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国家发改委官 消息,近日 国家发展改革委、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生态环境部、银保监会、全国工商联等六部门联合印发了《关于营造更好发展环境支持民营节能环保企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围绕营造公平开放的市场环境、完善稳定普惠的产业支持政策、推动提升企业经营水平、畅通信息沟通反馈机制等四个方面, 提出了十二条支持民营节能环保企业健康发展的政策措施。
在营造公平开放的市场环境方面,《实施意见》指出,要从四方面完善:
一是 进一步开放重点行业市场。在石油、化工、电力、天然气等重点行业和领域,进一步引入市场竞争机制,放开节能环保竞争性业务,积极推行合同能源管理和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各地在推进污水垃圾等环境基础设施建设、园区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医疗废物和危险废物收集处理处置、大宗固体废弃物综合利用基地建设时,要对民营节能环保企业全面开放、一视同仁,确保权利平等、机会平等、规则平等。鼓励国有企业与民营节能环保企业成立混合所有制公司,发挥各自优势,合作开展相关业务。
二是持续完善招投标机制。倡导质量优先的评标原则,鼓励适度增加技术标权重,严防恶性低价竞争。招投标活动中不得设置影响民营企业准入的限制性规定,不得设置与节能环保业务能力无关的企业规模门槛,不得设置明显超过项目需求的业绩门槛。各地不得以签署战略性合作协议等方式,为特定企业在招投标中谋取竞争优势;不得设置与企业性质挂钩的行业准入、资质标准等。
三是积极兑现对企业各项承诺。各地要重信守诺,积极兑现依法作出的政策承诺,不得盲目向企业许诺优惠条件。继续深入推进清欠民营企业账款工作,建立工作台账,通过情况会商、问题督办、督导检查和跟踪评估等措施,逐项清偿,并确保不再增加新的拖欠。进一步促进各地、大型国有企业履行与民营节能环保企业依法订立的合同,严格按合同约定及时支付账款,不得违背民营企业意愿或在约定的付款方式之外以承兑汇票等形式延长付款期限。
四是支持参与补短板强弱项工程建设。各地要 针对新冠疫情应对中暴露出的环境基础设施短板弱项,积极支持民营节能环保企业参与医疗废弃物处理处置、污水垃圾处理等工程建设,为常态化疫情防控提供有力保障。
在完善稳定普惠的产业支持政策方面,《实施意见》应从三方面加以重视:
二是贯彻落实好现行税收优惠政策。 落实好环境保护和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节能节水和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以及合同能源管理、污染第三方治理等税收优惠政策,继续按照规定实行便利化的税收优惠办理方式,方便广大企业享受税收优惠。
三是加大绿色金融支持力度。鼓励金融机构将环境、 会、治理要求纳入业务流程,提升对民营节能环保企业的绿色金融专业服务水平,大力发展绿色融资。积极发展绿色信贷,加强就国家重大节能环保项目的信息沟通,积极对符合条件的项目加大融资支持力度。 支持符合条件的民营节能环保企业发行绿色债券,统一国内绿色债券界定标准,发布与《绿色产业指导目录(2019年版)》相一致的绿色债券支持项目目录。拓宽节能环保产业增信方式,积极探索将用能权、碳排放权、排污权、合同能源管理未来收益权、特许经营收费权等纳入融资质押担保范围。民营节能环保企业要坚持审慎经营原则,严防盲目增加杠杆率。针对民营节能环保企业资金链出现的问题,地方有关部门在依法合规的前提下,搭建交流平台,促进资管公司、投资基金、国有资本等积极参与民营节能环保企业纾困,合理化解股票质押风险。各地要按照依法合规原则,对具有核心先进技术、长期发展前景较好但遇到暂时经营性困难的民营企业积极予以救助,帮助渡过难关。
在推动提升企业经营水平方面,《实施意见》要求,将持续抓好三方面工作:
一是提升绿色技术创新能力。加大对民营企业绿色技术创新的支持力度, 支持民营企业独立或联合承担国家重大科技专项、国家重点研发计划支持的绿色技术研发项目。混合所有制改革中,若未规定、也未与科研人员约定奖励、 酬方式和数额的,对企业的发明人或研发团队以技术转让、许可或作价投资方式转化职务绿色技术创新成果的,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有关规定给予奖励和 酬。发挥国家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的作用, 遴选一批民营企业重点环保技术创新成果支持转化应用,引导各类天使投资、创业投资基金、地方创投基金等支持民营节能环保企业关键技术创新转化。支持民营节能环保企业牵头或参与建设绿色技术领域国家技术创新中心。
二是推进商业模式创新。鼓励民营节能环保企业进一步创新合同能源管理服务模式,根据用能单位特点采用能源托管、节能量保证、融资租赁等新商业模式,推动服务内容由单一设备提供向流程性节能改造、区域能效提升扩展。以钢铁、冶金、建材、电镀、化工、印染等行业企业和园区为重点,支持民营企业开展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积极推行按效付费机制,以环境治理效果为导向,推动环保企业服务水平提升。积极支持民营企业开展环境综合治理托管服务,参与生态环境导向开发模式创新。
