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典案例
某互联 公司在 站上发布了外卖送餐员的招聘信息,伍某看到后通过电话联系招聘人员,并得到工作岗位,使用公司要求安装的外卖软件送餐。该互联 公司公司向伍某提供了电动自行车、工作服、工作帽,并对其进行了工作培训。
后伍某在外卖派送途中与他人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了人身损害。
伍某后提起劳动仲裁,要求确认与互联 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公司辩称,其承接苏州地区的外卖配送业务后,只从事信息技术,外卖业务都转包给了案外人某服务部,因此与伍某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
公司为此提供了其与某服务部的《服务协议》以及伍某与某服务部签订的《个人运输配送协议书》。
经鉴定,《个人运输配送协议书》中伍某签名并非其本人书写。
争议焦点&判决结果
本案争议焦点为:伍某与互联 公司是否构成劳动关系?
仲裁委经审理认为,伍某从事外卖送餐工作,而互联 公司的业务范围为苏州地区的外卖服务,故伍某的工作内容与公司的业务相吻合。伍某与公司均属适格的劳动关系主体。
公司主张与伍某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但《个人运输配送协议书》中伍某签名并非其本人书写,不予采信。
且一般劳动者从事外卖服务系基于对外卖行业模式的初步认识,《服务协议》系公司与某服务部的内部协议,不足以对抗外部第三人。
综上,结合公司对外发布招聘信息、发放工具、提供员工培训等情节,认定伍某与公司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律师说法
互联 经济模式在带来便捷、高效、自由的创新服务体验同时,也在法律关系认定上带来了新的挑战。
本案就是一起典型的互联 经济涉劳动关系认定案件。
本案中,公司认为自己只从事信息技术,外卖纯劳务业务都转包给了第三方,因此与伍某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
仲裁机构立足劳动关系具有的从属性基本特征,综合分析了该类互联 企业与劳动者之间监督和管理行为,衡量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的受到控制的程度,确认了双方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在保证 络经济活力与保障劳动者权益之间取得了很好的平衡。
需要指出的是,劳动仲裁委或法院在确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时,会基于结构的不平等合理分配双方的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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