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产品技术审评,指导申请人进行人类免疫缺陷病毒检测试剂的注册申 ,根据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2022年度医疗器械注册技术指导原则制修订计划的有关要求,我中心组织修订了《人类免疫缺陷病毒检测试剂临床研究注册技术审查指导原则》,形成了《人类免疫缺陷病毒检测试剂临床试验注册审查指导原则(2022年修订版 征求意见稿)》。
现向 会公开征求意见,请将意见或建议以电子邮件的形式于2022年12月16日前反馈我中心。
联系人:方丽
电话: 010-86452538
电子邮箱:fangli@cmde.org.cn
附件:1.人类免疫缺陷病毒检测试剂临床试验注册审查指导原则(2022年修订版 征求意见稿)
2.意见反馈表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医疗器械技术审评中心
2022年11月28日
附件
附件1
人类免疫缺陷病毒检测试剂临床试验注册审查指导原则
( 2022年修订版 征求意见稿)
本指导原则旨在指导注册申请人对人类免疫缺陷病毒检测试剂临床试验的设计及开展,同时也为技术审评部门对注册申 资料的技术审评提供参考。
本指导原则是针对人类免疫缺陷病毒检测试剂临床评价的一般要求,申请人应依据产品的具体特性确定其中内容是否适用,若不适用,需具体阐述理由及相应的科学依据,并依据产品的具体特性对注册申 资料的内容进行充实和细化。
本指导原则是对申请人和审查人员的指导性文件,但不包括注册审批所涉及的行政事项,亦不作为法规强制执行,如果有能够满足相关法规要求的其他方法,也可以采用,但需要详细阐明理由,并对其科学合理性进行验证,提供详细的研究资料和验证资料,相关人员应在遵循相关法规的前提下使用本指导原则。
本指导原则是在现行法规和标准体系以及当前认知水平下制定的,随着法规和标准的不断完善,以及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本指导原则相关内容也将适时进行调整。
一、适用范围
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uman Immunodeficiency Virus ,HIV )检测试剂是指利用免疫学及分子生物学等方法原理对人血清、血浆或其他体液中的特定的HIV 生物学标记物,包括HIV 1 型(HIV-1 )p24 抗原、HIV 抗体、HIV 核酸等进行定量或定性分析的试剂。
本指导原则适用于利用免疫层析法、化学发光法、时间分辨免疫荧光法、免疫印迹法等免疫学方法对HIV 抗原和/或抗体进行定性检测的体外诊断试剂,以及应用分子生物学方法(如实时荧光聚合酶链反应等)对HIV 核糖核酸进行定量或定性检测和分析的体外诊断试剂,适用于首次注册产品及申请变更注册的产品。
本指导原则不适用于国家法定血源筛查用HIV 检测试剂。
二、临床试验设计
临床试验的开展、方案的制定以及 告的撰写等均应符合相关法规及《体外诊断试剂临床试验技术指导原则》(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通告2021 年第72 )的要求,如相关法规、文件有更新,临床试验应符合更新后的要求。
(一)临床试验设计
1. 临床试验机构及人员
申请人应选择不少于3 家经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机构备案的临床机构开展临床试验。建议在选择临床单位时,综合流行病学背景、HIV 的特性等因素选择临床试验机构,临床试验机构的实验操作人员应熟悉检测系统的各环节(仪器、试剂、质控及操作程序等),熟悉临床试验方案。
2. 临床试验适用人群和样本类型
2.1 适用人群
对于不同的检测试剂,其预期用途不同,因此入组人群亦不同。申请人应根据不同的要求入组适用人群开展临床试验。
对于HIV 抗体检测、抗原抗体联合检测、HIV核酸定性检测试剂,预期用途为HIV感染的辅助诊断。入组人群应为疑似HIV感染的人群,包括具有HIV相关的症状/体征、以及有相关流行病学史的人群。应纳入HIV感染的不同进展阶段,包括急性期、无症状感染期、艾滋病期。应包括各个年龄段的人群。为考察申 产品的特异度,临床试验中还应纳入可能会对试剂检测造成干扰的样本,如自身免疫病患者、类风湿因子(RF )阳性的病例、孕妇以及其他可能会造成交叉反应的病原体(乙型肝炎病毒、丙型肝炎病毒等)感染的病例等。对于HIV抗体检测,应选择至少5套经过全面验证的阳转血清盘进行检测,对于抗原抗体联合检测试剂,应选择至少10 套经过全面验证的阳转血清盘进行检测,以评价申 产品对于HIV感染早期的检出能力。对于抗原抗体联合检测试剂,为充分评价抗原的检测性能,应纳入至少10例单独抗原阳性的样本。
对于HIV 核酸定量检测试剂,预期用途为通过对患者血清或血浆中人类免疫缺陷病毒核酸基线水平和变化情况的监测,用于评估抗病毒治疗的应答和治疗效果。入组人群应为已确诊HIV感染的病例,应以正在接受抗病毒治疗的患者为主。为了确保样本HIV病毒载量覆盖申 产品的线性范围,可适当纳入未接受抗病毒治疗的患者。如此类试剂预期用途除用于治疗监测外,还可用于HIV感染的辅助诊断,则还应按照上述关于辅助诊断预期用途的临床试验设计开展相应的临床评价。
