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中权利人的举证义务

——东方匹克(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与北京中科鼎拓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张威、孙仁川、北京 信未来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案

裁判要旨

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的原告,应首先提交证据证明其享有主张权利软件的著作权。 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应自行承担不利的诉讼后果。

本案中,匹克公司虽主张《采购合同》中约定的型 为“PK-KSV1.0”的加密软件系其独立开发并享有著作权,但该软件属于嵌入式软件类型,应当与相应的硬件设备和项目需求相配套,而匹克公司所提交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所载明的软件名称与该加密软件的特定型 和名称不符,登记的开发完成日期亦早于采购合同签订日期以及订货通知单等形成日期,且匹克公司所提交的“北京通”战略合作协议和软件定制开发协议时间均早于涉案项目招标启动时间以及合同履行时间,协议的相对方并非涉案项目的参与方,无法证明其所主张的权利软件与涉案项目所约定使用的加密软件具有对应关系。

在各被告提交了足以证明的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匹克公司所提交的在案证据尚不足以证明其系涉案一卡通加密软件的独立开发者,未就其权属证明尽到充分的举证义务,因此在本案不能认定匹克公司系涉案加密软件著作权人的前提下,其所提出的各被告涉案行为构成侵权的诉讼请求亦不能成立。

裁判文书摘要

一审案

(2018)京73民初1017

二审案 (2021)最高法知民终1368 案由

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

二审合议庭审 判 长 徐燕如

审 判 员 庞 敏

审 判 员 刘晓梅

法官助理

李易忱

书记员翟雨晶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东方匹克(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外环西路26 院67 楼-1至6层1701内6层601室。

法定代表人:费春节,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郝旭东,北京星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健宏,北京星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中科鼎拓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回龙观镇建材城西路87 院8 楼8层1-917。

法定代表人:张威,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飞飞,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威。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飞飞,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孙仁川。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飞飞,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 信未来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平谷区大华山镇兴华工业小区1区66 。

法定代表人:李涛,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晓飞,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洋,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审裁判结果驳回原告东方匹克(北京)科技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二审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裁判时间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一日涉案法条《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四条、第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2021年修正)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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