三是督促企业守法合规经营。有关部门要督促节能环保领域民营企业大力发扬遵纪守法、专注品质、追求卓越、诚信守约、履行责任、勇于担当、服务 会的优秀企业家精神,筑牢守法合规经营底线,推动企业完善内部激励约束机制,勇于承担疫情防控、灾害救助等急难险重任务,积极履行 会责任,提升企业 会形象。对节能环保企业的违法违规问题,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此外,在畅通信息沟通反馈机制方面,《实施意见》要求,强化信息沟通。有关部门要采取多种形式,了解民营节能环保企业诉求,畅通企业意见诉求渠道,重大政策出台要听取相关利益主体意见,政策实施、标准调整要留出合理的缓冲期、不搞急刹车。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商会的作用,支持相关 会组织加强行业自律、推动信息沟通、反映企业诉求、研究重大政策。各级发展改革等有关部门要加强与行业协会、商会和企业的沟通联系,及时了解节能环保行业苗头性倾向性潜在性问题,构建亲清政商关系。
营造良好舆论氛围。各地要加强节能环保产业政策宣讲,全面宣讲国家支持节能环保产业发展的价格、财税、投资、产业等政策,帮助企业全面了解政策、用好政策、用足政策,提振民营节能环保企业信心。要加强舆论引导,积极宣传民营节能环保企业的先进技术、先进事迹、先进人物,在各类评选表彰活动中平等对待民营企业和企业家,营造民营节能环保企业发展的良好氛围。
各地纷纷出台改革措施,加大简政放权力度,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
发布机构:广州市生态环境局发布时间:2020-05-12 12:01
附件:广州市豁免环境影响评价手续办理的建设项目名录(征求意见稿).doc
广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0年5月12日
广州市豁免环境影响评价手续办理的建设
项目名录(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深化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规范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服务民生工程建设,促进小微企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等规定,参照《关于印发< 广东省豁免环境影响评价手续办理的建设项目名录(2020 年版)> 的通知》(粤环函〔2020 〕108 ), 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名录。
第二条 列入本名录的建设项目,在广州市辖区内无需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手续,也无需办理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手续(含本名录颁布实施时已审批环评文件但未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建设项目)。
第三条 列入本名录的建设项目,在建设或运营过程中应遵守国家及省、市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定,接受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在建设或运营过程中发生变更、调整并出现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与本名录情形的,应当立即停止建设或运营,及时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告,并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办理手续。
第四条 本名录自2020 年月日起实施,有效期3 年。《广州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广州市不纳入环境影响评价管理的工程建设项目名录的通知》(穗环规字〔2020 〕9 )同时废止。
广州市豁免环境影响评价手续办理的建设项目名录(2020年版)
序 |
行业类别 |
豁免手续办理的项目 |
一、农副食品加工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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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粮食及饲料加工;植物油加工;肉禽类加工;淀粉、淀粉糖;豆制品制造;蛋品加工 |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应填 环境影响登记表的;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 |
2 |
制糖、糖制品加工;水产品加工 |
手工制作的;仅混合或分装的;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 |
二、食品制造业 |
||
3 |
方便食品制造;乳制品制造;调味品、发酵制品制造;饲料添加剂、食品添加剂制造;营养食品、保健食品、冷冻饮品、食用冰制造及其他食品制造 |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应填 环境影响登记表的;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 |
三、酒、饮料制造业 |
||
4 |
酒精饮料及酒类制造;果菜汁类及其他软饮料制造 |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应填 环境影响登记表的 |
5 |
精制茶加工 |
手工制作的;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 |
四、纺织业和纺织服装、服饰业 |
||
6 |
纺织品制造 |
仅裁剪、缝制、熨烫或污物清洗的 |
7 |
服装制造 |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应填 环境影响登记表的 |
