软件复制品有关主体的法律责任

【资深著软件作权律师】软件复制品有关主体的法律责任【侵犯著作权律师】

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

【案件概述】

原告 城天创公司、 城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商帮公司立即停止侵害,立即停止使用原告享有著作权的ShopNC电商系统计算机软件,卸载和删除擅自使用的全部ShopNC电商系统计算机软件;2、判令两被告在《法制日 》等全国公开发行的 纸中刊登、发布经法院审查的道歉信,向原告赔礼道歉;3、判令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350000元;4、判令两被告赔偿原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公证费、律师费、差旅费等合理费用16000元;5、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 城天创公司和 城公司是ShopNC电商系统系列计算机软件的著作权人。原告长期专注于电商软件平台发展及软件产品解决方案的研发和服务,是中国最专业的电商软件研发团队之一。ShopNC电商系统系列计算机软件B2B2C平台系统、SaaS云商城系统、C2C商城系统、CMS资讯系统、圈子 区系统、微商城分享系统、IOS手机商城系统、Android手机商城系统、Wap手机系统、微信平台管理系统等均是被用户广泛使用的电商软件产品。原告的核心产品是国内用户量最大、覆盖面最广的电商平台产品,是中国电商软件产品的一面旗帜,其产品被业界、第三方研究机构和媒体公认为本土软件中典型的优秀产品。2016年2月,原告发现被告未经原告的授权和许可,在其运营的http://www.jinshu.sc 站上非法使用了原告依法享有著作权的ShopNC电商系统系列计算机软件,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应当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原告 城天创公司、 城公司为支持其诉讼主张,向本院提供了下列证据:

证据1、企业名称变更核准通知书、企业变更登记信息查询单打印件各一份,拟证明原告主体适格的事实。

证据2、声明书、说明、声明各一份,拟证明两原告均是涉案软件ShopNC电商系统系列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人,是适格原告的事实。

证据3、ShopNC多用户 店系统著作权登记证(2008SR07843)、ShopNC电商门户系统V2013著作权登记证(2013SRI44552)各一份,拟证明原告自2008年起拥有对ShopNC电商系统系列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事实。

证据5、ShopNC电商门户系统正版光盘一份,拟证明原告对涉案软件享有著作权的事实。

证据6、(2016)京国立内证字第4960 公证书一份,拟证明被告未经原告授权许可,擅自将原告享有著作权的软件进行商业性使用,被告存在侵权的事实。

证据7、(2015)京国立内证字第12915 公证书一份,拟证明原告官方 站为www.shopnc.net,原告开发ShopNC系列软件相关官 介绍的事实。

证据8、(2015)京国立内证字第14462 公证书一份,拟证明原告授权第三方使用的 站与被告的 站界面格局基本相同的事实。

证据10、公证费发票一份,拟证明原告为维权产生的公证费用2000元的事实。

被告达克罗公司为支持其抗辩主张,向本院提供了下列证据:

证据1、合同编 为0103954 商帮科技资源注册合同一份,拟证明涉案域名由被告商帮公司代为申请注册,所有资源是在被告商帮公司服务器上的事实。

证据2、合同编 为0100213 的商帮科技项目平台服务合同一份,拟证明涉案 站是由被告商帮公司备案搭建、开发并提供维护工作的事实。

证据3、台州银行付款回单二份、增值税专用发票一份,拟证明被告达克罗公司为涉案 站向被告商帮公司付款的事实。

证据4、被告商帮公司出具的意见函一份,拟证明被告没有侵害原告计算机知识产权的事实。

被告商帮公司为支持其抗辩主张,向本院提供了下列证据:

证据3、原告官 www.shopnc.net/sevice.html页面打印件一份,拟证明:1.原告在公开信息中确认ShopNC软件是“PHP全开源”;2.原告自己也承认非经营性使用ShopNC软件是免费的;3.原告商业服务收取费用的全部项目内容都是其他技术服务、管理、运营费用,没有也不敢公开直接收取软件使用许可费的事实。

证据4、www.jinshu.sc 站备案查询信息一份,拟证明www.jinshu.sc是根据《非经营性互联 信息服务备案管理办法》进行的 站备案,属于非经营性 站的事实。

