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年免征所得税,接续年度减按10%的税率……软件企业税收优惠政策指引

导读:软件产品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国家鼓励的软件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国家鼓励的重点软件企业五年免征所得税、接续年度减按10%的税率……

软件产业是信息产业的核心,是引领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的关键力。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软件企业发展,出台了一系列税收支持政策,有力支撑了国家信息化建设,促进了国民经济和 会持续健康发展。

为了便利广大企业及时了解软件企业适用税费优惠政策,中申咨询对软件企业的税费优惠政策进行了梳理,按照享受主体、优惠内容、享受条件、政策依据梳理形成了涵盖6项针对软件企业的税费优惠政策指引内容,欢迎大家转发收藏!

税收优惠政策具体如下:

软件产品增值税超税负即征即退

#享受主体

销售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包括将进口软件产品进行本地化改造后对外销售)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优惠内容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13%(注:自2018年5月1日起,原适用17%税率的调整为16%;自2019年4月1日起,原适用16%税率的税率调整为13%)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

#享受条件

软件产品需取得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

#政策依据

  •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11 )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取消一批税务证明事项以及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8 )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00 )
  •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 )第一条
  • 《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39 )第一条
  • 国家鼓励的软件企业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

    #享受主体

    国家鼓励的软件企业。

    #优惠内容

    自2020年1月1日起,国家鼓励的软件企业,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享受条件

    国家鼓励的软件企业是指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

  • 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依法设立,以软件产品开发及相关信息技术服务为主营业务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该企业的设立具有合理商业目的,且不以减少、免除或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
  • 汇算清缴年度具有劳动合同关系或劳务派遣、聘用关系,其中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的月平均职工人数占企业月平均职工总人数的比例不低于40%,研究开发人员月平均数占企业月平均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25%;
  • 拥有核心关键技术,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汇算清缴年度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企业销售(营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7%,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金额占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
  • 汇算清缴年度软件产品开发销售及相关信息技术服务(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55%[嵌入式软件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45%],其中软件产品自主开发销售及相关信息技术服务(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45%[嵌入式软件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40%];
  • 主营业务或主要产品具有专利或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等属于本企业的知识产权;
  • 具有与软件开发相适应的生产经营场所、软硬件设施等开发环境(如合法的开发工具等),建立符合软件工程要求的质量管理体系并持续有效运行;
  • 汇算清缴年度未发生重大安全事故、重大质量事故、知识产权侵权等行为,企业合法经营。
  • 符合原有政策条件且在2019年(含)之前已经进入优惠期的企业,2020年(含)起可按原有政策规定继续享受至期满为止,如也符合本项优惠规定,可按规定享受相关优惠,其中定期减免税优惠,可按《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促进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高质量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45 ,以下简称45 公告)规定计算优惠期,并就剩余期限享受优惠至期满为止。符合原有政策条件,2019年(含)之前尚未进入优惠期的企业,2020年(含)起不再执行原有政策。

    原有政策是指:依法成立且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在2019年12月31日前自获利年度起计算优惠期,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享受至期满为止。其中,“符合条件”是指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 )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9 )规定的条件。

    软件企业按照45 公告规定同时符合多项定期减免税优惠政策条件的,由企业选择其中一项政策享受相关优惠。其中,已经进入优惠期的,可由企业在剩余期限内选择其中一项政策享受相关优惠。

    #政策依据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 )第三条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9 )
  •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集成电路设计和软件产业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68 )
  •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软件企业201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适用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29 )
  • 《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促进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高质量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45 )第三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0 )
  • 国家鼓励的重点软件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

    #享受主体

    国家鼓励的重点软件企业。

    #优惠内容

    自2020年1月1日起,国家鼓励的重点软件企业,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接续年度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享受条件

    国家鼓励的重点软件企业,除符合国家鼓励的软件企业条件外,还应至少符合下列条件中的一项:

