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年的汇算清缴工作都是财务工作中重要的一环。为更好地服务纳税人,今天为您推送的是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要点解析,赶紧看过来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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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算清缴是什么?
答:汇算清缴是指纳税人在纳税年度终了后规定时期内,依照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有关企业所得税的规定,自行计算全年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所得税额,根据月度或季度预缴的所得税数额,确定该年度应补或者应退税额,并填写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 表,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 、提供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有关资料、结清全年企业所得税税款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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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算清缴的截止时间
答:企业所得税按纳税年度计算,自公历1月1日期至12月31日止。(其中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即该年度的实际经营周期不满12个月,应当以实际经营周期为一个纳税年度)。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 截止日期是自年度终了之日起五个月内,即5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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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算清缴征税范围
答:凡在纳税年度内从事生产、经营(包括试生产、试经营),或在纳税年度中间终止经营活动的 纳税人,无论是否在减税、免税期间,也无论盈利或亏损,均应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范围包括:
1、实行查账征收的居民纳税人;
2、实行企业所得税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方式纳税人;
3、按《公司法》、《企业破产法》等规定需要进行清算的企业;
4、企业重组中需要按清算处理的企业。
注:实行核定定额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不进行汇算清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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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算清缴应 送的资料
答:纳税人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 时,应如实填写和 送下列有关资料:
(一)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 表及其附表;
(二)财务 表;
(三)备案事项相关资料;
特殊 表
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应特别 送的资料:
(一)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的总机构
除 送《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 表(A类,2014年版)》外需还 送《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2015年版)》和各分支机构的年度财务 表、各分支机构参予企业年度纳税调整情况的说明。
对享受优惠事项的,总机构应当汇总所属二级分支机构已备案优惠事项,填写《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已备案优惠事项清单》。
(二)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的分支机构
实行汇总纳税的分支机构在汇算清缴期间,除了需 送《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 表(a类,2015年版)》,还要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2015年版)》加盖总机构主管税务机关受理专用章之后的复印件,随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纳税申 表(A类,2015年版)》 送,以及分支机构的年度财务 表(或年度财务状况和营业收支情况)和分支机构参与企业年度纳税调整情况的说明。
(三)委托中介机构代理纳税申 的企业
应出具双方签订的代理合同,并附送中介机构出具的包括纳税调整的项目、原因、依据、计算过程、调整金额等内容的 告。
享受所得税优惠的企业:在汇算清缴前需 送《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并按《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管理目录(2015年版)》要求留存备案相关材料。
发生资产损失需要税前扣除的企业:资产损失要按相关规定进行清单申 或专项申 。
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产品在汇算清缴年度完工的,须出具对该项开发产品实际毛利额与预计毛利额之间差异调整情况的 告以及税务机关需要的其他相关资料。
享受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税收优惠的企业:编制《研发支出辅助账汇总表》,并在 送《年度财务会计 告》的同时随附注一并 送主管税务机关;企业在年度纳税申 时将《研发项目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情况归集表》随申 表一并 送。
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法人合伙人符合享受优惠条件的:应在符合条件的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向其主管税务机关 送《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法人合伙人应纳税所得额分配情况明细表》
发生政策性搬迁企业:企业应当自搬迁开始年度,至次年5月31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包括迁出地和迁入地) 送政策性搬迁依据、搬迁规划等相关材料。
企业搬迁完成当年,其向主管税务机关 送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 表时,应同时 送《企业政策性搬迁清算损益表》及相关材料。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经营的建筑企业总机构:附送其所直接管理的跨地区经营项目部就地预缴税款的完税证明。
企业重组业务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的企业:重组各方应在该重组业务完成当年,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申 时,分别向各自主管税务机关 送《企业重组所得税特殊性税务处理 告表及附表》和申 资料(见《企业重组所得税特殊性税务处理申 资料一览表》)
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享受递延纳税政策企业: 送《非货币性资产投资递延纳税调整明细表》
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间资产(股权)划转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的企业:分别向各自主管税务机关 送《居民企业资产(股权)划转特殊性税务处理申 表》和相关资料。
