软件未登记还有著作权?

我国《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五条规定,“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其所开发的软件,不论是否发表,依照本条例享有著作权。”

答案是否定的。

《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的第七条规定,“软件著作权人可以向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认定的软件登记机构办理登记。软件登记机构发放的登记证明文件是登记事项的初步证明。”

实际上,登记与否不改变软件著作权的表示虽然未在法律中规定,但从我国相关法律的变迁可以看出。

1991

我国1991年颁布的《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向软件登记管理机构办理软件著作权的登记,是根据本条例提出软件权利纠纷行政处理或者诉讼的前提。”

该规定将软件登记作为向法院起诉的前提在司法实践中引起了很多的问题

1993

最高人民法院在1993年出台了《关于深入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几个问题的通知》,该通知的第三条规定,“凡当事人以计算机软件提起诉讼的,经审查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无论其软件是否经过有关部门登记,人民法院均应予以受理。”

可见,最高人民法院已经把1991年《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七条的内容予以否定。

2002

我国也早在2002年制订了专门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办法》,该办法的第二条则体现了国家对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的态度。该条规定“……国家著作权登记管理部门鼓励软件登记,并对登记的软件予以重点保护。”

2013

我国现今有效的《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在2013年颁布,如前文所言,该条例规定计算机软件登记采用登记自愿原则,即软件著作权人可以向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而根据该条的规定,即便著作权人不对其创作的计算机软件作品进行登记,这也不会影响其享有的著作权。

实践

实践中,出于成本的考虑或者是保护意识的缺失,很多软件的著作权人在创作软件的初期并没有及时对软件进行登记,待软件的商业价值得到市场认可时,创作人才会对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进行登记。

很多时候,这是著作权人是合理的商业策略,出于对于私人自治的尊重,法律对此也不应加以干预。我国法律从最初软件著作权强制登记到现今的自愿登记,就是对此的生动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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