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众投资违规遭责令改正 荐股软件上线未经合规审查

中国经济 北京8月14日讯 证监会广东监管局 站昨日公布的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0〕118 )显示,经查,广东博众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简称“博众投资”)存在以下违规行为:“荐股软件”未按规定及时公示和备案,“荐股软件”的上线运营未经合规部门的合规审查,“荐股软件”中对智能推荐个股的宣传含有不适当表述;向客户提供投资建议时,未提示潜在的投资风险。上述情形反映博众投资内部控制和合规管理存在不足。

广东证监局指出,博众投资以上行为违反了《证券、期货投资咨询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关于加强对利用“荐股软件”从事证券投资咨询业务监管的暂行规定》第四条第(一)项、第二项和《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第三条的规定。根据《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广东证监局决定对博众投资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博众投资应高度重视,采取切实有效的整改措施,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问责,并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向广东证监局提交书面整改 告。

相关规定:

《证券、期货投资咨询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从事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业务,必须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遵循客观、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关于加强对利用“荐股软件”从事证券投资咨询业务监管的暂行规定》第四条: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利用“荐股软件”从事证券投资咨询业务,必须遵守《证券法》、《证券、期货投资咨询管理暂行办法》、《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并符合下列监管要求:

(一)在公司营业场所、公司 站、中国证券业协会 站公示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名称、住所、联系方式,投诉电话,证券投资咨询业务许可证 ,证券投资咨询执业人员姓名及其执业资格编码;同时还应当通过公司 站公示产品分类、具体功能、产品价格、服务收费标准和收费方式等信息。

(二)将“荐股软件”销售(服务)协议格式、营销宣传、产品推介等材料 住所地证监局和中国证券业协会备案。

(三)遵循客户适当性原则,制定了解客户的制度和流程,对“荐股软件”产品进行分类分级,并向客户揭示产品的特点及风险,将合适的产品销售给适当的客户。

(四)公平对待客户,不得通过诱导客户升级付费等方式,将相同产品以不同价格销售给不同客户。

(五)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实现对营销和服务过程的客观、完整、全面留痕,并将留痕记录归档管理;相关业务档案的保存期限自相关协议终止之日起不得少于5年。

(六)通过 络、电话、短信方式营销产品、提供服务的,应当明确告知客户公司的联系方式,并提醒客户发现营销或者服务人员通过其他方式联系时,可以向本公司反映、举 ,也可以向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投诉、举 。

(七)不得对产品功能和服务业绩进行虚假、不实、夸大、误导性的营销宣传,不得以任何方式向客户承诺或者保证投资收益。

(八)产品销售、协议签订、服务提供、客户回访、投诉处理等业务环节均应当自行开展,不得委托未取得证券投资咨询业务资格的机构和个人代理。

《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第三条: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从事证券投资顾问业务,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规定,加强合规管理,健全内部控制,防范利益冲突,切实维护客户合法权益。

《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第三十三条: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及其人员从事证券投资顾问业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本规定的,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责令增加内部合规检查次数并提交合规检查 告、责令清理违规业务、责令暂停新增客户、责令处分有关人员等监管措施;情节严重的,中国证监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有关规定作出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以下为原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

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

〔2020〕118

关于对广东博众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

广东博众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经查,你公司存在以下违规行为:“荐股软件”未按规定及时公示和备案,“荐股软件”的上线运营未经合规部门的合规审查,“荐股软件”中对智能推荐个股的宣传含有不适当表述;向客户提供投资建议时,未提示潜在的投资风险。上述情形反映你公司内部控制和合规管理存在不足。

以上行为违反了《证券、期货投资咨询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关于加强对利用“荐股软件”从事证券投资咨询业务监管的暂行规定》第四条第(一)项、第二项和《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第三条的规定。根据《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

你公司应高度重视,采取切实有效的整改措施,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问责,并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 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广东证监局

2020年8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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