软件企业看过来!一文看懂软件企业税收优惠!

一、软件产品增值税超税负即征即退

享受主体

自行开发生产销售软件产品(包括将进口软件产品进行本地化改造后对外销售)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优惠内容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17%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

享受条件

软件产品需取得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

二、国家鼓励的软件企业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

享受主体

国家鼓励的软件企业。

优惠内容

自2020年1月1日起,国家鼓励的软件企业,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三、国家鼓励的重点软件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

享受主体

国家鼓励的重点软件企业。

优惠内容

自2020年1月1日起,国家鼓励的重点软件企业,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接续年度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四、软件企业取得即征即退增值税款用于软件产品研发和扩大再生产企业所得税政策、职工培训费用按实际发生额税前扣除

享受主体

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

优惠内容

1.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规定取得的即征即退增值税款,由企业专项用于软件产品研发和扩大再生产并单独进行核算,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2. 符合条件软件企业的职工培训费用,应单独进行核算并按实际发生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五、企业外购软件缩短折旧或摊销年限

享受主体

企业纳税人。

优惠内容

企业外购的软件,凡符合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确认条件的,可以按照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进行核算,其折旧或摊销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2年(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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