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用盗版软件,为什么能向员工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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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被软件厂商维权索赔后,处理员工(罚款直至开除)常见;向员工索赔的,不常见;索赔成功的更是稀有。

今天这个案例就很稀有:

跨国集团,有完善的IT及软件资产管理机制

其上海公司安装使用未经授权许可的软件,和解金额近千万

IT负责人被追责及索赔,最终判赔15万

起源:软件侵权纠纷

2015年2月和2016年5月,DS公司先后两次委托安永对SG公司进行审计。

第二次审计表明SG公司有18台机器使用22个未经授权DS软件产品。

2018年1月,SG公司和DS签订《和解协议》,共同对审计结果进行确认,确定公司从DS指定的授权经销商处采购软件并负担审计费,总计约859万。

2018年2月9日,赔偿第一笔软件费,约295万;

2018年3月23日,赔偿审计费,约300万;

2019年2月27日,赔偿第二笔软件费,约274万。

什么是审计?

这类审计通常是聘请双方都能接受的普华永道、安永等会计师事务所,依据绝大多数采购方都会忽略的EULA中的Audit/审计条款进行审计。

比如某软件巨头的软件许可协议中写到:……被许可方同意,XX有权要求对XX材料及其安装和访问进行审查(电子形式或非电子形式)。作为该等审查的一部分,XX或其授权代表有权经提前十五(15)天通知被许可方而检查被许可方的记录、系统和设施,包括机器ID、序列 和相关信息,以验证对任何及所有XX材料的使用是否符合本协议。被许可方将全力配合,以实施任何该等审查。……许可方将立即获得并购买有效的许可……并且支付合理的审查费用……

追责员工

第二次审计结束后,公司开始追责,并于2017年10月9日与IT负责人M解除劳动合同。

10天后,M提起劳动仲裁并获支持——2017年12月8日仲裁裁决公司与其恢复劳动关系。

公司不服遂诉至法院,一审二审再审均胜诉。

法院认为公司以M严重违反规章制度,并对其造成严重损失为由,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并无不当。对M要求恢复劳动关系的诉求不予支持。

公司获得支持的原因有几点:

第一,M自入职就一直担任IT部门负责人。

M2006年5月入职时是在财务部担任高级IT经理(公司的IT放在财务部)。IT部门独立后,M仍然是IT负责人,SAP支持中心是其工作增项。虽然公司2008年12月和上级公司签订《IT共享中心服务协议》,但日常的电脑、软件的管理、合规监督等工作内容始终是由M负责并直线汇 给公司总经理。

第二,M作为IT部门负责人对软件的安装使用负有日常安全运营、监管等管理责任。

员工申请安装软件或更新电脑等,均需向M申请;

M曾要求SGTS现场工程师为公司其他员工安装非法软件;

DS公司开始相关审计工作后,M又要求员工删除软件。

第三,

M未履行监管职责,致使公司发生大批安装并使用未经授权许可的非法软件现象

,招致DS公司索赔,索赔金额高达900万,另有审计费33万多英镑。根据公司和DS达成的和解协议,公司要支付巨额赔偿。

M对这个巨额赔偿的形成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第四,M签署确认的《员工手册》中规定“员工因主观过失,给公司造成损失达5,000元以上者,属严重违纪,可导致立即解除劳动合同”。

向员工索赔

2019年1月28日,上海一中院二审驳回M恢复劳动关系的诉求后,公司在2019年2月18日申请劳动仲裁,向M索赔。

2019年4月12日,仲裁裁决M向公司赔偿经济损失约15万元(审计费的5%),M不服并提起诉讼。

2019年11月1日,法院一审判决支持了仲裁裁决。

2020年5月14日,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这里有几个值得关注的问题。

第一,公司索赔诉求是针对什么?

公司起诉时提到:

仲裁文书未公开,从后续判决来看,公司索赔的诉求可能是针对审计费(按当时汇率约人民币300万),不大可能是针对软件采购费。

软件采购本身就是公司需求、公司行为、公司责任,不管是正常的采购费用还是侵权损害赔偿,原本就应该由公司支付。除非诉讼中能证明是员工私自安装软件且纯属个人使用行为、与工作内容毫无关联,公司并没有就此向员工索赔的依据。

M的责任在于批准安装盗版软件,审计期间又采取删除、隐瞒等措施,导致公司支付300万审计费。如果他在审计开始前就向公司披露,未必会有审计的必要。

这也是最令人困惑的,SG是总部位于法国的世界工业百强企业,原本就有软件合规管理机制和采购预算。M的处理方式确实令人困惑。

第二,公司索赔的理由是什么?

公司认为M自始至终对IT安全负有审计和控制的责任,应就违反公司管理制度、严重失职而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向公司赔偿。

除了劳动关系诉讼中法院已经确认的事实,公司还重点围绕以下情况提交证据:

M和同事的邮件往来也能证明“员工添置电脑、安装软件等事宜”都需要向M申请;

发生软件版权争议前,M曾要求SGTS现场工程师为其他员工安装非法软件;

安永审计开始后,M又要求SGTS现场工程师将电脑格式化,试图隐瞒侵权痕迹。

第三,M拒绝赔偿的理由是什么?

M辩称自己在2009年以后就转为财务部副经理和工会主席,不再负责IT工作,也从来没有介入或批准过软件的安装。

M提出盗版软件的安装,要么是员工个人私自安装,要么是SGTS外包工程师安装的,外包工程师不归自己管;自己没有SGTS管理密码,也没法进入软件监管系统,根本没有监管权限,不存在失职问题。

可惜的是,M提供的证据无法证明其主张,而公司提供的往来电子邮件、通知、工作汇 记录、年终考评记录等证据,可以形成证据链。

M还提出,公司索赔的对象应该是安装盗版软件的员工及其分管领导,而不是自己。因为公司员工手册明确规定“所有员工对自己的电脑负有软件安全管理职责”。但是公司对其他员工追责的事项与本案无关,这个理由也并不能免除M的管理责任。因此法院不予采信。

第四,法院如何看待公司的索赔诉求?

法院认为,劳动者在提供劳动的同时负有注意义务,因劳动者故意或过失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以要求其赔偿。

根据生效判决书认定事实和判决结果,结合在案证据材料,可以认定M存在严重失职,并且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因此公司索赔并无不当。

第五,赔偿金额是如何确定的?

法院综合考虑职业风险、过错程度等,

酌定

赔偿金额为人民币15万。

这个金额是审计费的5%,约为M年薪的20%。

公司在索赔时提供了M的薪资证明,用于证明其有支付能力。

启示

公司追责、索赔成功的原因,在于以下三条同时具备:

第一,有完善的规章制度和流程保障。

公司与每个员工都签署员工手册,要求员工对所配备的电脑的安全及电脑内文件、软件负责;

公司任何一个员工需要安装软件,都需要在系统中提交申请,逐级审批,总部IT经理审批完后,安排服务中心的外包工程师帮员工安装。

第二,日常工作记录完善,从IT用户守则、员工手册及收悉确认单、考评记录到日常电子邮件,一旦发生争议,公司的证据收集、整理工作易于开展且容易形成证据链。

第三,IT负责人个人存在严重失职行为,对公司巨额损失的形成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但凡三缺一,公司都很难成功索赔,尤其是第三点,实务中很难遇到。本案虽然稀有,但公司、员工和法院的处理思路都很典型,值得看看。

参考文书: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8)沪0112民初1652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8)沪01民终9356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9)沪民申891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9)沪0112民初17697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0)沪01民终16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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