对于HIV 抗体确证试剂,预期用途为用于经HIV抗体筛查试验复检为有反应性的样本的确认。入组人群应以HIV 抗体筛查试验复检为有反应性的病例为主。为了能够考察确证试剂的特异度,临床试验中应纳入足够的经确证试剂检测为阴性的人群。
我国境内流行的HIV 主要为HIV-1型M组,其常见的基因型主要为B/B’、BC重组型(包括CRF 07_BC重组型和CRF 08_BC重组型)以及AE重组型(CRF 01_AE重组型)。在选择HIV感染者病例时,首先应根据HIV流行的情况,选择能代表我国不同地区流行基因型的HIV-1感染者病例,以对试剂检测我国流行的HIV-1病毒的能力进行客观科学的评价,选择的基因型应至少包括上述三种主要的基因型,且每种基因型应至少30例。对于我国境内罕见的基因型(1 型O组、2型),应尽量纳入,如临床试验中未对1型O组、2型进行验证,申请人在临床前性能研究中进行了充分研究的前提下,可在产品说明书的检验方法的局限性中进行说明。
2.2 样本类型
样本类型一般为血清、血浆。对于口腔粘膜渗出液、尿液等体液样本,应单独进行临床评价。
临床样本的处理、保存和核酸提取等应分别满足申 产品说明书及对比试剂说明书的相关要求。
3. 对比方法的选择
对于已有已上市同类产品的试剂,可选择境内已批准上市、临床普遍认为质量较好的同类产品作为对比试剂,使申 产品与之进行对比试验研究,考察申 产品与对比试剂的一致性。对比试剂的选择应从预期用途、样本要求、检测性能等方面,确认其与申 产品具有较好的可比性。
对于无已上市同类产品的新HIV 检测试剂,其对比方法应选择与临床参考标准进行比较研究。临床参考标准即参照临床公认的临床诊疗指南、艾滋病诊断标准等进行病例诊断的方法。对于定量检测试剂同时还应对其量值与临床进展状况、转归、治疗情况等的相关性进行分析。
4. 最低样本量
临床试验样本量应采用适当的统计学方法进行估算,并详细描述所使用统计方法及各参数的确定依据。
对于抗体检测、抗原抗体联合检测以及核酸检测定性检测试剂,此部分临床试验目的为评估两种检测方法之间的一致性,因此建议采用单组目标值法进行最低样本量的估算。通过阳性符合率和阴性符合率来分别计算所需阳性样本和阴性样本的例数。阴、阳性符合率的临床可接受标准(P0)建议不低于98% 。
公式中,n为样本量;Z1-α/2、Z1-β为显著性水平和把握度的标准正态分布的分数位,P0为评价指标的临床可接受标准,PT为申 产品评价指标预期值。
对于核酸定量检测试剂,也应选择合适的样本量估算的方法进行最低样本量的估算。应注意所纳入的临床样本应覆盖申 产品的线性范围。
5.统计分析
5.1定性检测试剂
应选择合适的统计方法对临床试验结果进行统计分析,对于申 产品与对比方法的一致性评价,常选择2×2表的形式总结两种方法的结果,评价指标一般包括阳性符合率/灵敏度、阴性符合率/特异度,Kappa值等,并计算相应的95%置信区间。置信区间的下限应满足所设定的P0的要求。
对于两种方法检测不一致的样本,应采用临床参考标准或其他方法再次进行确认或提供临床诊断资料以进一步明确样本(采集样本时受试者)所处的感染状态,从而对申 产品的性能进行客观科学的评价。
5.2核酸定量检测试剂
5.2.1应根据临床试验数据绘制散点图,进行相关性分析。
5.2.2采用Bland-Altman法,计算一致性限度,评价两种检测结果的一致性。一致性限度应在临床所能接受的界值范围内。
5.2.3采用回归分析对两种检测方法的一致性进行评价。应根据数据分布特点等因素选择适用的回归分析方法,如Passing-Bablok回归、Deming回归和最小二乘回归等。回归分析应重点观察回归方程的回归系数和截距等指标,计算回归系数和截距的95%置信区间。
(二)通用要求
1.临床试验方案
临床试验实施前,研究人员应从流行病学、统计学、临床医学、检验医学等多方面考虑,设计科学合理的临床试验方案。各临床试验机构应执行统一的临床试验方案,且保证在整个临床试验过程中遵循预定的方案实施,不可随意改动。整个试验过程应在临床试验机构的实验室内并由本实验室的技术人员操作完成,申请人的技术人员除进行必要的技术指导外,不得随意干涉实验进程,尤其是数据收集过程。
试验方案中应确定严格的病例纳入/排除标准,任何已经入选的病例再被排除出临床试验都应记录在案并明确说明原因。在试验操作过程中和判定试验结果时应采用盲法以保证试验结果的客观性。
应注意,对于HIV抗体检测试剂、抗原抗体检测试剂,对于初检有反应性的样本应进行复检,因此临床试验中应严格按照说明书的要求对初检有反应性的样本进行复检,试验结束后应按照复检的结果纳入统计分析。说明书中应有关于复检的要求。
2.质量控制
临床试验开始前,建议进行临床试验的预试验,以熟悉并掌握相关试验方法的操作、仪器、技术性能等,最大限度控制试验误差。整个试验过程都应处于有效的质量控制下,最大限度保证试验数据的准确性及精密度。
3.临床试验 告
临床试验 告应该对试验的整体设计及各个关键点给予清晰、完整的阐述,应该对整个临床试验实施过程、结果分析、结论等进行条理分明的描述,并应包括必要的基础数据和统计分析方法,最后得出临床试验结论。临床试验 告的撰写参考《体外诊断试剂临床试验技术指导原则》及《体外诊断试剂临床试验 告范本》的相关要求。
三、参考文献
[1]体外诊断试剂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8 )[Z].
