元臣点评:自创企业也可成为“重要组织”/软件初创企业家成功获批美国杰出人才绿卡

元臣点评

美国内布拉斯加服务中心(Nebraska Service Center以下简称:NSC)拒绝了一位软件初创企业家的杰出人才申请,理由是申请人只满足了美国杰出人才所要求的“10条中的1条”。该申请人补充了一些证据,上诉到美国移民上诉办公室(AAO)。2017年8月21日,美国移民上诉办公室(AAO)最终做出了支持该软件初创企业家上诉的裁定

AAO在全面审查了申请人递交的材料后,认定申请人已经完全满足了美国杰出人才“10条中的3条标准”:1. 在领域内为活动赛事或杂志期刊做过裁判或评审;2. 个人以及个人的作品被媒体进行过广泛的 道;3. 在享有杰出声誉的组织中担当主要或关键性角色。

第一阶段:确定申请人已经提交了符合8 CFR204.5(h)(3)条款的每一类证据,也就是下文中的 “证据标准”;

第二阶段:“最终优点判定”,确定已提交的证据是否足以证明申请者符合EB-1A这一类别下要求的杰出专业能力。

第一阶段

NSC和AAO对申请人在“在领域内为活动赛事或杂志期刊做过裁判或评审”的裁定一致

在进行证据标准裁判时,内布拉斯加服务中心和AAO上诉办公室均认为申请人已满足“评审”条件的要求。申请人曾评审有700人参加的软硬件领域的创业竞赛;同时还是某个“指导”(书)的四位评审之一。

AAO逆转NSC“媒体 道”方面的裁定

什么是符合标准的“媒体 道”:AAO上诉办公室认为:其中一篇媒体 道详细地解释了申请人如何开始进行应用程序的研发(app);另外该篇 道刊登的媒体是一个拥有815,000个读者,且读者人数以及发行量均排全国第二的最受欢迎的大众新闻 刊。所以AAO裁定申请人符合媒体 道这个类别的要求。

AAO逆转NSC“重要组织重要角色”方面的裁定

AAO认为NSC在对该条款进行裁定时出现判断失误:将组织的杰出声誉与行业重大贡献影响力相混淆

抛开是否是申请人自创公司这一事实,该标准的要求和8 C.F.R. §204.5(h)(3)(v)规定的重大贡献是两个不同的标准,所以不能把两条标准等同于一个来进行分析。

另外,AAO上诉办公室认为申请人和他的兄弟作为联合创办人,研发了最常用的APP,申请人在公司担任重要角色。独立证据证实了该公司的3款应用程序,每个均有用户;一个APP 杂志刊登了申请人和他哥哥的访谈。这些证据使得最终AAO上诉办公室裁定申请人的该自创公司属于在行业内享有较杰出声誉的应用程序开发公司。

综上所述,在该软件初创企业家已经基本满足了美国杰出人才申请中“至少10条中的3条”的基础上,案件进入到第二阶段“最终优点判定”的审理阶段。

第二阶段

首先,对于评审一类,AAO上诉办公室认为申请人不仅仅曾经评审过其他同行的工作,而且该评审的级别非常的高大上。

其次,对于媒体 道,既包括申请人本人又有对他工作的 道,这是有利的。既有一篇描述他和他的兄弟是“研发的先锋”,还提到了他们两个作为研发APP的专家和他们的推广;还有一篇文章介绍了他们的创新,虽然没提到申请人,但是可以关联到申请人开发一个APP的被大众认可,也能证明申请人的卓越。

通过各类证据,我们看到申请人成立了一家成功的公司并开发出了成功的APP。APP安装数量在所有同类应用程序中名列前茅。一次对申请人的电视访谈,证明该应用程序可以很好地避免系统漏洞(原文具体信息没有披露),在仅仅3天时间内就被下载超过15,000次。根据申请人提交的媒体 道,该APP在10多个国家的用户使用,被媒体称为“决定未来零售和商业的领导者”。

根据美国联邦法规汇编8 CFR 204.5(h) (3) (viii) 的规定:“申请人在有杰出声誉的机构里担任领导性或起到关键性的作用”(Evidence that the alien has performed in a leading or critical role for organizations or establishments that have a distinguished reputation)。另外,移民局判案手册关于“是否该组织或机构享有杰出声誉(distinguished reputation)”的规定中明确裁定“组织、机构的规模大小以及成立时间的长短本身并不是一个决定该组织、机构是否享有杰出声誉的决定因素。但关于什么是“杰出声誉”美国移民法规章中并没有明确规定,在实际操作中,这就体现了律师的水准。

元臣点评

元臣移民团队近期内有类似的成功案例。该案件从递案到批准只用了10天的时间,无补件一次性通过。该案的申请人是一位发明家、创新性企业的创始人,该申请人成立了自己的公司对发明的产品进行研发、市场推广。由于客户的公司尚处在发展上升阶段,规模不大、成立时间不长,所以该创新性企业在行业内的知名度还远没有达到杰出人才重要组织的要求。元臣资深移民团队通过与客户深入沟通,并对客户的材料进行反复研究,深入挖掘后发现,申请人的公司曾经与一些贫困地区的政府机构建立合作项目,从而获得了大量的相关媒体对该企业的相关 道;另外由于该申请人发明的产品对国家应急救灾起到很大的帮助,从而成为中国政府应急救灾物质采购商并获得了两项政府性基金拨款。因此,元臣移民律师从上述几方面着手组织材料,旁征博引最终说服了移民官:该创新型企业家创立的这家企业是一家在其行业内享有较杰出声誉的组织。

元臣律所资深移民团队通过大量的成功案例积累得了丰富的申请经验,在具体的申请材料准备过程中,我们会根据申请人以及其企业所在行业的特点,统筹申请材料的组织、规划。对于欲通过美国杰出人才这一方式来申请美国绿卡的个人初创企业家,如果自己的公司在业内获得的很大的认可与关注,并且该企业家能发表多篇业内文章,同时善于用专业媒体宣传自己的公司(当然要满足媒体 道的严格要求),完全有可能获得特殊人才/杰出人才的批准。

美国元臣律所(Nguyen& Chen LLP)拥有资深的移民团队已经帮助了很多像本案软件初创企业家这样的个人创业者、创新性企业家成功的办理了美国杰出人才移民绿卡。如果您也是一位个人企业家或公司的创始人以及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如果您的公司在业内享有一定的名气并获得了同行的一定认可及关注,则您完全可以满足美国杰出人才对于重要组织重要角色的要求。当然,如果您想确认自己是否还满足美国杰出人才所要求的“10条”中的其他条件要求,欢迎与我们联系。

另外,元臣移民团队对于OPT、H-1B工作签证、劳工证等申请亦有非常丰富的经验,每年都会帮助数百位申请人获得在美的各类工作签证。2018年4月H1B新财年抽签即将开始,如果您美国留学刚刚毕业,想长期留美工作,或想尽快登陆美国,获得在美工作的机会,请按照下方通讯地址联系我们,或者,有元臣移民律师为大家解答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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