证据5、www.jinshu.sc 站的ALEXA和谷歌PR查询记录一份,拟证明www.jinshu.sc 站实际没有投入运营使用的事实。

证据6、开源软件组织官 关于“开源的定义”和中文翻译,拟证明软件的“开源”定义确定了开源软件应免费分发,其分发和派生、衍生作品应遵循自由使用不得受限和免费的原则的事实。

证据7、IBM公司官 关于PHP软件介绍三页,拟证明PHP是完全免费和不受限制使用的软件的事实。

证据10、本院根据被告商帮公司的申请,依法委托鉴定,鉴定结论为:一、商帮公司提供的程序运行界面和公证书【即(2016)京国立内证字第4960 公证书】提供的运行界面在页面布局、内容构成方面有所改动,相应的代码也会有所改变,不能作为公证书所反映的运行代码;二、 城公司提供的源代码光盘基本包括了中国版权保护中心调取的纸质源代码。 城公司提供的程序经安装和运行以后界面由于缺少数据库数据和程序修改,与公证书上界面不完全一致,界面风格雷同。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有争议的证据,本院认定如下:对原告提供的证据5,经鉴定,该源代码光盘基本包括了中国版权保护中心调取的纸质源代码,故对该证据的证明力本院予以确认。对原告提供的证据6,被告质证认为该证据展示的是软件运行结果,计算机软件保护的是代码。本院要求被告商帮公司提供原告公证时涉案 站的运行软件,以便鉴定机构进行比对,但被告商帮公司提供的代码光盘,经鉴定人员比对,运行界面在页面布局、内容结构方面有所改动,相应代码也会有所改动,故不能作为证据6中的运行代码,也无法与 城公司在中国版权保护中心的纸质源代码进行代码比对。原告提供的证据9,被告商帮公司对其真实性有异议,并提供对该四家 站查询情况予以佐证,故对原告提供的证据9的证明力,本院不予确认,但也反映出开发电商 站,其费用不仅包括软件费用,还包括安装、调试、服务、税费等等。被告商帮公司提供的证据1、2、3、6、7、8,系公开信息,不符合证据的形式要件,不作为证据使用;被告商帮公司提供的证据4、5,只能证明截止2016年7月31日被告商帮公司查询日,www://www.jinshu.sc 站没有发生交易,不能证明该 站是非经营性的,故对该证据的证明力,本院不予确认。

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3月30日,北京市华泰律师事务所的委托代理人王海东使用北京市国立公证处的电脑,通过ADSL进入互联 后进行如下操作:进入www.miibeian.gov.cn 址对应的ICP/IP地址、域名信息备案管理系统页面,查询“jinshu.sc”域名的备案信息,结果显示 站名称为“温岭市达克罗涂复工业有限公司”,主办单位“温岭市达克罗涂复工业有限公司”。点击进入“www.jinshu.sc” 址对应 页,右击“查看源”,进入相应页面中搜索“ShopNC”,点击“不锈钢”、“炉料”、“品牌”、“积分中心”、“商家管理中心”,先后进入相关页面,将该页面当前 页地址修改为“http://www.jinshu.sc/chat”,进入相应页面;将该页面当前 页地址修改为“http://www.jinshu.sc/wap”,进入相应页面;将该页面当前 页地址修改为“http://www.jinshu.sc/cms”,进入相应页面。右击“查看源”,进入相应页面中搜索“ShopNC”,点击“下一个”;将该页面当前 页地址修改为“http://www.jinshu.sc/circle”,进入相应页面。右击“查看源”,进入相应页面中搜索“ShopNC”,点击“下一个”;将该页面当前 页地址修改为“http://www.jinshu.sc/microshop”,进入相应页面;将该页面当前 页地址修改为“http://www.jinshu.sc/data/upload/microshop/default-index-bannet.jpg”,进入相应页面;将该页面当前 页地址修改为“http://www.jinshu.sc/data/upload/microshop/default-logo-image.png”,进入相应页面;将该页面当前 页地址修改为“http://www.jinshu.sc/data/upload/circle/logo.png”,进入相应页面;将该页面当前 页地址修改为“http://www.jinshu.sc/data/upload/cms/cms-default-logo.png”,进入相应页面;将该页面当前 页地址修改为“http://www.jinshu.sc/mobile/readme/api.html”,进入相应所示页面,将该页面当前 页地址修改为“http://www.jinshu.sc/shop/install/step-2.php”,进入相应页面;将该页面当前 页地址修改为“http://www.jinshu.sc/shop/install/step-3.php”,进入相应页面,将该页面当前 页地址修改为“http://www.jinshu.sc/shop/install/data/utf8.sql”,进入相应所示页面,并在页面中搜索“ShopNC”,点击“下一个”;将该页面当前 页地址修改为“http://www.jinshu.sc/shop/install/data/utf8-cms.sql”,进入相应页面,并在页面中搜索“ShopNC”,点击“下一个”;将该页面当前 页地址修改为“http://www.jinshu.sc/shop/install/data/utf8-circle.sql”,进入相应所示页面,并在页面中搜索“ShopNC”,点击“下一个”;将该页面当前 页地址修改为“http://www.jinshu.sc/shop/install/data/utf8-microshop.sql”,进入相应页面,并在页面中搜索“ShopNC”,点击“下一个”;将该页面当前 页地址修改为“http://www.jinshu.sc/admin/index.php?act=login&op=login”,进入相应页面,页面显示为“ShopNC【B2B2C】电商系统平台管理中心”的登录界面,在输入“账 、密码和验证码”,点击“登录”后进入相关页面,显示内容为“ShopNC系统消息验证码输入错误”。将该页面当前 页地址修改为“http://www.jinshu.sc/”,进入相应页面,点击“联系我们”、“合作与洽谈”,进入相关页面。上述过程中使用“屏幕录像专家”软件取得的屏幕录像视频文件刻录光盘,对截屏图片进行打印。北京市国立公证处对上述过程进行了全程监督。2016年4月14日,北京市国立公证处出具(2016)京国立内证字第4960 公证书。