企业债务重组确认的:应纳税所得额占该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50%以上,可以在5个纳税年度的期间内,均匀计入各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的,应在相应年度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应对当年确认额及分年结转额的情况做出说明。
居民企业以其拥有的资产或股权向其100%直接控股关系的非居民企业进行投资的:其资产或股权转让收益如选择特殊性税务处理,可以在10个纳税年度内均匀计入各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处理的,应在相应年度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对当年确认额及分年结转额的情况做出说明。
申请享受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有关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企业:需 送法人执照副本复印件、融资性担保机构监管部门颁发的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年度会计 表和担保业务情况(包括担保业务明细和风险准备金提取等),以及财政、税务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提取巨灾风险准备金税前扣除的保险公司:附送巨灾风险准备金提取、使用情况的说明和 表。
经批准实行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企业集团:由集团母公司在汇算清缴期内,向汇缴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 送汇缴企业及各个成员企业合并计算填写的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 表,以及其他有关资料及各个成员企业的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 表,统一办理汇缴企业及其成员企业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海上油气资源的企业设施弃置费企业所得税管理问题:需 送《海上油气生产设施弃置费情况表》
企业申 抵免境外所得税收(包括简易办法进行的抵免)时应向其主管税务机关提交如下书面资料:
1.与境外所得相关的完税证明或纳税凭证(原件或复印件)。
2.不同类型的境外所得申 税收抵免还需分别提供:
(1)取得境外分支机构的营业利润所得需提供境外分支机构会计 表;境外分支机构所得依照中国境内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的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的计算过程及说明资料;具有资质的机构出具的有关分支机构审计 告等;
(2)取得境外股息、红利所得需提供集团组织架构图;被投资公司章程复印件;境外企业有权决定利润分配的机构作出的决定书等;
(3)取得境外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转让财产等所得需提供依照中国境内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的资料及计算过程;项目合同复印件等。
3.申请享受税收饶让抵免的还需提供:
(1)本企业及其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外国企业在境外所获免税及减税的依据及证明或有关审计 告披露该企业享受的优惠政策的复印件;
(2)企业在其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外国企业的参股比例等情况的证明复印件;
(3)间接抵免税额或者饶让抵免税额的计算过程;
(4)由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外国企业的财务会计资料。
4.采用简易办法计算抵免限额的还需提供:
(2)取得符合境外税额间接抵免条件的股息所得需提供企业申请及有关情况说明;符合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四条条件的有关股权证明的文件或凭证复印件。
5.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它资料。
以上提交备案资料使用非中文的,企业应同时提交中文译本复印件。
上述资料已向税务机关提供的,可不再提供;上述资料若有变更的,须重新提供;复印件须注明与原件一致,译本须注明与原本无异义,并加盖企业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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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的税前扣除标准
答:企业所得税实行法定扣除,企业需要充分了解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扣除标准。
一、业务招待费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千分之五。
二、工会经费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准予扣除。
三、职工福利费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
四、职工教育经费
(1)《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商务部 科技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完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59 )规定: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五、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六、捐赠支出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三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不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扣除。年度利润总额,是指企业依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计算的年度会计利润。
七、职工工资
(1)《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所称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的所有现金形式或者非现金形式的劳动 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员工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
(2)《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六条规定:企业安置残疾人员所支付的工资的加计扣除,是指企业安置残疾人员的,在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残疾人员的范围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的有关规定。
八、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27 )规定:自2008年1月1日起,企业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为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全体员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分别在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予扣除。
九、研究开发费用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五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条第(一)项所称研究开发费用的加计扣除,是指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十、手续费和佣金支出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29 )规定:
(1)保险企业:财产保险企业按当年全部保费收入扣除退保金等后余额的15%(含本数,下同)计算限额;人身保险企业按当年全部保费收入扣除退保金等后余额的10%计算限额。
(2)其他企业:按与具有合法经营资格中介服务机构或个人(不含交易双方及其雇员、代理人和代表人等)所签订服务协议或合同确认的收入金额的5%计算限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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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问题及解答
1、因机器检修暂时停产,停产期间发生的固定资产折旧可以税前扣除吗?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 )第十一条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按照规定计算的固定资产折旧,准予扣除。下列固定资产不得计算折旧扣除:
(一)房屋、建筑物以外未投入使用的固定资产;
(二)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
(三)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出的固定资产;
(四)已足额提取折旧仍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
(五)与经营活动无关的固定资产;
(六)单独估价作为固定资产入账的土地;
(七)其他不得计算折旧扣除的固定资产。
综上,企业暂时停产期间的机器设备不属于以上情况,按规定提取的固定资产折旧可在税前扣除。
2、公司融资租赁方式租入的机器设备,融资租赁费可以在税前一次性扣除吗?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 )第四十七条第二款规定,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发生的租赁费支出,按照规定构成融资租入固定资产价值的部分应当提取折旧费用,分期扣除。
3、企业受让的无形资产,约定使用年限为5年,是否也需要按10年来进行摊销?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 )第六十七条规定,无形资产按照直线法计算的摊销费用,准予扣除。无形资产的摊销年限不得低于10年。作为投资或者受让的无形资产,有关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了使用年限的,可以按照规定或者约定的使用年限分期摊销。
因此,受让的无形资产,有关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了使用年限的,可以按照规定或者约定的使用年限分期摊销。
4、企业筹建期的费用支出是否计入当期亏损?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 )规定,企业自开始生产经营的年度,为开始计算企业损益的年度。企业从事生产经营之前进行筹办活动期间发生筹办费用支出,不得计算为当期的亏损,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8 )第九条规定执行。
因此,企业从事生产经营之前进行筹办活动期间发生筹办费用支出,不得计算为当期的亏损。
5、企业为退休人员缴纳的补充养老保险、补充医疗保险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可以扣除吗?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27 )规定:“自2008年1月1日起,企业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为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全体员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分别在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予扣除。”
因退休人员不属于文件规定的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所以企业支付的这部分费用不能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6、企业建成的房屋已经开始使用,但是工程款中有些发票还没拿到,是按发票凭证计提折旧还是按合同的金额计提呢?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 )规定: 五、关于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计税基础确定问题
企业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由于工程款项尚未结清未取得全额发票的,可暂按合同规定的金额计入固定资产计税基础计提折旧,待发票取得后进行调整。但该项调整应在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12个月内进行。
7、企业统一给员工体检,发生的费用能否税前扣除?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 )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的企业职工福利费,包括以下内容:
(二)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供暖费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困难补贴、救济费、职工食堂经费补贴、职工交通补贴等。
因此,员工体检费用可以按照职工福利费的相关规定在税前扣除。
8、我公司的工资制度规定对在职员工每月补贴交通费150元,与工资一并发放,请问应作为福利费还是工资薪金支出税前扣除?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等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4 )规定,列入企业员工工资薪金制度、固定与工资薪金一起发放的福利性补贴,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 )第一条规定的,可作为企业发生的工资薪金支出,按规定在税前扣除。不能同时符合上述条件的福利性补贴,应作为国税函〔2009〕3 文件第三条规定的职工福利费,按规定计算限额税前扣除。
因此,您公司发放的交通费补贴符合上述条件,应当作为工资薪金支出在税前扣除。
9、企业由于资金困难,无法支付今年的租金,经与出租方协商,约定明年一并支付,那么这笔没有支付的租金能否在所得税前扣除?如何扣除?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 )规定:“第八条 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 )规定:“第九条 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本条例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 )第六条规定,企业当年度实际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由于各种原因未能及时取得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企业在预缴季度所得税时,可暂按账面发生金额进行核算;但在汇算清缴时,应补充提供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 )第六条规定,对企业发现以前年度实际发生的、按照税收规定应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而未扣除或者少扣除的支出,企业做出专项申 及说明后,准予追补至该项目发生年度计算扣除,但追补确认期限不得超过5年。
因此,如果企业在汇算清缴前取得有效凭证则可以直接在税前扣除,如果汇算清缴结束后才取得有效凭证,则需要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 文件的要求,由企业做出专项申 及说明后,准予追补至该项目发生年度计算扣除。
