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宁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倪某于2004年注册成立上海旭强信息科技有限公司。2009年前后,被告人倪某针对百度搜索广告推广系统自主研发了“ 络金手指”软件,并雇佣销售人员以“旭强公司”名义销售牟利。“ 络金手指”软件通过恶意点击百度搜索推广的广告商的 站,实现迅速耗尽广告商广告费用、促使投放广告下线的目标。
2013年3月,倪某因涉嫌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被上海市公安局长宁分局刑事拘留。2014年4月,倪某案被移送长宁区检察院审查起诉。
起诉书显示,被告人倪某在销售“ 络金手指”软件的同时,不断升级软件,绕开百度搜索推广系统安全保护措施,干扰百度搜索推广系统的正常运作功能,给百度公司造成了重大损失。被告人倪某非法获利140余万元。
据了解,百度利用搜索推广系统将企业信息展现给有商业意图的搜索 民,有意推广的企业需要给百度预存资金,百度按照 民实际点击推广企业 页的推广链接的数量扣费,每次有效点击收费从几毛钱到几十块钱不等。“ 络金手指”软件则是一款作弊软件,购买者可以通过代理点击的模式或者电脑拨 点击模式,模拟正常 民点击行为,大量点击给推广企业的推广链接 站带来虚假的点击量,百度搜索推广系统则据此自动扣取推广企业的预存资金,导致推广效果降低乃至推广非正常下线。
检察机关认为,被告人倪某提供专门用于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工具,情节特别严重,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工具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5月15日,长宁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并未当庭作出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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