[2]关于公布体外诊断试剂注册申 资料要求和批准证明文件格式的公告(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告2021年第122 )[Z].
[3]体外诊断试剂临床试验技术指导原则(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2021年第72 )[Z].
[4]体外诊断试剂临床试验 告范本(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2022年第21 )[Z].
[5]体外诊断试剂说明书编写指导原则(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公告2014年第17 )[Z].
[6]WS-293-2019,艾滋病和艾滋病病毒感染诊断标准 [S].
[7]中华医学会感染病学分会艾滋病丙型肝炎学组 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中国艾滋病诊疗指南(2021版)[J],中国艾滋病性病, 2021,27(11):1182-1201.
[8]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全国艾滋病检测技术规范(2020年修订版)[Z].
四、起草单位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医疗器械技术审评中心
附件2
2.意见反馈表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医疗器械技术审评中心
2022年11月28日
附件
附件1
曲霉核酸检测试剂注册审查指导原则
(征求意见稿)
本指导原则旨在指导注册申请人对曲霉核酸检测试剂注册申 资料的准备及撰写,同时也为技术审评部门提供参考。
本指导原则是对曲霉核酸检测试剂的一般要求,申请人应依据产品的具体特性确定其中内容是否适用。若不适用,需具体阐述理由及相应的科学依据,并依据产品的具体特性对注册申 资料的内容进行充实和细化。
本指导原则是供注册申请人和技术审评人员使用的指导性文件,但不包括审评审批所涉及的行政事项,亦不作为法规强制执行,应在遵循相关法规的前提下使用本指导原则。如果有能够满足相关法规要求的其他方法,也可以采用,但是需要提供详细的研究资料和验证资料。
本指导原则是在现行法规和标准体系以及当前认知水平下制定,随着法规和标准的不断完善,以及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相关内容也将适时进行调整。
真菌的生物分类包括门、纲、目、科、属等,本指导原则对真菌的分类描述如无特殊说明均为“种”,如指“目”或“属”等均已在原文中明确。
一、适用范围
本指导原则适用于采用实时荧光PCR 法,对肺泡灌洗液、痰液、 组织样本等中的曲霉核酸进行体外定性检测的试剂,包含 曲霉菌属(Aspergillus )通用型核酸检测试剂和曲霉菌属中 一个或多个菌 种的检测试剂。 检测结果临床上用于肺曲霉病的辅助诊断。
本指导原则适用于曲霉核酸检测试剂注册申请和变更注册申请的情形。本指导原则针对曲霉核酸检测试剂注册申 资料中的部分内容进行撰写,其他未尽事宜应当符合《关于公布体外诊断试剂注册申 资料要求和批准证明文件格式的公告》(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告2021 年第122 )等相关法规的要求,同时建议参考《定性检测试剂分析性能评估注册审查指导原则》等适用的技术文件要求。
二、注册审查要点
(一)监管信息
1. 产品名称及分类编码
产品名称应体现检测目标病原体,如曲霉核酸检测试剂盒(实时荧光 PCR 法)、烟曲 霉菌核酸检测试剂盒(实时荧光 PCR 法)等。该产品按照第三类体外诊断试剂管理,分类编码为6840 。
2. 其他信息还包括产品列表、关联文件、申 前与监管机构的联系情况和沟通记录以及符合性声明等文件。
(二)综述资料
综述资料主要包括概述、产品描述、预期用途、申 产品上市历史及其他需说明的内容。应详细说明产品所采用的技术原理及检测流程。明确产品检测靶基因,提供引物和探针的设计依据。提供核酸提取(手工和自动提取方式应分别明确)和PCR 扩增的时间,提供不同适用机型的检测通量(如适用)。与已上市同类产品或前代产品进行比较,比较内容包括样本类型,检测原理,检测靶基因,组成成分,内标,质控品,判读规则,分析性能和临床性能等。 提供样本类型选择的依据。提供产品预期用途和临床适应证,明确适用人群的情况。
(三)非临床资料
1. 分析性能研究
1.1 样本稳定性
应对样本稳定性进行详细研究,包括采集后未经处理的样本,加入不同裂解液/ 消化液的样本,灭活处理后的样本,研究内容包括冷藏保存时间,冷冻保存时间,冻融次数等。
如产品适用不同的样本类型,应对每种样本类型进行稳定性研究。
如核酸提取液可不立即进行检测,还需对核酸提取液的保存条件和稳定性进行研究。
1.2 企业参考品验证
根据主要原材料研究资料中的企业参考品设置情况,采用三批产品对企业参考品进行检验并提供详细的试验数据。
1.3 精密度
