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了解,被告人王某某为了牟取非法利益,于2021年7月份前往省外学习“飞机”软件(Telegram)流程操作,同时提供自己的银行卡账 在“飞机”软件代付群里进行实际收账、转账。
王某某学会相关操作返回天柱县后,与其上线联系好在“飞机”软件代付群里“跑流水”(指 上用银行卡账户收款、转账)的相关业务,并约定好根据银行流水每1万元返利35元之后,王某某于2021年7月下旬开始在天柱县凤城街道蚂蟥龙其出租房内进行“跑流水”违法活动。
王某某又先后招募和组织被告人刘某、李某某、麻某某等人,在“飞机”软件所谓的“风尘”、“非凡”等“代付群”,利用自己和刘某、李某某、麻某某等人的银行卡账户帮助上家从事 络犯罪活动。
天柱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某等9人将自己的银行卡提供给他人实施诈骗犯罪活动,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帮助信息 络犯罪活动罪。结合被告人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二审 杨庆松
三审 谌孙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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