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起, 机动车排放检验新标准实施!

2022年7月1日正式实施

2021年12月27日,国家生态环境部发布了《机动车排放定期检验规范》(HJ 1237-2021)、《汽车排放定期检验信息采集传输技术规范》(HJ 1238-2021),将于2022年7月1日正式实施。

随着实施日期越来越近,还没学习的小伙伴不知如何下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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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排放定期检验规范》

(HJ 1237-2021)

4.2.2 外观检验

检验机构应配置相应的地沟或举升装置等其他等效装置,并配备移动外观检验设备,具备车辆信息查询、检验项目填 、机动车环保信息公开数据查询、拍照等功能并能够联 实时数据传输。

备注:环保检测外检区根据各站自身情况建议建设地沟或举升装置,大车线的机构需要使用地沟。

4.2.3.3 OBD

诊断仪应支持但不限于读取符合以下通信协议的车辆 OBD 信息:ISO 9141、ISO 13400、 ISO 14229、ISO 14230、ISO 15031、ISO 15765、ISO 27145、SAE J1850、SAE J1939、SAE J1979 等。

备注:检验机构根据标准添加协议匹配。

4.2.4.1.1 应依据国家相关计量技术规范,采用检定或校准的方式直接溯源至 会公用计量标准,确认设备能够满足检验检测要求。排气分析仪、气体流量分析仪、不透光烟度计、底盘测功机、发动机转速计、温度计、湿度计、大气压力计等应在计量检定或校准有效期内。对已通过检定或校准的设备,在更换影响设备测量准确度的关键部件或对设备进行重大维修后应重新进行检定或校准,并详细记录。

备注:机构机构的设备检定和校准工作单位是否达到标准,检定或校准需要并详细记录。

4.2.4.2 排气分析仪

b) 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根据实际管理需要,要求检验机构对除柴油车用不透光烟度计外的排气分析仪进行物理隔离,废气应通过管路排出操作间外;

备注:省级管理部门根据需要规定,如需要物理隔离,除烟度计外其它设备需要放入小房间内,并在检测过程中不能随意进入。

d) 排气分析仪采样管长度应小于 7.5 m,不透光烟度计采样管长度应小于3.5 m,采样管路包含取样探头、取样管、过滤器等;

备注:烟度计采样管长度3.5m,原来规定小车1.5大车3.5。

4.2.4.3 气象站

气象站应满足以下要求:温度计、湿度计、大气压力计应安装在检测车间内、电脑操作间外,并应与受检车辆处于相同的环境,测量记录排放检验时的环境数据。数据按标准要求用于车辆排放检验数据计算。

备注:明确了气象站的安装位置条件。

4.3 检验软件

4.3.1 检验软件应符合 GB 18285、GB 3847 和 HJ 1238 的相关要求。

4.3.2 检验软件应具备唯一性、完整性。

备注:软件厂家需要实现软件唯一及软件不被随意修改。

6.1.2 应按照相关要求配备合理数量的标准滤光片和测功机标定校准用标准砝码、转速表,并按要求进行计量检定或校准,且在有效期内使用。

备注:机构配置日常检查标准物质增加了转速表,并需要按要求进行计量检定或校准

6.2 排气分析仪的零点校正应使用符合 GB 18285 和 GB 3847 的零点标准气体或零点标准气体发生器。

备注:设备每天自检、校正需要使用标准零气,也可以使用零气发生器。

6.3 零点标准气体发生器产生的气体成分应符合 GB 18285 和 GB 3847 的零点标准气体要求。零点标准气体发生器应通过计量检定或校准,且在有效期内使用。

备注:使用零气发生器,需要通过计量检定或校准且在有效期内。

7.2 联 核查应包括环保违规情况、排放召回记录、车载终端联 状态及车辆维修记录。对存在环保违规和排放召回记录的车辆,应提醒车主及时处理。对已安装远程排放管理车载终端的重型柴油车和燃气车,应查询车载终端的联 状态,并记录通信情况。

备注:需要检查环保违规情况、排放召回记录、车载终端联 状态及车辆维修记录,此处需要主管部门提供相应的官方查询入口。

7.3 外观检验、OBD 检查、排气污染物检测方法和项目应按照 GB 18285 和 GB 3847 进行。同一车辆或相同型 车辆应采用同一种检测方法。外观检验流程按照附录 B、OBD 检查流程按照附录 C、排气污染物检测流程按照附录 D 进行。