五、皮革、毛皮、羽毛及其制品和制鞋业 |
||
8 |
皮革、毛皮、羽毛(绒)制品 |
仅裁剪、缝制或污物清洗的 |
六、木材加工和木、竹、藤、棕、草制品业 |
||
9 |
锯材、木片加工、木制品制造;人造板制造 |
不涉及化学处理工艺且仅手工制作或采用旋切、锯、削(刨)、自然风干等工艺加工的 |
10 |
竹、藤、棕、草制品制造 |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应填 环境影响登记表的 |
七、造纸和纸制品业 |
||
11 |
纸制品制造 |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应填 环境影响登记表的 |
八、印刷和记录媒介复制业 |
||
12 |
印刷厂;磁材料制品 |
利用现有建筑且仅激光印刷的 |
九、文教、工美、体育和娱乐用品制造业 |
||
13 |
文教、体育、娱乐用品制造 |
仅组装或分装的 |
14 |
工艺品制造 |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应填 环境影响登记表的;民间手工艺品制作 |
十、医药制造业 |
||
15 |
卫生材料及医药用品制造 |
仅组装或分装的 |
十一、橡胶和塑料制品业 |
||
16 |
塑料制品制造 |
仅切割或分装的 |
十二、金属制品业 |
||
17 |
金属制品加工制造 |
仅切割组装的 |
十三、通用设备制造业 |
||
18 |
通用设备制造及维修 |
仅组装的 |
十四、专用设备制造业 |
||
19 |
专用设备制造及维修 |
仅组装的 |
十五、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 |
||
20 |
计算机制造;电子器件制造;电子元件及电子专用材料制造 |
仅组装的 |
十六、仪器仪表制造业 |
||
21 |
仪器仪表制造 |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应填 环境影响登记表的 |
十七、 废弃资源综合利用 |
||
22 |
废旧资源(含生物质)加工、再生利用 |
仅分拣或破碎的 |
十八、电力、热力生产和供应业 |
||
23 |
光伏发电 |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应填 环境影响登记表的 |
24 |
热力生产和供应工程 |
电热锅炉;使用天然气的锅炉仅变更锅炉型 、台数,总规模不增加 |
十九、水的生产和供应业 |
||
25 |
自来水生产和供应工程 |
自来水管 铺设,现有自来水厂厂内的设施设备更新、景观提升,加压泵站维修改造、更新扩容 |
26 |
生活污水集中处理 |
农村分散式生活污水处理设施 |
27 |
海水淡化、其他水处理和利用 |
非食用冰制造 |
三十四、环境治理业 |
||
28 |
脱硫、脱硝、除尘、VOCs治理等工程 |
不增加污染物种类和排放量的污染治理设施改造;企业现有环境治理设施设备的维修、维护、更新;现有生活污水处理厂配套的污泥干化改造 |
29 |
工业企业现有环境治理设施设备的维修、维护、更新、提标改造 |
不涉及扩能、工艺变更、污染物排放种类和排放量增加、污染物排放位置变化的 |
30 |
企业现有污泥干化改造工程(基于企业需降低污泥含水率的改造) |
不涉及污染物排放种类、排放量增加的 |
三十五、公共设施管理业 |
||
31 |
城镇生活垃圾转运站 |
区、居民小区、农村生活垃圾中转站 |
32 |
城镇粪便处置工程 |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应填 环境影响登记表的;沼气池、化粪池 |
33 |
市政设施、公共健身设施 |
市政设施(消防栓、水泵、路灯等)安装、维修、维护,户外广告牌(箱)、护栏、无障碍设施、公共健身设施的安装与维护 |
34 |
交通、安保设施 |
公交中途站、公共充电桩、ETC不停车收费系统建设,交通标志、监控设施、安保设施安装维护 |
35 |
环境卫生公共设施 |
城市公共厕所、生活垃圾收集点、废物箱、粪便污水前端处理设施 |
36 |
雨水设施 |
雨水利用设施建设项目、公共雨水设施 |
37 |
排水管 |
直接接入用户的排水管 |
38 |
余泥处理设施 |
在城镇污水处理厂、泵站、排水设施养护基地内建设通沟余泥处理设施 |
三十六、房地产 |
||
39 |
房地产开发、宾馆、酒店、办公用房、标准厂房等 |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应填 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现有厂区内配套且不涉及安装生产设备的办公楼、厂房;居民楼加装电梯;维修、装修;抗震加固;外立面改造;老旧危房改造;拆迁活动;场地平整 |
40 |
简易低风险普通厂房 |
不涉及环境敏感区的,不生产、储存、使用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品或危险品的 |
二十三、专业技术服务业 |
||
41 |
动物医院 |
不具备从事胸腔、腹腔、颅腔手术能力的动物诊所、动物医院 |
二十四、卫生 |
||
42 |
医院、专科防治院(所、站)、 区医疗、卫生院(所、站)、血站、急救中心、妇幼保健院、疗养院等其他卫生机构 |
利用现有建筑的中医诊所、 区卫生服务中心(站)、母婴护理中心、药店、体检中心、防疫站 |
二十五、 会事业和服务业 |
||
43 |
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福利院、养老院 |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应填 环境影响登记表的 |
44 |
批发、零售市场 |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应填 环境影响登记表的 |
45 |
