木兰说税 · 软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解读

?软件企业可以享受的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有哪些?

依法成立且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可以享受如下税收优惠政策:

㈠、在2018年12月31日前自获利年度起计算优惠期,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享受至期满为止;

㈡、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企业,如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的,可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㈢、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00 )规定取得的即征即退增值税款,由企业专项用于软件产品研发和扩大再生产并单独进行核算,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㈣、符合条件软件企业的职工培训费用,应单独进行核算并按实际发生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如果要享受软件企业的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要符合什么样的条件?

财税〔2012〕27 文件所称软件企业是指以软件产品开发销售(营业)为主营业务并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

㈠、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依法注册的居民企业;

㈡、汇算清缴年度具有劳动合同关系且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职工人数占企业月平均职工总人数的比例不低于40%,其中研究开发人员占企业月平均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20%;

㈢、拥有核心关键技术,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且汇算清缴年度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企业销售(营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金额占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

㈣、汇算清缴年度软件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50%(嵌入式软件产品和信息系统集成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40%),其中:软件产品自主开发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40%(嵌入式软件产品和信息系统集成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30%);

㈤、主营业务拥有自主知识产权;

㈥、具有与软件开发相适应软硬件设施等开发环境(如合法的开发工具等);

㈦、汇算清缴年度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

注:要同时满足以上条件的软件产品开发销售企业才可以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上文中国家规划布局的重点软件企业应符合什么样的条件?

㈠、汇算清缴年度软件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不低于2亿元,应纳税所得额不低于1000万元,研究开发人员占企业月平均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25%;

㈡、在国家规定的重点软件领域内,汇算清缴年度软件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不低于5000万元,应纳税所得额不低于250万元,研究开发人员占企业月平均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25%,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金额占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70%;

㈢、汇算清缴年度软件出口收入总额不低于800万美元,软件出口收入总额占本企业年度收入总额比例不低于50%,研究开发人员占企业月平均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25%。

?如果实行核定征收的软件企业,可否享受软件企业优惠政策?

依据财税[2009]69 文件,核定征收企业不得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而软件企业优惠属于企业所得税优惠的一项重要内容,因此,该项优惠仅适用实行查账征收的软件企业。

?享受软件企业税收优惠政策,企业从核定征收企业转为查证征收,五年减免税的优惠期从什么时候开始算起?

对实行核定征收与查账征收方式之间进行转换的企业,由于核定征收企业不能享受相关税收优惠,企业所得税实行核定征收方式的年度,由于存在事实上的应纳税额,因此,视为企业获利年度的开始,此时由于企业不是查账征收企业,不能享受软件企业优惠。对于这种情况,五年减免税的优惠期起始应从核定征收的年度计算。

注:第一个应纳税所得额大于零的纳税年度,包括对企业所得税实行核定征收方式的纳税年度。

?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在获利年度享受税收优惠后又发生亏损,是否可以间断计算优惠期?

财税〔2012〕27 文件中获利年度是指企业开始生产经营后的第一个应纳税所得额大于零的纳税年度,对有关软件企业享受定期减免税的优惠期应当连续计算,不得因中间发生亏损或其他原因而间断。

此外, 企业享受优惠事项后,应当根据税务机关管理服务的需要,按照规定的期限和方式提供留存备查资料,以证实享受优惠事项符合条件。软件企业、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企业应当在完成年度汇算清缴后,按照《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管理目录》“后续管理要求”项目中列示的清单向税务机关提交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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