采用培养 菌株进行精密度评价,应至少包含 3 个水平:阴性样本、临界阳性样本、中/ 强阳性样本,并根据产品特性设定适当的精密度要求,例如:
阴性样本:不含待测物,阴性检出率应为100% (n ≥20 )。
临界阳性样本:待测物浓度略高于试剂盒的检出限,阳性检出率应≥95% (n ≥20 )。
中/ 强阳性样本:待测物浓度呈中度到强阳性,阳性检出率为100% 且Ct 值的CV ≤5% (n ≥20 )。
1.4 包容性
1.4.1 采用生物信息学方法对产品检测的包容性进行研究,研究应覆盖已公布的曲霉核酸序列。
对于 曲霉菌属通用型核酸检测试剂,样本应覆盖已知曲霉菌属中的主要致病 菌种,至少包含 烟曲霉菌(A.fumigatus )、黄曲霉菌(A.flavus )、黑曲霉菌(A.niger )、土曲霉菌(A.terreus )、构巢曲霉菌(A.nidulans )、图宾根曲霉菌(A.tubingensis )、米曲霉菌(A.oryzae )、聚多曲霉菌(A.sydowii )、杂色曲霉菌(A.versicolor )、亮白曲霉菌(A.candidus )、灰绿曲霉菌(A. g laucus )。
1.5 检出限
根据试剂盒检测范围选择进行检出限验证的曲霉菌种。如为曲霉菌属通用型核酸检测试剂,应至少对烟曲霉菌、黄曲霉菌、黑曲霉菌、土曲霉菌、构巢曲霉菌分别进行检出限的确定和验证。
1.5.1 检出限的确定
1.5.2 检出限的验证
1.6 分析特异性
1.6.1 交叉反应
1.6.1.1 交叉反应验证的病原体种类主要考虑以下几方面:近缘菌、易引起相同或相似的临床症状微生物、感染部位 附近的定植菌等,研究样本具体见表 1 。
1.6.1.2 建议在病毒和细菌感染的医学相关水平进行交叉反应的验证。通常,细菌感染的水平为10 6CFU/mL 或更高,病毒为10 5PFU/mL 或更高。
1.6.2干扰试验
应根据所采集样本类型,针对可能存在的内源/外源物质干扰情况进行验证。建议申请人在每种干扰物质的潜在最大浓度(“最差条件”)条件下进行试验,检测包含临界阳性水平在内的曲霉样本。对结果进行合理的统计分析,对比添加干扰物质前后的Ct 值差异。检测的潜在干扰物包括样本中的原有物质及在样本采集和处理期间引入的物质。用于干扰试验研究的物质具体见表2。
1 .7 核酸提取/纯化性能
在进行核酸检测之前,建议有核酸提取/纯化步骤。该步骤的目的为有效破环真菌细胞壁,分离出目的核酸,并应具有相应的纯化作用,尽可能去除PCR抑制物。
研究确定核酸提取方法,阐述核酸提取原理,提交提取方案选择研究资料。对配合使用的所有核酸提取试剂进行提取核酸纯度、浓度、提取效率的研究,并与质量较好的核酸提取试剂进行平行比对。若产品适用两种或以上核酸提取试剂,则每一种核酸提取试剂均需配合检测试剂至少进行抗干扰、再现性和检出限的验证,如果配套核酸提取试剂提取原理存在差异,还需额外进行检出限的建立研究。
1.8反应体系
1.8.1 样本采集和处理
1.8.1.1 样本采集方式的选择和样本采集量的要求。
1.8.1.2 样本采集时间点的选择:是否受病程、临床症状、用药情况等因素的影响。
1.8.1.3 样本处理方式的选择:研究样本适用的灭活方式,消化方式(如适用)、保存方式,包括样本用量、保存温度、时间等。
1.8 .2 核酸提取和反应体系
研究确定最佳核酸提取和反应体系,包括核酸提取用的样本体积、洗脱体积和PCR加样体积、各种酶浓度、引物/探针浓度、dNTP浓度、阳离子浓度及反应各阶段温度、时间、循环数等。
提交不同适用机型基线和阈值循环数的确定资料。不同适用机型的反应条件如果有差异应分别详述,并提交验证资料。
2.稳定性研究
申 试剂的稳定性主要包括实时稳定性(有效期)、运输稳定性、开瓶稳定性及冻融次数限制等研究,申请人可根据实际需要选择合理的稳定性研究方案。稳定性研究资料应包括具体的实施方案、详细的研究数据以及统计分析结论。对于实时稳定性研究,应提供至少三批产品在实际储存条件下保存至成品有效期后的研究资料。
3. 阳性判断值研究
另外,考虑建立阳性判断值时使用的临床样本对于目标人群的代表性,建议通过临床评价进一步验证和确认阳性判断值的准确性。
如果产品适用不同样本类型,需要对各样本类型进行阳性判断值的验证。
提供内标检测结果范围的确定方法和研究资料。
4.其他资料
4.1 主要原材料研究资料
4.1.1 引物和探针:应详述引物和探针的设计原则,提供引物、探针核酸序列、靶序列的基因位点及两者的对应情况。建议设计两套或多套引物、探针以供筛选,通过序列比对和功能性试验等方式,对产品检出限、包容性和特异性进行评价。通过筛选确定最佳的引物和探针组合。引物、探针的质量标准应至少包括序列准确性、纯度、浓度及功能性试验等。
4.1.2 脱氧三磷酸核苷(dNTP):应提供对其纯度、浓度、功能性等的详细验证资料。
4.1.3 酶:需要的酶主要包括DNA聚合酶、尿嘧啶DNA糖基化酶等,应分别明确酶性能的要求,对酶活性、功能性等进行评价和验证。
4.1.4 质控品
试剂盒一般包含阴性质控品和阳性质控品。阳性质控品应包含试剂盒检测的靶序列,可采用灭活曲霉培养物。质控品需参与样本处理、核酸的平行提取和检测的全过程,以对整个提取和PCR扩增过程、试剂/设备、交叉污染等环节进行合理质量控制。提交试剂盒质控品有关原料选择、制备、定值过程、浓度范围等 试验资料,对质控品的检测结果Ct 值范围做出明确的要求。