餐饮、娱乐、洗浴场所 |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应填 环境影响登记表的 |
46 |
宾馆饭店及医疗机构衣物集中洗涤、餐具集中清洗消毒 |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应填 环境影响登记表的 |
47 |
洗衣店 |
利用现有建筑的 |
48 |
高尔夫球场、滑雪场、狩猎场、赛车场、跑马场、射击场、水上运动中心 |
不涉及环境敏感区的;运动场地维修 |
49 |
展览馆、博物馆、美术馆、影剧院、音乐厅、文化馆、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体育场、体育馆等 |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应填 环境影响登记表的 |
50 |
公园(含动物园、植物园、主题公园) |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应填 环境影响登记表的; 区公园、湿地公园、亲水公园;园林绿化工程、照明工程 |
51 |
驾驶员训练基地、公交枢纽、大型停车场、机动车检测场 |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应填 环境影响登记表的;中小型停车场;公交车站;公共自行车停放点;机械式和简易自走式立体停车设备 |
52 |
加油、加气站 |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应填 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充电桩;加油站地下油罐防渗改造工程;加油站、加气站油气回收装置安装 |
53 |
洗车场 |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应填 环境影响登记表的 |
54 |
汽车、摩托车维修场所 |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应填 环境影响登记表的 |
55 |
殡仪馆、陵园、公墓 |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应填 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公益性骨灰存放设施 |
56 |
设备、设施、装置、软件系统购置,科研设计、软件开发、办公信息化系统开发建设 |
1.不含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 2.不涉及新建建筑物、生产等环节 |
57 |
居民服务设施 |
健身房、棋牌室、茶艺室、理发店、美容店、推拿按摩店、书店、花店、摄影店、服装店、杂货店、音像店、彩票销售店、缝纫店、复印打字店、擦鞋店、零售杂货店、 吧、游戏机室、废品回收站、个体家用电器维修场所、自行车等非机动车维修场所 |
58 |
亲水平台建设 |
亲水平台建设 |
二十六、水利 |
||
59 |
防洪治涝工程 |
堤岸加固;超级堤、多级堤;小型沟渠的护坡;水库除险加固 |
60 |
河湖整治 |
水闸、泵站建设;控源截污设施;湿地公园、生态拦截沟、缓冲带、生态氧化塘;中小河流整治;安装防护 ;安装监测监控设备 |
61 |
小型水利设施建设、现有小型水利设施的维修、养护 |
1.小型水利设施是指《防洪标准》(GB50201-2014)定义为Ⅳ、Ⅴ工程等级的下列工程:防洪、治涝工程,供水、灌溉、发电工程,通航工程,水库、拦河水闸、灌排泵站与引水枢纽工程 2.不改变原工程的库容、水位、流量等要素指标 |
62 |
河道景观工程 |
不涉及水源保护区的 |
二十七、农业、林业、渔业 |
||
63 |
农业垦殖 |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应填 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农田改造 |
64 |
农产品基地项目(含药材基地) |
大棚农作物 |
65 |
经济林基地项目 |
绿化造林 |
66 |
淡水养殖 |
利用池塘或鱼塘进行淡水鱼养殖的 |
67 |
海水养殖 |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应填 环境影响登记表的 |
68 |
农林绿化工程 |
森林碳汇、林分改造、生态景观林带以及乡村绿化美化工程,植被修复,湿地修复项目,立体绿化、公共绿地 |
69 |
森林防火基础设施 |
消防蓄水池、扑火通道、了望台、防火隔离带、防火线、防火警示牌、防火检查站 |
70 |
林业园林配套设施 |
不涉及发酵工艺且用于林业园林科研发、植物培育研究、绿色废弃物处理的温室大棚(农用大棚);风景名胜区围墙、挡土墙、亭、廊等园林配套设施 |
二十八、交通运输业、管道运输业和仓储业 |
||
71 |
城市道路 |
道路养护、景观整治、升级改造、路面改善、大中修、灾害防治;城市道路支路 |
72 |
等级公路 |
等级公路维护、四级公路、景观整治、路面改善、大中修、灾害防治 |
73 |
城市桥梁、隧道 |
城市桥梁、隧道的维护、养护、加固、大中修;人行天桥、人行地下通道 |
74 |
城市道路、等级公路配套环保设施 |
安装隔声屏 |
75 |
城镇管 及管廊建设 |
1.6兆帕及以下的天然气管道; 区、居民小区、农村污水管 铺设;污水管 雨污分流改造;城市天然气管线;管道及管廊检测、维护、清淤;不新增用地的污水泵站、雨水泵站改建 |
76 |
仓储(不含油库、气库、煤炭储存) |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应填 环境影响登记表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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