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制软件抢挂专家 ,侵害民生获刑终难逃

基本案情

2016年起,被告人盛某甲自制抢 软件,通过 络抢挂宁波市各医院的医生就诊 ,再高价出售牟取利益。期间,盛某甲为实施上述犯罪还 购243本伪造居民户口簿。2018年下半年,盛某甲又伙同盛某乙、汪某某继续采用上述方式实施犯罪,并由盛某乙负责至医院办理就诊卡、现场取 、收款转账等工作,由汪某某负责部分 上抢 、至医院办理就诊卡等工作。

经查2019年1月至9月间,三名被告人使用上述方式共计挂得宁波市中医院国家级名中医董某某医生就诊 411个,严重扰乱医院正常就诊秩序。其中,盛某甲、盛某乙共计获利人民币4万余元,盛某乙分得人民币5000余元,汪某某获利人民币7000余元。经鉴定,其自制抢 软件属于破坏性程序。

调查与处理

审查起诉期间,海曙区人民检察院通过多次远程提审、释法说理,促成三名被告人真诚悔悟、自愿认罪认罚,主动向宁波市慈善总会捐款近8万元。为回应 会关切,联合区人民法院以 络庭审直播方式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鉴于三人自愿认罪认罚,分别判处被告人盛某甲有期徒刑五年;判处被告人盛某乙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判处被告人汪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

法律分析

1.盛某甲等三人的行为构成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规定,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是指“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进行删除、修改、增加、干扰,造成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后果严重的”或“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增加的操作,后果严重的”行为。

本案中,盛某甲等人使用的抢 软件具有避开保护程序和高频点击访问两个功能。避开保护程序实质属于使用非法恶意程序,绕过医疗挂 系统的正常访问逻辑,对挂 系统的功能进行干扰。不仅影响了医疗挂 系统原有设定规则的运行,也影响了他人使用系统进行 上挂 ,属于干扰他人 络正常功能的行为。高频点击访问实质属于使用非法恶意软件在医疗挂 系统的数据库内增加虚假的患者挂 数据,并以高频点击访问的方式挤占带宽、抢挂 源。增加虚假数据使挂 系统的数据失真,挤占带宽又影响了挂 系统的正常运行,均属于对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破坏。

2.盛某甲、盛某乙的行为属于“后果特别严重”,汪某某的行为属于“后果严重”。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后果严重”包括:“…(三)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或者造成经济损失一万元以上的…”,“后果特别严重”包括:“数量或者数额达到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标准五倍以上的…”。

在司法实践中,认定违法所得依据是否扣除犯罪成本分为“毛利法”和“净利法”。在取得利益型的犯罪(如盗窃罪等)中,因其所取得的非法财产本身即是违法所得,犯罪数额和违法所得具有一致性,采用的是“毛利法”;在经营利益型的犯罪中(如非法经营罪等),一般采用“净利法”,即以实际所获利益作为违法所得。具体到本案,盛某甲等人取得非法利益的过程不是一次性,具有长期持续经营的特征,而且抢 数量、挂 成本、出卖金额均能通过电子数据证实,易于计算,因此采用“净利法”计算违法所得较为合理。综上,盛某甲、盛某乙共计获利4万余元,依法应当认定为“后果特别严重”,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汪某某获利7000余元,依法应当认定为“后果严重”,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3.根据牵连犯“从一重处断”原则,不再对盛某甲 购243本居民户口簿的行为单独评价

依据刑法理论,牵连犯是指以实施某一犯罪为目的,其方法行为或结果行为又触犯其他罪名的犯罪形态。对于牵连犯,除法律明文规定,一般不数罪并罚,而是“从一重处断”。

本案中,盛某甲通过 购伪造居民户口簿注册虚假账 抢 ,并在医院办理就诊卡、取 。上述行为已涉嫌“伪造、变造、买卖身份证件罪”,其法定最高刑为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但本案盛某甲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后果特别严重”的最高刑为十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综上,依据牵连犯“从一重处断”原则,对盛某甲以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一罪处断。

典型意义

声明:本站部分文章及图片源自用户投稿,如本站任何资料有侵权请您尽早请联系jinwei@zod.com.cn进行处理,非常感谢!

上一篇 2020年8月21日
下一篇 2020年8月21日

相关推荐