4.1.5 内标
内标,又称内对照,可对管内抑制导致的假阴性结果进行质量控制,应与靶核酸一同提取及扩增。申请人需对内标的引物、探针设计和相关反应体系的浓度做精确验证,既要保证内标荧光通道呈明显的阳性曲线又要尽量降低对靶基因检测造成的抑制。明确内标的检测结果Ct 值范围。建议科学设置内标,对待测样本的取样质量、试剂的反应体系进行监控。
4.1.6 企业参考品
该类产品的企业参考品一般包括阳性参考品、阴性参考品、检出限参考品和精密度参考品。应根据产品性能验证的实际需要设置企业参考品。
阴性参考品:主要涉及对交叉反应的验证情况,建议包括定植部位相同、引发症状相近的其他病原体,包括检测范围外的曲霉菌种(烟曲霉菌、黄曲霉菌、黑曲霉菌、米曲霉菌、土曲霉菌、构巢曲霉菌)、毛霉菌目常见菌种、念珠菌属常见菌种、赛多孢霉、耶氏肺孢子菌、新生隐球菌、马尔尼菲篮状菌、镰刀菌属、青霉菌属。
检出限参考品:可采用95%阳性检出水平或略高于检出限的水平,如100%阳性检出水平。 对于曲霉菌属通用型核酸检测试剂,应至少包含烟曲霉菌、黄曲霉菌、黑曲霉菌、土曲霉菌。
精密度参考品:应包含略高于检出限浓度水平的阳性样本。
4.2生产工艺研究资料
介绍产品主要生产工艺,可用流程图结合文字的方式表述。提交主要生产工艺的确定及优化研究资料。
(四)临床评价资料
该类试剂应通过临床试验路径进行临床评价。临床试验应符合《体外诊断试剂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医疗器械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和《体外诊断试剂临床试验技术指导原则》的要求,如相关法规、文件有更新,临床试验应符合更新后的要求。下面仅说明该类产品临床试验中应关注的重点问题。
1.临床试验机构
应选择具备相应条件且按照规定备案的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机构开展临床试验。肺曲霉病属于呼吸系统染性疾病,建议申请人在呼吸系统疾病及传染病方面具有优势的临床机构开展临床试验。临床试验机构数量应不少于3家,且具有分子生物学方法检测的优势,试验操作人员应有足够的时间熟悉检测系统的各环节(仪器、试剂、质控及操作程序等),熟悉评价方案。在整个试验中,试验体外诊断试剂和对比方法均应处于有效的质量控制下,最大限度保证试验数据的准确性及可重复性。
2.临床试验方法
2.1与对比方法的比较研究
2.1.1对于已有同类产品上市的,临床试验应选择已上市的同类产品作为对比试剂,评价申 产品与已上市同类产品的一致性。对比试剂的选择应考虑检测的曲霉范围、适用的样本类型、产品性能等方面应与试验体外诊断试剂具有良好的可比性,选择已上市同类产品进行临床试验时,对比试剂配套使用的核酸提取试剂应满足其说明书要求。针对不一致样本处理,病原体分离培养、测序等方法进一步确认。
2.1.2对于尚无同类产品上市的,申请人可采用试验体外诊断试剂与核酸序列测定(Sanger测序)方法进行对比试验,评价两种检测方法的一致性。同时还应进行部分与曲霉菌属分离培养鉴定的对比试验。以上两方面评价结果结合起来共同论证试验体外诊断试剂的临床性能。
临床试验资料中应对测序方法进行详细的介绍,明确检测过程中配套使用的核酸提取试剂,这对测序方法提交性能验证数据,证明测序方法与试验体外诊断试剂的可比性。如测序试验委托其他机构完成,还应提交由临床试验机构委托第三方机构/实验室开展相关试验的测序服务合同/协议,提交相关机构资质和选择依据。
2.2与临床参考标准的比较研究
在上述比较研究的基础上,申请人还应采用试验体外诊断试剂与肺曲霉病诊断的临床参考标准进行比较研究,评价试验体外诊断试剂的临床性能。肺曲霉病诊断的临床参考标准可参考临床公认的侵袭性肺曲霉病、慢性肺曲霉病、变应性支气管肺曲霉病的诊断标准。
侵袭性肺曲霉病的临床诊断需要联合临床特征、影像学表现、微生物学证据三方面进行综合诊断。临床特征主要为具有一定曲霉感染危险因素的人群,临床表现为不明原因的发热和下呼吸道感染症状,经充分的广谱抗菌药物治疗无好转;影响学表现符合血管侵袭性肺曲霉病和气道侵袭性肺曲霉病的特征;微生物证据包括:直接培养及镜检、抗原、抗体检测等。无菌性标本通过培养或直接镜检发现曲霉菌丝可以达到确诊;由以上宿主因素及肺部影像学特征,在非无菌样本中发现曲霉微生物证据可为临床诊断肺曲霉病;仅有临床特征及影像学表现,缺乏微生物证据,考虑为拟诊;仅有临床特征,无影响学及微生物学证据的考虑为排除病例。
慢性肺曲霉病的诊断应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持续胸部影像学上的异常表现,影像学上的表现为一个或多个空洞,伴随或不伴随曲霉球或结节表现。2.曲霉感染的直接证据或免疫学反应。3.病程至少持续3个月。
变应性支气管肺曲霉病诊断标准:1.支气管哮喘;2.目前存在或以前曾有肺部浸润;3.中心型支气管扩张;4.外周血嗜酸性粒细胞增多;5.烟曲霉变应原速发性皮肤试验阳性;6.烟曲霉变应原沉淀抗体阳性;7.血清抗曲霉特异性IgG抗体增高;8.血清总IgE浓度增高。上述条件综合判断进行疾病的诊断。
3.临床试验受试人群的选择
临床试验的受试人群应来自产品的预期适用人群,该产品的适用人群为临床需要进行肺曲霉病诊断或鉴别诊断的病例。
