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 翠

贵州惟胜道律师事务所 实习律师

1.主观上“不知道”并尽到合理注意义务

合法渠道是指正常的市场销售渠道,不能是黑市、明显缺乏经营某种产品或服务经营资质的经营者以及其他非正常渠道。

正常交易一般是指以双方签订买卖合同为判断标准,此处的买卖合同应充分考虑国内商品经济的现实,不应苛求每起交易都提供完备的书面合同,如果能以其他相应的证据链条(如进货凭证、转账记录、发票、收据、维修记录等)予以佐证的,也应当认定买卖合同成立。在再审申请人刘洪彬与北京京连发数控科技有限公司等侵害专利权纠纷案件[(2015)民申字第1070 ]中,最高人民法院同时指出,销售行为的认定应当以销售合同的成立为标准,而不应以合同生效、价款支付、标的物交付或所有权转移为判断标准,这里应当注意有所区分。

凌万义、黄杰炬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2018)湘民终911 】明确:销售者可以提供销售合同、销售发票、付款凭据、签字或盖章的进货单等证据证明合法取得,但不应苛求必须有销售合同、销售发票等,只要证据符合交易习惯且能证明商品系正常商业方式取得即可。

1. 谨慎使用官方免费软件。 使用官方免费版可能因 使用行为超出免费版所提供的使用范围和权限被法院认定构成侵权,对于软件公司提供的免费服务,企业应当谨慎使用,将使用行为严格控制在免费授权的范围和权限内,切忌出现越权使用、擅自修改,或用于商业途径、超越许可期限等行为。

2.恰当选择软件托管服务。对于不涉及企业商业秘密、不存在他方通过其提供的软件服务等损害公司商业利益的情况下,可以考虑将相关的软件服务和管理全权委托软件服务提供商进行托管,并签订相关的托管服务合同,就软件著作权纠纷责任进行约定。此举可以为企业在享受相应服务的过程中合理避开潜在的侵权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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