10、企业的无形资产摊销年限是如何规定的?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 )第六十七条规定:“ 无形资产按照直线法计算的摊销费用,准予扣除。无形资产的摊销年限不得低于10年。”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 )第七条规定:“企业外购的软件,凡符合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确认条件的,可以按照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进行核算,其折旧或摊销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2年(含)。”
11、企业取得免税收入对应发生的成本、费用可以在税前扣除吗?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 )规定:“六、关于免税收入所对应的费用扣除问题
根据《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企业取得的各项免税收入所对应的各项成本费用,除另有规定者外,可以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12、企业缴纳的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是否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财政性资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1 )第二条规定,企业按照规定缴纳的、由国务院或财政部批准设立的政府性基金以及由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缴纳的不符合上述审批管理权限设立的基金、收费,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13、企业清算时,是否可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八条规定,企业纳税年度发生的亏损,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用以后年度的所得弥补,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年。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清算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0 )第三条规定,企业清算的所得税处理包括依法弥补亏损,确定清算所得。因此,企业清算时,可以依法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14、物业管理公司预收业主跨年度的物业管理费,何时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 )第九条规定,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
同时,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 )第二条第(四)项第八目规定,长期为客户提供重复劳务收取的费用,在相关劳务活动发生时确认收入。
综上所述,物业管理公司预收业主跨年度的物业管理费,在实际提供物业管理服务时确认为企业所得税当期的收入。
15、合伙企业并未作出利润分配的决定也未实际分配,那么作为合伙人的法人企业,是否需要确认收入缴纳企业所得税?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9 )第二条规定,合伙企业以每一个合伙人为纳税义务人。合伙企业合伙人是自然人的,缴纳个人所得税;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缴纳企业所得税。第三条规定,合伙企业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采取“先分后税”的原则。前款所称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包括合伙企业分配给所有合伙人的所得和企业当年留存的所得(利润)。因此,不论合伙企业是否作出利润分配决定,只要其有留存利润,该部分的留存利润也应按规定的分配比例,由法人企业确认为当期收入。
16、房地产企业将建好的幼儿园赠与当地教育局,如何缴纳企业所得税?
答:对该业务应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如是非配套设施赠与业务,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印发的《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国税发〔2009〕31 )第七条规定,企业将开发产品用于捐赠、赞助、职工福利、奖励、对外投资、分配给股东或投资人、抵偿债务、换取其他企事业单位和个人的非货币性资产等行为,应视同销售,于开发产品所有权或使用权转移,或于实际取得利益权利时确认收入(或利润)的实现。
如是开发区内的配套设施赠与业务,根据国税发〔2009〕31 文件第十七条规定,企业在开发区内建造的会所、物业管理场所、电站、热力站、水厂、文体场馆、幼儿园等配套设施,属于非营利性且产权属于全体业主的,或无偿赠与地方政府、公用事业单位的,可将其视为公共配套设施,其建造费用按公共配套设施费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17、劳务派遣人员平时的工资由劳务公司发放,年终奖由用工单位直接支付给劳务派遣人员,用工单位的该笔年终奖支出是否可以作为工资、薪金支出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等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4 )规定,企业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所实际发生的费用,应分两种情况按规定在税前扣除:按照协议(合同)约定直接支付给劳务派遣公司的费用,应作为劳务费支出;直接支付给员工个人的费用,应作为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其中属于工资薪金支出的费用,准予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的基数,作为计算其他各项相关费用扣除的依据。
18、存款保险保费是否允许税前扣除?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存款保险保费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106 )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依据《存款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按照不超过万分之一点六的存款保险费率,计算交纳的存款保险保费(不包括存款保险滞纳金),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19、公司以设备对外投资,可以分期缴纳企业所得税吗?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16 )第一条规定,居民企业(以下简称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可在不超过5年期限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应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按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但企业应同时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16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企业所得税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3 )等规范性文件的具体要求做好税务处理工作。
20、企业取得的接受捐赠收入可以分期确认收入吗?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取得财产转让等所得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9 )规定:“企业取得财产(包括各类资产、股权、债权等)转让收入、债务重组收入、接受捐赠收入、无法偿付的应付款收入等,不论是以货币形式、还是非货币形式体现,除另有规定外,均应一次性计入确认收入的年度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文末彩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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