曲霉是条件致病性真菌,全身或局部免疫缺陷的人群易发生曲霉感染。临床试验入组人群应为易发生曲霉感染的人群如:粒细胞缺乏、血液系统恶性肿瘤、器官移植、遗传或获得性免疫缺陷等人群。肺曲霉亦可发生在慢性阻塞性肺部疾病、糖尿病等非粒细胞缺乏的人群,因此,临床试验也应涵盖上述人群。
病例入组过程中应考虑涵盖不同的肺曲霉病的患者,如侵袭性肺曲霉病、慢性肺曲霉病(单纯性肺曲霉球、慢性空洞性肺曲霉病、慢性纤维化性肺曲霉病、曲霉结节、亚急性侵袭性肺曲霉病)、变应性支气管肺曲霉病等。
申请人在进行临床试验时还应入组部分需要进行鉴别诊断的等其他真菌感染患者,此外临床试验应纳入部分病原体载量较低的病例(其中包括接受抗真菌治疗的患者)。
曲霉在自然界广泛分布,且仅有少数健康人感染曲霉后致病,临床试验不建议入组一般健康人群及机体免疫功能(状态)正常的人群。
4.临床试验样本类型
曲霉核酸检测可能涉及的样本类型包括痰液、肺泡灌洗液、组织等。临床样本的采集建议按照国家卫健委发布的相关实验室检测技术方案执行。
如申 产品适用于不同的样本类型,应针对不同样本类型分别进行临床性能评价,包括分别进行样本量的估算等。
5.临床试验样本量
建议以与对比方法的比较研究为基础进行样本量估算。临床试验阳性样本和阴性样本数量应分别满足统计学要求。针对与Sanger测序法或同类已上市产品的对比试验,可采用目标值法公式分别估算最低阳性和阴性样本例数。
样本量估算公式如下,
公式中,n为样本量;Z 1-α/2、Z 1-β为显著性水平和把握度的标准正态分布的分数位,P 0为评价指标的临床可接受标准,P T为申 产品评价指标预期值。
其中阳性符合率和阴性符合率的临床可接受标准(P0)建议不低于90%。临床试验结果中,相关评价指标的95%置信区间下限应不低于预设的临床可接受标准。当评价指标P接近100%时,上述样本量估算方法可能不适用,应考虑选择更加适宜的方法进行样本量估算和统计学分析,如精确概率法等。
对人类致病的曲霉最常见的是烟曲霉菌、其次是黄曲霉菌、黑曲霉菌、土曲霉菌和构巢曲霉菌等,针对曲霉菌属通用型核酸检测试剂,临床试验入组病例应至少能够涵盖临床常见的曲霉菌种:烟曲霉菌、黄曲霉菌、黑曲霉菌。
曲霉菌为具有细胞壁的真菌,核酸提取试剂的性能直接影响产品的检测性能。如申 产品配套多个核酸提取试剂,临床试验应以一种核酸提取试剂为主开展临床试验,其余配套核酸提取试剂应在不少于两家临床试验机构,选择不低于200例病例进行临床研究。入组病例中阴阳性病例的分配应能够满足评价产品性能要求。
6.临床试验结果的统计分析
临床试验结果一般以四格表的形式进行总结,并据此计算试验体外诊断试剂的灵敏度和特异度,或与对比方法的阳性/阴性符合率及其95%置信区间。
临床试验 告中应对入组受试者的基本情况进行分析,包括受试者年龄、性别的分布情况,以及临床诊断背景等。特别应针对用于特异性评价的各类受试者进行归类汇总,确认入组样本具有较好的代表性。临床试验中如涉及不同样本类型,应针对每种样本类型分别进行统计分析。
曲霉菌属通用型核酸检测试剂,应对每种曲霉检测的临床性能进行分层分析,不同曲霉间产品性能应不存在显著差异。
临床试验中所有不一致结果均应结合患者的流行病学背景、临床症状、临床诊断以及疾病治疗、转归等信息进行充分的分析。临床试验结果应能够证明产品临床性能满足临床要求。
7.境外临床试验数据的认可
境外临床试验数据应符合《接受医疗器械境外临床试验数据技术指导原则》和《使用体外诊断试剂境外临床试验数据的注册审查指导原则》的相关要求。提交完整的临床试验方案、 告和伦理审查意见,以及该数据适用于中国患者人群的论证资料、境内外临床试验质量管理差异的对比资料和临床试验质量管理差异对于临床试验结果影响的论证资料。
注册申请人应根据上述临床试验技术审评要求,论证境外临床试验数据的充分性。
8.临床证据的形式要求
申请人应按照《体外诊断试剂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关于公布体外诊断试剂注册申 资料要求和批准证明文件格式的公告》等法规文件要求提交各机构伦理审查意见、临床试验方案、临床试验小结、临床试验 告以及临床试验数据库。
临床试验数据汇总表中应提供病例的临床诊断结果及支持病例临床诊断结果的临床特征、影像学表现、微生物学证据等信息。
9.其他注意事项
该类产品样本处理及核酸提取试剂会影响产品检测性能,临床试验在选择已上市同类产品进行临床试验时,特别注意,对比试剂配套使用的核酸提取试剂应满足其说明书要求。
(五)产品说明书和标签样稿
产品说明书格式应满足《体外诊断试剂说明书编写指导原则》的要求。产品说明书中技术内容应与注册申 资料中的相关研究结果保持一致,如某些内容引用自参考文献,应以规范格式进行标注,并单独列明文献的相关信息。曲霉核酸检测试剂说明书编写应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1.【预期用途】
1.1本试剂盒用于体外定性检测 需要进行xxx病诊断或鉴别诊断者的xxx样本(具体描述样本类型)中的曲霉菌属(或某一曲霉菌种)DNA。
1.2临床上易发生曲霉感染的人群如:粒细胞缺乏、血液系统恶性肿瘤、器官移植、遗传或获得性免疫缺陷、慢性阻塞性肺部疾病、糖尿病等人群。
1.3简单介绍曲霉病原学特征、流行病学特征以及临床表现和现有诊断方法等。