2015年10月24日,北京市华泰律师事务所的委托代理人王海东使用北京市国立公证处的电脑,通过ADSL进入互联 后进行如下操作:进入www.miibeian.gov.cn 址对应的页面查询ShopNC.net域名的备案信息,结果显示 站名称为“ShopNC电商系统”,主办单位为 城天创公司。进入www.ShopNC.net 址对应的页面,点击“电商系统”项下“B2B2C平台”,进入相关页面后点击左侧的“界面模板”,显示内容后依次点击“商城前台”项下的每张图片,分别点击“会员中心”、“商家中心”、“平台管理”,显示内容后,依次点击每张图片。点击页面上方的“C2C多点商城”,进入相关页面后点击页面左侧“界面模板”,显示内容后,依次点击“商城前台”项下的每张图片,分别点击“会员中心”、“商家中心”,显示内容后依次点击每张图片。进入页面上方的“CMS资讯”,进入相关页面后点击页面左侧“界面模板”,显示内容后依次点击“CMS前台”项下的每张图片,分别点击“文章发布”、“后台管理”,显示内容后依次点击每张图片。点击页面上方“圈子 区”,进入相关页面后点击左侧“界面模板”,显示内容后依次点击“圈子前台”项下每张图片。点击“后台管理”,显示内容后,依次点击每张图片。点击页面上方“微商城分享”,进入相关页面后点击页面左侧“界面模板”,显示内容后,依次点击“微商城前台”项下每张图片。点击“后台管理”,显示内容后,依次点击每张图片。点击页面顶端右侧“关于”,进入相应所示页面。上述页面中显示有“ShopNC商城”、“ShopNCB2B2C电商系统”、“B2B2C电商系统界面”标识、及“所有权声明:ShopNC官方 站属于天津市 城天创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所有。本 站中任何可供下载及使用之软件,全部版权均为 城天创所有。……”对上述过程使用“屏幕录像软件”取得的屏幕录像视频文件和相关 页的截屏图片刻录光盘,并对截屏图片进行打印。北京市国立公证处对上述过程进行了全程监督。2015年11月6日,北京市国立公证处出具(2015)京国立内证字第12915 公证书。2015年12月8日,北京市华泰律师事务所的委托代理人王海东使用北京市国立公证处的电脑,通过ADSL进入互联 后进行如下操作:进入www.miibeian.gov.cn 址对应的页面,点击“公共查询”页面后点击“备案信息查询”,在查询条件中输入 站域名“xingmeihui.com”,结果显示主办单位为北京中星美汇商贸有限公司。进入“www.xingmeihui.com” 址对应的 页,分别点击“请登录”、“免费注册”和“全部分类”项下的“3c”馆、“影视馆”、“母婴馆”,进入对应的相关页面。分别在“3c”馆对应的页面中点击“手机通讯”,在“影视馆”对应的页面中点击“智能创意”,进入对应的相关页面。对上述过程使用“屏幕录像软件”软件取得的屏幕录像视频文件和相关 页的截屏图片刻录光盘,并对截屏图片进行打印。北京市国立公证处对上述过程进行了全程监督。2015年12月10日,北京市国立公证处出具(2015)京国立内证字第14462 公证书。原告 城天创公司、 城公司主张公证书的内容分别体现了被告达克罗公司 站、原告 城天创公司 站和原告授权的其他 站的情况,认为被告达克罗公司涉案 站与使用正版软件的 站页面设计近似,被告达克罗公司涉案 站的 页及 页源代码中可以看出“ShopNC”等信息。

