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知识产权法院
民事裁定书
本院在审理原告天宝公司与被告上海柏X建筑设计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柏X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天宝公司向本院申请冻结被申请人柏X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800万元或者查封、扣押被申请人柏X公司所有的同等价值的财产包括被申请入柏X公司持有的其他公司的价值人民币800万元的股权或同等价值财产,申请人天宝公司就上述财产保全申请提供了现金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天宝公司的上述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上海柏X建筑设计咨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80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上述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服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
案件申请费人民币5, 00元,由申请人天宝公司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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