1.4强调本试剂盒检测结果仅供临床参考,不得作为临床诊断的唯一标准。建议结合患者临床表现和其他实验室检测对病情进行综合分析。
2.【检验原理】
简述产品的核酸提取和PCR原理。明确内标基因名称及其作用。如采用了防污染措施,进行简要描述。
3.【主要组成成分】
明确试剂盒中各组分及具体成分。明确需要但未提供的材料,例如核酸提取试剂,样本保存液,样本消化液等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家,货 及注册证 、备案 等信息。
4.【样本要求】
需详细描述样本采集、保存、运输和处理方式,包括采样步骤,采样量,保存液、消化液的使用体积,灭活方式等。描述样本及核酸提取液的保存稳定性。
5.【检验方法】
明确核酸提取用的样本体积、洗脱体积和PCR加样体积,阴、阳性质控品与待测样本同步进行核酸提取操作。明确各适用机型的反应参数设置。明确质控品和内标的 检测结果Ct 值范围,作为试验有效性的标准。
6. 【阳性判断值】
简述阳性判断值确定的方法,包括研究人群特征、研究样本量和统计分析方法等。
7.【检验结果的解释】
通过扩增曲线和Ct 值进行结果阴阳性的判断,列明结果阴性、阳性、复测、无效等所有情形。
8.【检验方法的局限性】
8.1本试剂盒的检测结果仅供临床参考,对患者的临床诊治应结合其症状/体征、病史、其他实验室检查及治疗反应等情况综合考虑。
8.2有关假阳性结果的可能性分析
8.2.1如果样本在运输、处理过程中发生交叉污染,则可能导致假阳性结果;
8.2.2 试验环境有PCR产物等气溶胶污染,则可能导致假阳性结果;
8.2.3 试验过程中使用的耗材、设备等受污染,则可能导致假阳性结果。
8.3有关假阴性结果的可能性分析
8.3.1不合理的样本采集、转运、储存及处理、样本中病原体含量过低均有可能导致假阴性结果;
8.3.2该病原体待测靶序列的变异或其他原因导致的序列改变可能会导致假阴性结果;
8.3.3未经验证的其他干扰或PCR抑制因子等可能会导致假阴性结果。
8.4本试剂盒不能区分真菌污染、定植和感染,应结合临床症状和其他检查结果综合判断。
9.【产品性能指标】
简述试剂性能指标和研究情况,建议包含:参考品的符合性、准确性、检出限、包容性、精密度、分析特异性、临床试验等。
10.【注意事项】
10.1试剂保存运输及使用过程中多种因素可能导致性能变化,如保存运输不当、样本采集、样本处理及检测过程操作不规范等,请严格按照说明书操作。
10.2生物安全防护相关内容
10.3避免实验室污染的措施
三、参考文献
[1]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关于公布体外诊断试剂注册申 资料要求和批准证明文件格式的公告: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告2021年第122 [Z].
[2 ] 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体外诊断试剂说明书编写指导原则: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公告2014 年第17 [Z].
[3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医疗器械技术审评中心.定性检测试剂分析性能评估注册审查指导原则: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医疗器械技术审评中心公告2022 年第36 [Z].
[4 ]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医疗器械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国家药监局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发布医疗器械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的公告2022年第28 [Z].
[5 ] 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接受医疗器械境外临床试验数据技术指导原则: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发布接受医疗器械境外临床试验数据技术指导原则的通告2018年第13 [Z].
[6]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体外诊断试剂临床试验技术指导原则: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通告2021年第72 [Z].
[7]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使用体外诊断试剂境外临床试验数据的注册审查指导原则: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通告2021年第95 [Z].