备注:建设车辆类型检测方法库,同一车型使用不同的检测方法需要预警提醒。

7.5 检验过程中车辆排放出现目视可见黑烟或蓝烟,按 GB 18285 和 GB 3847 判定外观检验不合格。

备注:外检数据更新接口供二次上传外检判定结果及原因。

8.1 应保存排放检验实施过程中的所有原始记录,包括:车辆信息、检测条件、检测设备、检测方法、检测人员以及检测过程数据的原始记录、设备自检及周期性检查、照片或视:频等相关佐证材料,确保能够追溯车辆的检测过程。

备注:机构软件应该按增加检测过程的视频及照片。

8.3 应参照 GB/T 8170 对排气污染物检测数据进行修约,保留到与对应限值相同有效位数,加载减速轮边功率实测值保留至小数点后一位。中间计算过程数据不进行修约处理。

备注:过程数据不修约,过程数据中如需要将计算后的数据保存,尽量保存高精度数据,结果数据计算过程中不修约,结果数据修约按8170计算。

9.2 检验机构应定期组织开展检验能力验证和比对试验,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每次进行比对试验结果和数据应记录保存归档。

备注:机构最少半年检验能力验证和比对试验。

9.3.1 视频应保证连续不中断,应记录检测设备启动、设备检查和校正、车辆排放检测、检测设备待检测、系统关机等全部过程。避免以任何形式遮挡、污染或关闭视频监控装置,监控系统应具备视频录制功能。

备注:视频需要从开机到关机全程不间断录像,并保存。

9.3.2 视频记录支持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远程调阅。

备注:视频存储设备需要有远程调阅功能。

设备检查

《汽车排放定期检验信息采集传输技术规范》(HJ 12381-2021)

4 整体框架

检验数据采集传输从下至上分为检验机构(设备软件、机构软件)、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监管软件、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生态环境业务专 )三个层次。检验机构通过专用 络与监管软件进行数据传输,监管软件通过生态环境业务专 逐级传输到达部级交换节点。

备注:明确了软件架构及分类。

5 功能要求

5.1 设备软件

5.1.1 安装要求

安装设备软件的计算机应专机专用,除安装操作系统、一套设备软件及必要的安全软件外,避免安装备份、训练及其他与检验无关软件。

备注:设备软件安装的计算机内除必要的软件基础及安全防范软件,不能安装与检验无关的其它软件。

5.1.2.2 设备软件应具有符合 GB 18285 和 GB 3847 规定的采集记录检验设备自检、检查记录的功能,检验设备包括气体分析仪、不透光烟度计、底盘测功机、气体流量分析仪、转速计、气象站、OBD 诊断仪等,检验数据中污染物检验过程数据应如实按照仪器的分辨力精度采集并存储记录到数据库,中间计算过程不进行修约,检测结果修约到与对应标准限值相同的有效位数,加载减速轮边功率应保留至小数点后一位,数据为负数或零的如实存储记录。

备注:明确过程数据的采集精度,及修约后的精度要求。

5.2.3 联 核查

机构软件应具有联 核查功能,能查询车辆环保违规、排放召回、车辆终端联 状态及车辆维修等记录。

备注:明确联 核查的内容,需要主管部门提供官方的查询入口。

5.2.4.2 机构软件应具有记录检验车辆随车清单及污染控制装置信息核验结果的功能。

备注:随车清单及污染控制装置信息核验结果要记录。

5.2.8 设备软件版本记录

机构软件应记录设备软件版本,如设备软件确有需要进行升级,应记录每一次升级的内容和版本 ,如发现设备软件存在无记录改动程序文件、变更配置的应提示预警。

备注:设备软件需要升级应有记录,无记录的改动需要提示预警 。

5.2.12 视频与图片

5.2.12.1 监控视频应覆盖每天设备启动至关机的全部过程,清晰连贯记录检验设备启动、自检、检定(校准)、车辆排放检测、检验设备待检测、系统关机等。

备注:视频覆盖设备启动到关机的全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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