方法申请退税。
个人出售取得满两年的车位是否可以免征增值税?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 )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规定:“五、个人将购买不足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5%的征收率全额缴纳增值税;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增值税。上述政策适用于北京市、上海市、广州市和深圳市之外的地区。
……”
因此,车位不属于住房范围,个人销售车位不能免征增值税。
纳税人向海关特殊监管区内的单位提供设计服务,是否属于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的适用范围?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退(免)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1 )第三条规定:“从境内载运旅客或货物至国内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及场所、从国内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及场所载运旅客或货物至国内其他地区或者国内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及场所,以及向国内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及场所内单位提供的研发服务、设计服务,不属于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适用范围。”
另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跨境应税行为增值税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9 )第三条规定:“纳税人向国内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属于跨境应税行为,应照章征收增值税。”
因此,向海关特殊监管区内的单位提供设计服务,不属于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的适用范围。
一般纳税人购进大豆油生产其他食品,其进项是否可以按照农产品相关政策进行加计抵扣?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部分货物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国税发〔1993〕151 )规定:“二、食用植物油
植物油是从植物根、茎、叶、果实、花或胚芽组织中加工提取的油脂。
食用植物油仅指:芝麻油、花生油、豆油、菜籽油、米糠油、葵花籽油、棉籽油、玉米胚油、茶油、胡麻油,以及以上述油为原料生产的混合油。”
另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7 )规定:“二、纳税人购进农产品,按下列规定抵扣进项税额:
……
(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期间,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受托加工17%税率货物的农产品维持原扣除力度不变。”
因此,大豆油属于食用植物油,不属于农产品范畴,其进项不能按农产品相关政策进行加计抵扣。
(福建国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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