附件2
附件:
1.定量剪切波超声肝脏测量仪注册审查指导原则(征求意见稿)
2.意见反馈表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医疗器械技术审评中心
2022年11月29日
附件
附件1
定量剪切波超声肝脏测量仪注册审查指导原则
(征求意见稿)
定量剪切波超声肝脏测量仪可用于测量肝脏硬度,辅助肝脏纤维化的诊断,同时还可以测量声衰减参数,用于评估肝脏脂肪变进程。本指导原则旨在指导注册申请人对定量剪切波超声肝脏测量仪注册申 资料的准备及撰写,同时也为技术审评部门对注册申 资料的审评提供参考。
本指导原则是对定量剪切波超声肝脏测量仪注册申 资料的一般要求,注册申请人需依据产品的具体特性确定其中内容是否适用。若不适用,需具体阐述理由及相应的科学依据,并依据产品的具体特性对注册申 资料的内容进行充实和细化。
本指导原则是对注册申请人和技术审评人员的指导性文件,但不包括注册审批所涉及的行政事项,亦不作为法规强制执行,需在遵循相关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的前提下使用本指导原则。如果有能够满足相关法规要求的其他方法,也可以采用,但是需要提供详细的研究资料和验证资料。
本指导原则是在现行法规和标准体系以及当前认知水平下制定的,随着法规和标准的不断完善,以及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本指导原则相关内容也将进行适时的调整。
一、适用范围
本指导原则适用于定量剪切波超声肝脏测量仪,根据《医疗器械分类目录》,属于07医用诊察和监护器械分类下07超声生理参数测量、分析设备中的02超声人体组织测量设备,分类编码为07-07-02,产品的管理类别为三类。
本指导原则不包括用于确认测量位置的超声影像部分的内容,该部分可参照《影像型超声诊断设备(第三类)技术审查指导原则》 进行申 。下文中提到的“探头”均指用于硬度测量的探头。产品具有的其他功能如有相应的指导原则,也应符合相应产品的指导原则。
二、注册审查要点
(一)监管信息
1.产品名称
产品的命名可采用《医疗器械分类目录》或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中的通用名称,或以产品结构及组成、适用范围为依据命名,需符合《医用诊察和监护器械通用名称命名指导原则》的要求。
该类产品以“超声肝脏测量仪”为核心词,技术特点“剪切波”和输出特征“定量”为特征词,可命名为“定量剪切波超声肝脏测量仪”。
2.管理类别和分类编码
根据《医疗器械分类目录》,定量剪切波超声肝脏测量仪管理类别为Ⅲ类,分类编码分别为07-07-02。
3.注册单元划分的原则
注册单元划分应符合《医疗器械注册单元划分指导原则》的要求,原则上以产品的技术原理、结构组成、性能指标和适用范围为划分依据。同一个注册单元可包含多个主机型 ,但应有一个主要型 ,其他型 是该主要型 的功能简化版。同一注册单元的产品软件平台应相同,软件核心算法应相同或可被包含,硬件平台结构应相似,外形结构应相似,主要型 应能与所有探头配合使用。
定量剪切波超声肝脏测量仪单元划分需符合上述原则。如立式或台式与便携式产品结构组成差别较大,应划分为不同的注册单元。另外主机和探头需联合评价,建议作为同一个注册单元。
(二)综述资料
1.产品的结构及组成
定量剪切波超声肝脏测量仪的结构组成一般可描述为由主机(型 )、硬度检测探头(型 )、超声影像探头(型 )、脚踏开关(型 )和电源线组成。其中硬度检测探头亦可与超声影像探头合并为复合探头以同时实现硬度检测和超声成像功能。具体产品的结构及组成应根据实际产品确定。
申请表型 规格栏应填写产品的整体型 或仅体现主机型 。
2.工作原理及产品描述
2.1工作原理
申请人应描述产品的工作原理,如硬度、声衰减参数测量的理论基础、工作原理、测量结果与临床诊断之间的换算关系。附录1为产品的工作原理简述。
2.2产品描述
申请人应对产品的主机、探头、脚踏开关等组成部分进行全面描述。
应给出主机的外观及内部结构示意图并体现关键部件。明确部件信息和输入、输出接口信息。给出操作面板介绍和功能键介绍。应给出探头的外观、接口及内部结构示意图及描述。示意图至少包含超声换能器、振动发生器、启动按键、外壳、探头连接线等。应给出脚踏开关的外观和接口示意图。
申请人应给出产品的基本特征描述,包括型 规格、功能、使用方式和临床用途等信息。
若存在多个主机或探头型 ,应给出型 的划分原则,需明确各型 的异同点。需采用对比表及带有说明性文字的图片、图表对所有型 规格的结构组成、功能、产品特征、性能指标、探头的临床适用情况等方面加以描述。
应给出产品工作框图,明确信 采集和图像处理模块的工作流程(应包括所有信 输入和输出部分)。应对产品的功能和操作方法进行全面介绍,如:探头的选择方法和选择依据。应全面介绍产品的软件功能及临床作用。如病案管理、数据传输、无线传输、授权信息等。应给出软件核心算法的详细描述,如测量数值筛选处理方法。应给出产品的技术参数,如硬度检测探头工作频率、硬度测量深度等。
3.产品的适用范围和禁忌证
产品适用范围和禁忌证需与临床评价资料结论保持一致。注册申请人需根据申 产品的设计特征,说明其具体的适用人群、预期使用环境等信息。
定量剪切波超声肝脏测量仪仅在医疗机构中使用,可测量肝脏组织的硬度,部分产品也可测量肝脏组织的声衰减参数。若宣称产品可用于辅助肝脏纤维化/肝硬化诊断和对肝脏脂肪变进程进行评估,应能证明测量结果与临床诊断金标准(即肝活体组织病理学检查)的相关性,在研究资料和临床评价资料中给出论证,并结合相关研究结果在说明书中给出说明。
本产品在临床上主要用于对肝损伤患者的肝脏组织硬度测量或脂肪变进程评估,如肝纤维化、脂肪肝、慢性乙型肝炎,慢性丙型肝炎,酒精性脂肪肝、非酒精性脂肪肝等患者。产品若用于急性肝炎、肝脏肿瘤、胆道梗阻、肝脏附近存在大量腹水的患者,测量结果的准确性可能受到影响,适用人群建议排除以上患者。
4.包装说明
申请人应结合图示提供产品的包装信息,可包括包装形式、包装材料、包装工艺。以列表形式明示所有包装内容物和包装材料的信息。本产品一般不涉及无菌包装。
5.与同类和/或前代产品的参考和比较
列表比较说明申 产品与参考产品(同类产品和/或前代产品)在工作原理、结构组成、制造材料、性能指标、以及适用范围等方面的异同。
应明确申请人是否有已上市同类产品的生产经验,与前代产品相比的区别是什么,申 型 做了哪些改进,如何实现,具有怎样的临床意义等。
(三)非临床资料
1.产品风险管理资料
申请人应根据YY/T 0316《医疗器械风险管理对医疗器械的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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