  • 专业开发基础软件、研发设计类工业软件的企业,汇算清缴年度软件产品开发销售及相关信息技术服务(营业)收入(其中相关信息技术服务是指实现软件产品功能直接相关的咨询设计、软件运维、数据服务,下同)不低于5000万元;汇算清缴年度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企业销售(营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7%。
  • 专业开发生产控制类工业软件、新兴技术软件、信息安全软件的企业,汇算清缴年度软件产品开发销售及相关信息技术服务(营业)收入不低于1亿元;应纳税所得额不低于500万元;研究开发人员月平均数占企业月平均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30%;汇算清缴年度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企业销售(营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8%。
  • 专业开发重点领域应用软件、经营管理类工业软件、公有云服务软件、嵌入式软件的企业,汇算清缴年度软件产品开发销售及相关信息技术服务(营业)收入不低于5亿元,应纳税所得额不低于2500万元;研究开发人员月平均数占企业月平均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30%;汇算清缴年度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企业销售(营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7%。
  • 软件企业按照45 公告规定同时符合多项定期减免税优惠政策条件的,由企业选择其中一项政策享受相关优惠。其中,已经进入优惠期的,可由企业在剩余期限内选择其中一项政策享受相关优惠。

    #政策依据

  • 《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促进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高质量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45 )第四条、第六条、第七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0 )
  • 《国家发展改革委等五部门关于做好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集成电路企业或项目、软件企业清单制定工作有关要求的通知》(发改高技〔2021〕413 )附件1《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条件和项目标准》第三条
  • 《关于做好2022年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集成电路企业或项目、软件企业清单制定工作有关要求的通知》(发改高技〔2022〕390 )附件1《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条件和项目标准》第三条
  • 软件企业取得即征即退增值税款用于软件产品研发和扩大再生产企业所得税政策

    #享受主体

    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

    #优惠内容

    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00 )规定取得的即征即退增值税款,由企业专项用于软件产品研发和扩大再生产并单独进行核算,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享受条件

    软件企业,是指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

  • 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依法设立,以软件产品开发及相关信息技术服务为主营业务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该企业的设立具有合理商业目的,且不以减少、免除或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
  • 汇算清缴年度具有劳动合同关系或劳务派遣、聘用关系,其中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的月平均职工人数占企业月平均职工总人数的比例不低于40%,研究开发人员月平均数占企业月平均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25%;
  • 拥有核心关键技术,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汇算清缴年度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企业销售(营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7%,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金额占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
  • 汇算清缴年度软件产品开发销售及相关信息技术服务(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55%[嵌入式软件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45%],其中软件产品自主开发销售及相关信息技术服务(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45%[嵌入式软件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40%];
  • 主营业务或主要产品具有专利或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等属于本企业的知识产权;
  • 具有与软件开发相适应的生产经营场所、软硬件设施等开发环境(如合法的开发工具等),建立符合软件工程要求的质量管理体系并持续有效运行;
  • 汇算清缴年度未发生重大安全事故、重大质量事故、知识产权侵权等行为,企业合法经营。
  • #政策依据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00 )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 )第五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0 )
  • 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职工培训费用按实际发生额税前扣除

    #享受主体

    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

    #优惠内容

    自2011年1月1日起,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的职工培训费用,应单独进行核算并按实际发生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享受条件

    软件企业是指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

  • 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依法设立,以软件产品开发及相关信息技术服务为主营业务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该企业的设立具有合理商业目的,且不以减少、免除或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
  • 汇算清缴年度具有劳动合同关系或劳务派遣、聘用关系,其中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的月平均职工人数占企业月平均职工总人数的比例不低于40%,研究开发人员月平均数占企业月平均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25%;
  • 拥有核心关键技术,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汇算清缴年度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企业销售(营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7%,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金额占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
  • 汇算清缴年度软件产品开发销售及相关信息技术服务(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55%[嵌入式软件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45%],其中软件产品自主开发销售及相关信息技术服务(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45%[嵌入式软件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40%];
  • 主营业务或主要产品具有专利或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等属于本企业的知识产权;
  • 具有与软件开发相适应的生产经营场所、软硬件设施等开发环境(如合法的开发工具等),建立符合软件工程要求的质量管理体系并持续有效运行;
  • 汇算清缴年度未发生重大安全事故、重大质量事故、知识产权侵权等行为,企业合法经营。
  • #政策依据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 )第六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0 )
  • 企业外购软件缩短折旧或摊销年限

    #享受主体

    外购软件的企业。

    #优惠内容

    企业外购的软件,凡符合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确认条件的,可以按照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进行核算,其折旧或摊销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2年(含)。

    #享受条件

    企业外购的软件符合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确认条件。

    #政策依据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 )第七条
  • 项目申 :胡老师

    TEL:4008-555-9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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