2015年3月,被告达克罗公司与被告商帮公司签订《商帮科技项目平台服务合同》,合同约定:被告商帮公司为被告达克罗公司搭建 络平台,平台名称:金属商城,域名:jinshu.sc,三年费用总计88000元,由被告商帮公司负责平台的搭建、开发、维护升级工作等内容。

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的规定:“当事人提供的涉案著作权的底稿、原件、合法出版物、著作权登记证书、认证机构出具的证明、取得权利的合同等,可以作为证据。在作品或者制品上署名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视为著作权、与著作权有关权益的权利人,但有相反的证据除外。”本案中,原告 城天创公司和 城公司提供了涉案软件的正版光盘,国家版权局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及声明等,可以证明两原告系ShopNC电商系统计算机软件的著作权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规定,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使用其作品等行为属于著作权侵权行为,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权、赔礼道歉、消除影响、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而软件的复制品持有人不知道也没有合理理由应当知道该软件是侵权复制品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应当停止使用、销毁该侵权复制品。本案被告达克罗公司的经营范围并不涉及计算机软件等相关行业,缺乏计算机软件及 络领域的专业知识,且其对涉案服务器和软件安装并无实际控制支配权,在被告商帮公司提供 站建设及服务器空间的服务过程中,被告达克罗公司没有合理理由应当知道其 站所在服务器上安装运行了侵害他人著作权的软件,故被告达克罗公司可以不承担赔偿责任。庭审中,被告商帮公司要求与原告保存在中国版权保护中心的源代码进行比对,但被告商帮公司提交的用于鉴定比对的代码光盘,并不是商帮公司为被告达克罗公司当时开发“jinshu.sc”源代码,致使本案争议的事实无法通过鉴定结论予以认定,同时被告商帮公司认为涉案软件是开源软件,但没有提供证据予以证明。故认定被告商帮公司存在未经原告许可,复制、使用涉案软件的行为。就该侵权行为,被告商帮公司依法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法律责任。

被告商帮公司对涉案软件进行商业性使用,侵害了原告的著作财产权,但原告未提供证据表明被告商帮公司同时还有侵害原告著作人身权的行为,故原告所主张的第二项赔礼道歉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赔偿数额,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鉴于本案原告侵权遭受的实际损失及被告因侵权取得的违法所得均难以计算,故本院综合考虑涉案软件的价值及其知名度、同类软件的市场售价、首次发表时间、被告的主观过错程度、经营规模、侵权行为的性质及持续时间等因素酌情确定赔偿数额。合理开支部分,原告主张公证费、律师费等16000元,其中公证费2000元,有相应的发票予以佐证,属于本案的合理开支,本院予以支持。本案支出的律师代理费,没有提供相应的发票,本院将根据本案诉讼标的、律师工作量及相关律师收费标准等酌情予以支持。

【法律链接】

1.软件的复制品持有人不知道也没有合理理由应当知道该软件是侵权复制品的,不承担赔设计思想和原理,通过安装、显示、传输或者存储软件等方式使用软件的,可以不经软件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 酬。

2.用户的权利。软件的合法复制品所有人享有下列权利:根据使用的需要把该软件装入计算机等具有信息处理能力的装置内;为了防止复制品损坏而制作备份复制品。这些备份复制品不得通过任何方式提供给他人使用,并在所有人丧失该合法复制品的所有权时,负责将备份复制品销毁;为了把该软件用于实际的计算机应用环境或者改进其功能、性能而进行必要的修改;但是,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未经该软件著作权人许可,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提供修改后的软件。

3.相似的开发。软件开发者开发的软件,由于可供选用的表达方式有限而与已经存在的软件相似的,不构成对已经存在的软件的著作权的侵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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