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著作权罪律师讲解侵犯软件著作权的侵权责任主体如何确定【侵犯著作权律师】
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师
【案件概述】
被告肖亮、威俊公司在庭审中共同答辩称:1、根据思必达公司 站的相关信息,可以说明涉案被控 站www.52z.com上的“开道票据通”计算机软件的著作权人是思必达公司,而不是原告。2、“ 络学院” 站( 址http://info.52z.com)不是原告称提供“开道票据通”软件下载地址的 站,威俊公司既不是http://info.52z.com的备案主体,也不是该 站的实际经营人,威俊公司与本案无关,不应成为本案的被告。3、原告已经采取了有效的技术措施使登载在互联 上的涉案软件无法正常运行、不能实现打印功能,且该软件允许公开下载,所以两被告的行为没有侵犯原告计算机软件作品的信息 络传播权。4、被控 站www.52z.com上传播的“开道票据通”软件无法打印,被告既没有因此获利,也没有侵犯涉案计算机软件的商业利益,没有造成原告的经济损失,故两被告不应该承担经济损失的赔偿责任。两被告请求人民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原告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
证据1、杨明勇身份证复制件一份,证明原告的合法民事主体资格;证据2、《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证明原告是涉案计算机软件“开道票据通”的著作权人;证据3、四川省成都市国力公证处出具的(2008)川国公证字第47990 公证书,证明涉案侵权 站在互联 上传播了涉案计算机软件,两被告行为构成侵权;证据4、四川省成都市国力公证处出具的(2008)川国公证字第74062 公证书,证明被告威俊公司是涉案侵权 站的实际经营者;证据5、工业与信息化部ICP登记备案信息,证明被控 站( 站http://www.52z.com)由被告肖亮开办;证据6、湖南省通讯管理局关于涉案被控 站ICP备案登记信息资料,证明涉案 站( 站http://www.52z.com)开办主体为肖亮;证据7、原告与思必达公司签订的合作协议书,证明原告许可思必达公司在其 站上刊登、传播该软件,并向客户提供该软件复制件的下载服务;证据8、思必达公司于2008年12月19日出具的《证明》一份,证明“开道票据通”软件著作权人杨明勇委托该公司代销其软件以及该软件作品的商业价值;证据9、委托代理合同一份,证明原告为制止侵权行为聘请律师支付了律师代理费;证据10、相关车票、住宿费发票、打印费发票等票据若干份,证明原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交通费、住宿费、查询费、打印费等费用;证据11、《工商登记资料》一份,证明被告威俊公司的工商登记情况;证据12、载有涉案计算机软件“开道票据通”的源程序光盘一张,证明“开道票据通”软件的相关内容;证据13、计算机软件“开道票据通”目标程序光盘一张,证明内容同前;证据14、涉案计算机软件文档,证明内容同前。另外,原告还提交了四份补充证据:1、思必达公司于2009年3月25日出具的书面证明一份,证明原告是涉案计算机软件的著作权人;2、中国版权保护中心备案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申请表,证明内容同前;3、思必达公司于2009年4月22日出具的书面情况说明一份,证明内容同前;4、2006年4月10日《成都商 》部分版面内容,证明内容同前。
本案审理过程中,本院主持双方当事人对原告提交的公证保全证据所附的光盘进行了开示,并现场勘验,制作勘验笔录一份。勘验中,原、被告双方对公证书所附光盘中的安装文件KDPrintSetup.exe进行现场安装、运行,并对整个演示过程中的截屏打印文件进行核对、签字、确认。双方对本院制作的勘验笔录均无异议。
两被告对原告证据的质证意见:对原告提交的证据1、5、6均无异议;对证据2、3、4的真实性无异议,对证明目的有异议,认为这些证据不能证明涉案 站提供下载的软件就是原告享有著作权的软件;对思必达公司出具的证据7、8和提交的补充证据1、3的真实性有异议;对证据9、10真实性无异议,合法性和关联性有异议,认为律师代理费没有实际发生,差旅费显示的地点与本案无关;对证据11的真实性无异议,证明目的有异议,认为涉案 站开办者和经营者与被告威俊公司无关;对证据12、13、14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有异议,这些证据不能确定原告提交的源程序、目标程序及文档与在国家版权局备案的相关程序、文档是一致的;对补充证据2、4真实性无异议,证明目的有异议。
对经两被告质证对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无异议的证据,即原告的证据1、2、3、4、5、6、11及补充证据2、4,本院确认其证明力。对其他有异议的证据,本院认定如下:
2、关于原告提交的证据9,即原告签订的律师《委托代理合同》,因原告在庭审中未主张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律师代理费,故该证据与本案并无关联。关于原告提交的证据10,即原告支付的交通费、住宿费、查询费、打印费等票据,其中交通费、住宿费所反映的实际发生地与本案无直接关联,其证明力不予确认;其中查询费、打印费为原告为本案诉讼支出,其证明力合议庭予以确认。
两被告共同向本院提交了4份证据:
证据1、武汉市洪山区公证处出具的(2009)鄂洪兴证字第499 公证书,证明从被控 站www.52z.com上下载的计算机软件“开道票据通”经安装后不能实现票据类软件的打印功能,无实用性,无市场价值;证据2、被控的www.52z.com 站下载的相关 页,证明该 站是免费下载 站,不因下载获利;证据3、提供“开道票据通”软件下载的其他 站的相关页面,证明名为“开道票据通”的计算机软件获得途径很多,仅从名称上不能得出两被告实施了侵权行为这一结论;证据4、票据类软件的销售情况的相关 页,证明大型软件商城都有关于票据类软件的销售信息。此外,被告威俊公司还单独提交了一份工业与信息化部ICP查询 页页面打印件,证明涉案被控 站的开办主体与其无关。
原告对以上证据的质证意见为:对证据1的真实性无异议,证明目的有异议,认为不能确定被控 站上的“开道票据通”软件与2008年公证之时涉案 站上登载的名称为“开道票据通”的计算机软件一致;对证据2,无异议;对证据3、4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有异议,认为这些证据为打印件,且与本案无关;另对被告威俊公司提交的工业与信息化部ICP查询 页页面的打印件无异议。
对双方质证无异议的证据,即证据2和被告威俊公司另外单独提交的工业与信息化部ICP查询 页页面打印件,本院确认其证明力。对质证有异议的证据1、3、4,本院认定如下:
1、关于证据1、即武汉市洪山区公证处出具的(2009)鄂洪兴证字第499 公证书。经审查,两被告提交该证据意欲证明被控 站www.52z.com上下载的计算机软件“开道票据通”能否安装、运行,能否实现其打印功能。但审理中,两被告不能证明该公证处下载的涉案软件是否是原告指控侵权行为发生时的该软件,故该证据与本案无直接关联性,其证明力不予确认。
本院查明的事实:
原告杨明勇于2004年7月8日开发完成了涉案计算机软件“开道票据通”(V5.1版本)。2008年11月21日,原告将该软件作品向国家版权局申请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并获得国家版权局颁发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登记证书载明:软件登记编 为“软著登字第116808 ,名称为“开道票据通”(V5.1版本),著作权人为原告杨明勇。
涉案计算机软件开发完成后,原告于2006年4月8日与思必达公司签订了合作协议一份。协议约定:2006年5月至2007年5月期间,原告委托思必达公司向全国推广销售其开发的“开道票据通”计算机软件。软件销售方式为思必达公司 站为用户提供软件试用版下载、试用,用户向思必达公司汇款后则正式购买,思必达公司收到汇款后,发送注册码给用户,用户使用注册码激活软件,获得软件正式版本的使用权等。
2008年11月17日,经原告杨明勇申请,四川省成都市国力公证处对被控 站“飞翔下载”( 址:www.52z.com)上部分 页资料进行公证保全证据。当日,在该公证处在一名公证员和一名公证人员监督下原告杨明勇使用公证处的电脑进行了如下操作:登录“百度” 站,搜索“开道票据通”关键词;点击“开道票据通V5下载2008绿色软件”,打开http://www.52z.com/soft/8152.html 页;点击“进入下载页:开道票据通V5”,打开http://www.52z.com/Down/12712.html 页;点击“湖北电信下载[电信]”;在对话框上点击“确定”,系统开始下载文件。下载后,保存的文件夹中多了一个“KDPrintSetup.rar”文件;经解压,可以看到五个文件,分别为:KDPrintSetup.exe、reg.reg、安装必看.txt、飞翔下载(快捷方式)、飞翔下载说明.txt;其中reg.reg文件内容为:Windows Registry Editor Version 5.00。[HKEY_CURRENT_USERSoftwareVB and VBA Program。SettingsKDPrintDB]。”dtCreate”=”2006-5-27 下午 01:23:41″。”dtLast”=”2006-5-27 下午 03:40:19″。”dtReg”=”0000000000OOOOO00000″。”name”=”lzq1973[PYG][CZG][OCN]”。
公证处对以上操作过程出具(2008)川国公证字第47990 公证书,并将 页资料进行下载、打印、公证光盘连同上述打印件作为公证书的附录文件。
2008年12月31日,经原告杨明勇申请,四川省成都市国力公证处再次对被控 站www.52z.com上的部分 页进行了保全证据。操作过程如下:点击 站主页中的“ 络学院”,进入“http://info.52z.com” 页,将该页面内容抓取屏幕界面图保存并打印,在www.52z.com 站的子栏目“ 络学院”的( 址为http://info.52z.com)版权声明中版权责任主体显示为被告威俊公司。
庭审中,本院组织双方对2008年11月7日的公证光盘、附录文件进行现场安装、演示、勘验,制作勘验笔录。公证附录文件勘验、演示结果如下:点击保全证据公证书中所附光盘中的安装文件KDPrintSetup.exe文件,计算机系统开始安装“开道票据通”软件,安装截图显示为2009年3月17日各方第一次证据交换签字确认的14张截图中的第1-7页。软件安装完成后,运行该“开道票据通”软件,软件运行过程截图为上述14张截图中第8-10页。其中,截图8显示“开道票据通”V 5.1版,“成都思必达软件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地址:……;电话:……;QQ:……;邮箱:……”。“警告:本软件受国际版权法及中国相关法律保护,未经许可 不得复制 转借 转让”;截图9为用户登录界面,截图10为软件运行主界面。上述截图中第12、13、14页为运行打印功能后打印出的经各方签字确认的空白页。在进行软件第一次安装、运行后,原告方对软件进行了卸载及系统重启,并对上述公证书中的下载程序进行了第二次安装、运行,该过程各方签字确认的截图共1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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